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政解报道(记者王梦遥)7月14日,最高检官网公布了一起过追诉期限后被追诉的案件。案件发生于1996年11月26日,至今已21年,已超过刑法所规定的二十年追诉期限,当地公安机关遂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最高检核准追诉权体现“慎重态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强奸*女幼**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虽然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依法作出了上述决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关于案件追诉期限有何规定?过了追诉期为何还要追查下去?之前是否也有类似案件?
记者注意到,我国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规定了犯罪追诉时效的问题,其中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而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从该案通报的信息可以看出,由于案件已经超过20年追诉期,当地公安机关上报了最高检。
至于为何要上报最高检,此前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负责人回应称,由最高检行使核准追诉权,体现了对已过追诉时效犯罪追诉的极其慎重的态度,也有利于保证核准追诉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最高检的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从实际情况看,对于一些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犯罪,即使已经过了追诉期限,但如果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这些犯罪分子一般也都是核准追诉的。
警方:南大碎尸案要追查到底
最高检今日通报的核准追诉案件绝非孤例。在2015年7月,最高检就曾发布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2个为核准追诉案例,杨菊云故意杀人案、蔡金星等抢劫案2个为不核准追诉案例。
今年2月,湖南一起28年前的故意杀人案也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该案中,1988年8月7日23时许,姚某等人在新晃县李树乡看完电影后,回家路过杨从星放置抽水机的河堤,杨从星误以为姚某等人盗窃其抽水设备而破口大骂,为此双方发生冲突,杨从星用*首匕**猛刺姚某胸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杨从星潜逃。2016年5月11日,杨从星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层报至最高检后,该案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此前备受关注的南大碎尸案也一度面临追诉期满的问题。1996年1月,*京大南**学一名女学生失踪,受害人遗体碎片在其失踪9天后被清洁工发现,凶手为消灭作案痕迹,将其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案发后,南京市公安部门进行了大规模搜查,并成立了专案组进驻*京大南**学,但至今凶手仍未落网。
去年恰好是该案发生20年,网上有评论称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但根据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该案件是公安机关已在侦查案件。
公安部刑侦局也就该案公开表态,要追查到底、绝不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