案例编辑︱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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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乔峰于2010年9月20日入职东海公司。《员工手册》“旷工”规定,请假已满又不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丧假”第1项规定,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假期3天。“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职工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视作对本规定的重大违反,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进行书面通告,在此情况下,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1.连续3天旷工,或1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5天,或12个月旷工累计超过8天者。乔峰对上述《员工手册》的真实性无异议。
乔峰的母亲于2020年4月19日死亡、于2020年4月20日火化;2020年4月23日,乔峰前往医院就诊。乔峰主张其因其母亲突然离世导致身体不适,其曾在电话里表示丧假不够可以用其他假请。东海公司提交的请假单载明乔峰从2020年4月20日至4月25日请假6天,请假事由为母亲去世,田某于2020年4月27*批日**示“按照公司规定,直系亲属只有3天丧假,其间没有与公司联系,超出时间算旷工”。2020年4月27日,东海公司已乔峰丧假满后未办理虚假手续构成连续旷工3天等为由辞退乔峰。乔峰离职前月均工资为5055.37元。
乔峰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东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0元。仲裁委驳回乔峰的仲裁请求。乔峰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乔峰起诉称: 请求依法判决东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乔峰与东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合法、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东海公司主张的乔峰的违纪事实,本院分析如下: 4.旷工。 东海公司的证人田某确认乔峰曾通过电话向其请假一周,在田某表示丧假只有三天后,乔峰亦表示可以用其请年假来抵扣,虽该请假未得到批准,但乔峰对于丧假届满后2020年4月24日至4月26日的假期并不存在旷工的主观故意。乔峰确系因母亲去世而奔赴河南老家,东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亲属去世这一特殊时期,理应对公司员工进行人性化管理,且乔峰回公司上班后也立即填写假单补办了请假手续,故本院认为东海公司以丧假结束后未续假就直接认定为旷工缺乏合理性,本院对此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本院认可东海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3月19日作出的处分决定,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东海公司解除与乔峰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乔峰支付经济赔偿金101107.4元(5055.37元/月×10个月×2)。
公司上诉称: 2020年4月19日,乔峰以母亲去世为由口头提出请丧假,公司按照《员工手册》规定批准丧假三天,但丧假届满后,乔峰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的流程办理延长请假手续,公司对乔峰作出旷工决定是遵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作出的。
乔峰答辩称 :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关于乔峰因母亲去世回家处理丧事超过三天是否属于旷工 , 乔峰长期在广州工作,距河南老家路程远,来回三天处理完毕丧事显然难以完成,因事发突然,且乔峰事前亦有向公司技术部部长电话请假,回公司上班后也立即填写假单补办了请假手续,东海公司以丧假结束后未续假就直接认定为旷工缺乏理据,亦有违常情,本院亦不认可乔峰的此事项属于旷工 , 另,乔峰的上述案涉行为即使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不影响实体认定,综上,本院对东海公司提出的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 (2021)粤01民终14186号。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尊重判决,没有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