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2014年第1题 (一建合同法规真题)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Z3040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2013】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 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 %, 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 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B 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C. 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D. 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 一)自愿原则

( 二)公平原则

( 三)诚信原则

( 四)合法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 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2021】 关于合同分类的说法,正确的是D

A .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非典观合同

B . 施工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C. 建筑材料的买卖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D. 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注:建设工程合同为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其中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买卖合同 、租赁 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2009】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 A

A. 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B. 有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

C. 无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 D. 有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

注: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有名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民法典》 第十八章做了专门规定,属于有名合同;

(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2016】 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 是A

A. 保管 合同 B 运输合同 C. 租赁合同 D . 建设工程合同

注:实践合同( 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 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 保管 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定全合同等;

2014】 除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 为B

A 要式合同 B. 实践合同 C . 有偿合同 D. 双务合同

注: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另一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

(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012】 要式合同是指( C )的合同

A. 法律上已经确定了 定的名称和规则 B. 当事 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

C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D.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

(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1Z3040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2020】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的方式订立合同,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甲公司的催促之下,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签字盖章之前,乙公司将钢材送到了甲公司的项目现场,甲公司接收并投入 工程 使用,甲公司和乙公 司之间买卖合同的状态是B

A. 无效 B成立 C. 条件成立时生效 D . 可撤销

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019】 某施工企业向某建筑材料供应商发出购买建筑材料的要约,该建筑材料供应商在承诺有效期内对该要约做出了完全同意的答复,则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为A

A. 建筑材料供应商的答复文件到达施工企业时 B. 企业发出订购建筑材料的要约时

C. 建筑材料供应商发出答复文件时 D企业订购建筑材料的要约到达建筑材料供应商时

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017】 2017 年3 月1日甲施工企业向乙钢材商发出采购单购买一批钢材,要求乙在3月5 日前承诺。3 月1日, 乙收到甲的采购单, 3 月2日,甲再次发函至乙取消本次采购。乙3月4日回复了甲3 月1 日的采购单,无视了甲3 月2 日的发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 甲3月2日 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B . 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C. 甲的要约已经撤销 D.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注: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撒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020】某施工企业规定项目经理有权订立300 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与不了解该规定的混凝土供应商订立了500 万元的混凝土采购合同的货款由A

A 施工企业承担B. 项目经理承担C. 项目经理部承担D. 混凝土供应商承担

二、要约

(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2014】 根据《民法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DE) 。

A.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B.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 在要约人发出承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D.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 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注: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011】施工企业根据材料供应商寄送的价目表发出了一个建筑材料采购清单,后因故又发出加急通知取消了该采购清单。如果施工企业后发出的取消通知先于采购清单到达材料供应商处,则该取消通知从法律上称为( A) 。

A. 要约撤回B. 要约撤销C. 承诺撒回D. 承诺撤销

2007】甲建筑公司收到了某水泥厂寄发的价目表但无其他内容。甲按标明价格提出订购1000 吨某型号水泥,并附上主要合同条款,却被告知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原来的价格不再适用,要采用提价后的新价格,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E) 。

A. 水泥厂的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B. 甲建筑公司的订购表示属于要约

C. 水泥厂的价目表属千要约D. 水泥厂新报价屈于承诺

E. 水泥厂新报价属于新要约

注: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1. 内容具体确定

201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不能解决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正确的说法有( ABC) 。

A. 质量要求不明确, 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 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C. 价款不明确的,可按照合同签订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E.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债权人承担

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二)要约邀请

2012】根据《民法典》,下列文件中,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ADE) 。

A. 投标文件B 中标通知书C. 符合要约规定的售楼广告D 拍卖公告E. 招标公告

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三、承诺

2006】下列关于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施T 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D) 。

A. 提交投标文件是承诺8. 发放招标文件是要约

C. 签订书面合同是承诺D. 发放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 一)承诺的方式

( 二)承诺的生效

( 三)承诺的内容

1Z304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 一)工程范围

( 二)建设工期

( 三)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 四)工程质量

( 五)工程造价

(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 八)拨款和结算

( 九)竣工验收

(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 十一)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2011】下列不属于发包人义务的情形是( D) 。

A.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B. 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C 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D. 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企业进行详细说明

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有: 不得违法发包;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档案移交也是建设单位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1. 不得违法发包

2.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 及时验收工程

5. 支付工程价款

(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 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 一)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

202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关于人民法院对开工日期认定的说法, 正确的有( ACD) 。

A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B.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C.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升工条件的, 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D 开工通知发出前,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E.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第八条的规定,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误。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栽明的时间, 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 二)工期顺延

