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委托书显示的签署时间在2019年4月27日,但其内容却是:“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本人 已于 2019年4月29日与贵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下称“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5187******2203 )。”如此说来,2019年4月29日尚未到来,签订日期为2019年4月29日的《个人*款贷**合同(无担保条款)》却早在两天前已经签订了?或者2019年4月29日提前来到,跑到了2019年4月27日这一天?岂不荒唐······
原告某某财险甘肃分公司营业部诉被告某一借款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对原告举示的《客户面谈表》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首先,该表单当中没有显示具体的面谈单位,且面谈时间显示在2019年4月27日,而涉案《个人*款贷**合同(无担保条款)》显示的签约时间、保单出具时间却是在2019年4月29日,即“面谈”时《个人*款贷**合同(无担保条款)》尚不存在,故该表单与被告是否对涉案《个人*款贷**合同(无担保条款)》的内容事先知情这一待证事实无关联。
其次,该表单不显示年利率、利息数额、其他费用等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内容,故该表单与保险公司某某财险甘肃分公司营业部、*款贷**银行某某银行兰州分行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一待证事实无关联。
【真实性、合法性】该表单里面显示的“本次*款贷**本金132000元”“本次*款贷**分36期”“首次还款日为5月29日”均为《个人*款贷**合同(无担保条款)》的内容,明显属于事后添加,系涂改、伪造行为之反映,导致该表单内容不真实,形成过程不合法。
【证明目的】首先,该表单不显示年利率、利息数额、其他费用等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内容,结合保险合同未签订、《个人*款贷**合同(无担保条款)》突出且反复载明的“信用*款贷**”“无担保”字样,足以证明原告和某某银行兰州分行恶意串通,通过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等手段进行*绑捆**销售、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被告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
其次,这是一份虚*证假**据材料,证明原告在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进行虚假诉讼。
对《代扣保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也均有异议。
该委托书显示的签署时间在2019年4月27日,但其内容却是:“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本人 已于 2019年4月29日与贵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下称“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5187******2203 )。”如此说来,2019年4月29日尚未到来,签订日期为2019年4月29日的《个人*款贷**合同(无担保条款)》却早在两天前已经签订了?或者2019年4月29日提前来到,跑到了2019年4月27日这一天?岂不荒唐?!明显造假。
由此可见,该委托书就是原告对被告实施*绑捆**销售、消费欺诈及强制交易的工具,也是原告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进行进行虚假诉讼的明证。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