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小微企业*款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是依据《关于修订烟台市小微企业*款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金〔2021〕34 号),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款贷**(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款贷**)确认为不良部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在烟台市区域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款贷**本金一定标准的损失补偿。
申报条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款贷**,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一)2021 年-2022 年发生的*款贷**项目。
(二)*款贷**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LPR(*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 50%。
(三)单户企业*款贷**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款贷**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款贷**、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小微企业是指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款贷**本金给予 30%的损失补偿。
补助流程:
1.小微企业应主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自主提出*款贷**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款贷**,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款贷**风险。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款贷**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应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款贷**
3.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将风险补偿申请情况报送市财金集团初审。市级小微企业*款贷**风险补偿政策与“科信贷”等其他市级*款贷**风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
4.市财金集团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款贷**补偿申请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指导、督促风险补偿业务,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复核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等工作。
6.市财金集团应及时按照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款贷**本金损失。在认定不良*款贷**责任人责任时,也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政策期限: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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