( 三)竣工日期

2019】项目建设完工后,施工企业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建设单位未按预期组织竣丁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该项目的竣工日期(B) 。

A. 相应顺延 B. 以施工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准

C. 以合同约定计划竣工日期为准 D. 以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为准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0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关于竣工日期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BCE)

A. 建设工程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的,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B.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C 承包人已经提交工验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D.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完工日期为竣工日期

E.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014】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C) 。

A. 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B. 相府顺延

C.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为准D. 以实际通过的竣工验收之日为准

201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工程质量合格,关于竣工日期的说法,正确的有( BC) 。

A 应当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作为竣工日期B 应当以鉴定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

C. 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的期间D. 应当以申请鉴定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E. 应当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的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20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的是B

A.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B.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C.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D. 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竣工结算完成之日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

( 四)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20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说法,正确的是(D ) 。

A.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B. 当事人约定垫资利息,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C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自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起计算

D.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息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择(一) 》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当事人约定垫资利息,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款贷**利率或同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 .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2.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3.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2018】某施工合同约定,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 个月内,结清所有工程款。2017 年9 月1 日下程通过竣工验收,但直到2017 年9 月20 日施工企业将工程移交建设单位,之后建设单位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20 1 8 年5 月1 日施工企业将建设单位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T程欠款及利息。则利息起算日为(D ) 。

A. 2017 年9 月21 日 B. 2017 年11月21日C. 2018 年5 月2 日 D. 2017 年11月2日

注: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

2015】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预先垫付20% 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后两家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B)

A. 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待B. 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 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D. 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款贷**利率或者同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4.工程垫资的处理

5.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0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中,可以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包括AB

A. 承包人工作人员的报酬 B. 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建筑构配件价款

C. 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D . 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损失

E. 承包人垫资的融资成本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二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途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说法,正确的有CD

A.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 个月

D.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放弃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有二十条的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Z30401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的概念和特征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五、赔偿损失的限制

2015】甲施工企业与乙水泥厂签订水泥供应合同.在约定的履行日期届满时,水泥厂未能按时供应水泥。由于甲施工企业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寻找货源,致使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应该由(D ) 。

A. 乙水泥厂承担B. 双方连带责任C. 双方按比例承担D 甲施工企业承担

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一)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 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2015】根据《民法典》,发包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情形有(ACDE ) 。

A 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B. 偷工减料造成的损失

C. 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D. 中途变更承包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E. 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造成的损失

1. 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 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2018】某工程施工中某水泥厂为施工企业供应水泥延迟交货1 周, 延迟交货导致施丁成企业每天损失0.4 万元,第一天晚上施工企业为减少损失,采取紧急措施共花费1 万元,使剩余6 天共损失0. 7 万元。则水泥广因违约应向施工企业赔偿的损失为( C) 。

A. 1. 1万元B.1. 7 万元C. 2. 1万元D. 2. 8 万元

2016】甲施工企业与乙公司订立钢材加工合同,后因供电局无故断电,乙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致使交货延迟,给甲施工企业造成了损失。关于该案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D ) 。

A. 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B. 供电局与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C. 乙公司可以要求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D. 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3.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 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 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 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 二)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 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 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 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 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 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1Z3040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

2020】下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C) 。

A. 工程价款支付条款显失公平的合同B. 发包人对投标文件有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C.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存在中标无效情形的合同D. 承包人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施工合同

注:(区别无效和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015】下列建设工程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AC ) 。

A. 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B. 发包人胁迫施工企业订立的合同

C.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

D. 供应商欺诈施工单位订立的采购合同E. 施工企业与发包人订立的重大误解合同

2015】甲公司将施工机械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施工机械卖给知悉上述情况的丙公司,关于乙、丙公司之间施工机械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C ) 。

A. 有效B. 可变更或撤销C. 无效D. 效力待定

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合同。题中所描述情形属于乙、丙公司恶意串通的情形,合同无效。

2013】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施工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分包单位承担,该约定(D ) 。

A. 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 由于分包单位自愿签署而有效

C. 仅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有效D. 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注:按照《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AB ) 。

A. 折价补偿B. 赔偿损失C. 合同解除D. 继续履行E. 支付违约金

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撒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二、效力待定合同

(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的变更

2019】关于施工合同变更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施工合同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B. 工程变更必须导致施工合同条款变更

C. 施工合同非实质性条款的变更,无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D.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施工合同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若工程变更的范围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则工程变更不会导致施工合同条款的变更。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变更不成立。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01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0 吨水泥后,甲通知乙需要更改购买数量,但一直未明确具体数量。交货期届至,乙将50 吨水泥交付给甲.甲拒绝接受,理由是已告知要变更合同。关于双方合同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 乙承担损失B. 甲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接收

