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专项执法典型案 (反垄断执法案件)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案的处罚比例,反垄断执法开亿元级罚单

【编者按】 2022年,是我国反垄断监管立法建设大年。

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2022年6月,我国《反垄断法》完成实施14年后的首次大修,并于同年8月1日生效。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推动修订《反垄断法》多项配套法规。

上周末(6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连续第四年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全面系统展现了2022年我国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进展情况。《互联网法律评论》获授权刊发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昕刚、蒋蕙匡、侯彰慧以及顾问贾申、律师陈清澄5位专家对该报告的解读。

2023年6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在官网发布了《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报告》”)。该《报告》是总局第四次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我国中央和地方的反垄断工作在立法、执法和政策趋势层面进行的全面总结,从工作综述、执法成效、行业执法、法治建设、公平竞争政策、国际交流、地方工作和大事记八个部分,全面系统展现了2022年我国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和取得的积极成效。

总体而言,《报告》有以下亮点值得关注:

执法数据概览

2022年办结各类垄断案件187件,罚没金额7.84亿元。其中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18件,办结16件;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3件,罚没金额1.66亿元;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92件,办结73件;查处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案件32件。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867件,审结794件,其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5件。根据公开数据不完全统计,从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主体类别来看,国企和民企参与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相反,外企和基金参与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中外合资企业参与集中数量基本趋平。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案的处罚比例,反垄断执法开亿元级罚单

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

总局在《报告》中选取了2022年反垄断执法的典型案例,分别是:

(1)行政处罚案例

序号

案例名称

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

1

陕西省水泥协会及13家水泥企业垄断协议案

固定价格

陕西省水泥协会处以50万元罚款,对12家企业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3% 的罚款,对1家企业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 的罚款,共计4.51亿元

2

浙江省民用*破爆**器材行业协会及会员企业垄断协议案

固定价格、限制商

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联合*制抵**交易

对浙江省民用*破爆**器材行业协会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生产销售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 的罚款,罚没款共计5292.21万元

3

陕西省水泥协会及 13家水泥企业垄断协议案

固定价格

处以罚款40万元

4

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

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3% 的罚款,共计3438.55万元

5

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限定交易

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的5% 的罚款,共计8760万

6

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搭售、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没收违法所得75.27万元,并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2% 的罚款35.78万元,罚没款合计111.05万元

7

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限定交易、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没收违法所得1255.34万元,并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3% 的罚款991.15万元,罚没款合计2246.49万元

8

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百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50万元罚款

9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纠正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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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

11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

(2)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例

01.超威半导体公司收购赛灵思公司股权案

2021年4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本案对全球和中国境内CPU、GPU加速器、FPGA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一是集中后实体在CPU、GPU加速器、FPGA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二是集中后实体在CPU、GPU加速器、FPGA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动机。三是集中可能在CPU、GPU 加速器和FPGA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四是市场进入壁垒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项集中:一是向中国境内市场销售超威CPU、超威GPU与赛灵思FPGA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进行搭售,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二是在与中国境内企业既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相关合作,并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境内市场继续供应超威CPU、超威GPU、赛灵思 FPGA和相关软件、配件。三是确保赛灵思FPGA的灵活性和可编程性,继续开发并确保赛灵思FPGA产品系列的可获得性,确保其开发方式与基于ARM的处理器相兼容且符合赛灵思在交易前的计划。四是继续保证向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超威CPU、超威GPU、赛灵思FPGA与第三方CPU、GPU和FPGA的互操作性水平不低于超威CPU、超威GPU与赛灵思FPGA的互操作性水平。五是对第三方CPU、GPU和FPGA制造商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02.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审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以浦东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国内航空货运服 务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一是集中后实体在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集中后实体可能利用其市场控制力降低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价格,排除、限制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竞争。三是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对以浦东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 / 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排除、限制竞争。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项集中:一是保持机场集团与东航物流浦东机场货站业务的相互独立,二是保证机场集团、东航物流与合营企业相互独立与竞争,三是确保机场集团、东航物流与合营企业之间不直接或间接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四是机场集团、东航物流继续履行与相关客户已经签署的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合同,五是机 场集团、东航物流与合营企业应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提供在浦东机场的机场货站服务,六是除监督受托人外,合营企业承诺每年邀请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对合营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行业执法概况

总局在《报告》中对互联网、公用事业、医药、建筑材料、半导体、交通运输、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原材料、化工和房地产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概况进行了梳理:

(1)互联网行业

2022 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6件;审结互联网平台领域经营者集中24件,对27件互联网平台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公开作出行政处罚。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1.041亿元。

(2)公用事业行业

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处公用事业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9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件;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1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件。以上案件罚没款金额共计5290.52万元。

(3)医药行业

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处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1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3件。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 4370.91万元。另有2件医药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4)建筑材料行业

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继续关注建筑材料行业垄断行为。全年共 立案调查建筑材料行业垄断协议案件2件,作出行政处罚2件,罚没款4.67亿元。办结的2件垄断协议案件均为横向垄断协议案,相关主体违反 新修改《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中1件涉及行业协会。

(5)交通运输行业

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交通运输行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5件;审结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63件;查处交通运输行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1件,处以罚款50万元。

(6)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原材料行业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共审结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原材料行业案37件,交易总金额约1530亿元,均为无条件批准。审结案件主要涉及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石墨负极材料、三元正极材料、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等领域。

(7)化工行业

2022 年,市场监管总局审结化工行业经营者集中案件47件,交易总金额约2255亿元,均为无条件批准。从申报程序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37件,适用非简易程序案件10件。从集中类型看,新设合营企业案件23件,股权收购案件22件,通过合同方式取得控制权2件。从集中性质看,横向集中案件28件,纵向集中案件10件,混合集中案件9件。

反垄断立法建设

总局在《报告》中同样对反垄断立法工作进行了总结回顾,包括推动完成《反垄断法》修改以及推动修订《反垄断法》配套实施规定。

(1)推动完成《反垄断法》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征求了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并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就有关问题多次沟通协调、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2021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完善草案,并于2022年6月24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实施,系完成法律颁布15年来的首次修改。修改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保障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2)推动修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修订草案共8条,其中修改2条,新增3条,保留3条。修订主要围绕两方面进行。一是提高营业额标准。二是优化申报标准。此外,修订草案还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同步修改。

(3)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修订工作,出台《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主要调整的内容包括:调整细化了违法行为表现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要求、增加了执法约谈的规定、增加了行纪衔接相关内容、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衔接和充实了竞争倡导的内容。

(4)修订《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修订工作,出台《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正式施行。与现行规定相比,保留21条,新增15条,修改16条,修订后共51条,主要涉及以下方面:进一步明确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完善数字经济领域有关规定、细化对纵向垄断协议认定规则、细化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和完善法律责任。

(5)修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修订工作,出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正式施行。与现行规定相比,修改30条,保留8条,新增7条,删除1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完善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健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调查程序和完善法律责任。

(6)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修订工作,出台《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修改39条,增加14条,删除1条,形 成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共78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巩固反垄断法修改成果,明确相关制度适用规则;健全分类分级审查制度,提高反垄断审查效能;厘清重要概念法律边界,积极回应审查实践;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义务,提高执法有效性;完善法律责任,提振威慑效果。

(7)修订《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修订工作,目前草案仍在修改完善中。修订思路包括:落实反垄断法制度和精神、兼顾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平竞争和注重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作者:

余昕刚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蒋蕙匡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侯彰慧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贾 申 中伦律师事务所顾问

陈清澄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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