C. 双方合同已变更,乙送货构成违约D. 甲拒绝接收,应承担违约责任

(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 二)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 三)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201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转让合法生效的是( B) 。

A. 某教授与施工企业约定培训一次,但因培训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B. 甲因急需用钱便将对乙享有的一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甲打电话通知了乙

C 建设单位到期不能支付工程款,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施丁企业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D 监理单位将监理合同概括转让给其他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注:监理合同依法不得转让

( 一) 合同权利( 债权)的转让

2018】2011年8 月,乙施工企业向甲建设单位主张支付工程款,甲以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 2017 年10 月15 日,乙与丙协商将其50万元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同年10 月25 日,甲接到乙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D

A. 乙和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必须经甲同意B. 甲对乙50 万元债权的抗辩权不得向丙主张

C. 甲拒绝支付50 万元工程款,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 乙和丙之间的债权转让于2017 年10 月25 日对甲发生效力

注:根据《民去典》笫五百四十六、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017】乙施工企业向甲建设单位主张支工程款,甲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乙将其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甲。丙向甲主张该债权时,甲仍以质量原因拒绝支付,关于该案中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B) 。

A. 乙的债权属于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B. 甲可以向丙行使因质量原因拒绝支付的抗辩

C. 乙转让债权应当经过甲同意D. 乙转让债权的通知可以不用通知甲

2016】2015 年9 月1 5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 万元债权,同年9 月25 日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了乙公司。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D)

A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 15 年9 月25 日生效

B. 丙公司自2015 年9 月1 5 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 万元的债权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 万元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5】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 年9 月25 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债权人将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D) 。

A. 需经债务人同意,且需办理公证手续B. 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

C. 无须债务人同意,但需办理公证手续D. 无须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

1. 合同权利( 债权)的转让范围

( 1 )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 2 )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 3 )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 合同权利( 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3.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4. 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 二)合同义务( 债务)的转让

(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四、可撤销合同

2017】下列施工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ACD) 。

A. 施工合同订立时, 工程款支付条款显失公平

B. 另行签订的与备案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C. 承包人对合同的价款有重大误解的 D. 发包人胁迫承包人签订的

E. 承包人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的

注:《民法典》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2016】甲公司以国产设备为样品,谎称进口设备,与乙施工企业订立设备买卖合同后,乙施工企业知悉实情。关于该合同争议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BDE ) 。

A. 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也随之无效

B. 乙施工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C. 乙施工企业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D. 该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后,则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 乙施工企业有权自知道设备为国产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栽机构申请

4. 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五、合同的终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允许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是( A) 。

A.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B. 法定代表人变更

C.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D. 当事人一方违约

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同意):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1. 约定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合同

(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

(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2021】关于施工合同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C) 。

A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没有完工,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B.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C. 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D 承包人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子支持: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子支持。

20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间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发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ABCE ) 。

A. 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B. 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主程质员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C. 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的D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的

E. 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的,应当先催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才能解除合同

2018】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的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有CDE

A. 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后同意提供担保的

B.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企业擅自更换了现场技术员的

C. 施工企业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D.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不满建设单位的指令,将全部工人和施工机械撤离现场,并开始了其他工程建设的

E. 施工企业施工组织不力,导致工期一再延误,使该工程项目已无投产价值的

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2. 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3. 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Z304018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2009】某贸易公司与某建材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3000 吨钢筋运至某工地,向施工单位履行交货义务。合同签署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则(C )

A 施工单位与贸易公司应共同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B. 供应商应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C. 供应商应向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 施工单位与贸易公司均可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20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有( BCD) 。

A.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B. 修理C 赔偿损失D. 继续履行E 消除危险(侵权)

2013】下列责任形式中,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BCD) 。

A. 赔礼道歉(侵权)B. 支付违约金C. 赔偿损失D. 采取补救措施E. 罚金

( 一)继续履行

( 二)违约金和定金

2019】关于违约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ABCE) 。

A. 支付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B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C.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D.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

E.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全条款。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支付违约金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015】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施工项目的材料采购合同,货款为40 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 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 万元。甲因将施工材料另卖他人而无法向乙完成交付,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C ) 。

A.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 万元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 万元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 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 万元

D.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 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 万元

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全条款

2007】关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BC) 。

A.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B. 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另一方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C.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

D.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条款及定金条款

E. 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栽机构按实际损失金额调减

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2009】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是(C) 。

A. 因为建设单位拖延提供图纸,导致建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

B. 因为建筑公司自有设备损坏, 导致工期拖延

C. 因为发生洪灾,建筑公司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

D. 因为三通一平工期拖延,建设单位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

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Z304019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