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被行政机关当做*访信**处理

导读:维权过程中,不少当事人会因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草拟的文书形式及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等问题,致使向行政机关提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被行政机关当做*访信**进行了处理,造成维权失败并遭受严重损害的结果。

避免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被行政机关当做*访信**处理

一、当事人首先要区分两种维权程序的本质区别

1.二者含义不同:*访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而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

2.二者被申请人不同:与*访信**申请相比,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申请对某公司或某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些事项也并没有被申请人,如申请行政许可。

3.二者申请事项不同:*访信**申请的请求事项包括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而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事项也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种类不同而不相同,例如行政处罚是申请给予处罚,行政许可是申请批准许可事项。

4. 二者法定程序不同:*访信**事项应依据《*访信**条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履行法定职责需根据法定职责相关的各项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5. 二者救济途径不同:通常情况下,*访信**人只能通过*访信**复查、复核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只有在*访信**答复对*访信**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新的处理的情况下,才允许*访信**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申请人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二、避免请求履职申请被当做*访信**处理的方式

1、单独提起请求履行职责申请,最好不要在已经提起的*访信**程序中提出请求履行职责申请

为避免行政机关将请求履行职责申请当做*访信**申请处理,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提起请求履行职责申请的时间,最好避开同时提起或前后紧密提起请求履行职责申请及*访信**申请。此外,在当事人还未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最好先提起法律程序如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履行职责的申请,然后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前述法律程序未终结前,先不要走*访信**程序。以免行政机关不慎或故意将两个程序进行混同,以逃避其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

2、当事人要格外注重文书形式及内容,最好委托律师草拟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文书

在形式上,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文书,一定要注明文书的题目是“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且当事人用EMS快递给行政机关寄送该文书时,在邮件底单的内件品名处也要清楚的写明寄件文书是《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在内容上,当事人要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事项是,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具有的某项法定职责及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具体内容,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当事人还应写明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由于向行政机关提交的请求履行职责的申请书涉及到后续的行政诉讼等相应法律程序,故为避免申请书内容有误或遗漏重要内容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最好委托专业律师起草。

3、在和行政机关沟通的过程中,注意措辞表述,明确提出的申请是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而非*访信**

当事人在与行政机关电话沟通中,亦要多加注意自己的措辞及表述,一定要强调自己提出的是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而非*访信**申请。在行政机关认为是*访信**申请时,一定要进行纠正及解释说明。

4、收到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请求履行职责申请书作出的*访信**答复文件后,当事人要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若行政机关将当事人提交的请求履行职责申请当做*访信**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的,则当事人应当视答复内容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确定下一步程序。如行政机关虽然作出的文书形式是*访信**答复,但实质内容是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且也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的,则当事人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目的达到。若行政机关仅是作出*访信**答复,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则当事人可依法尽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法院判例: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还是*访信**事项的判定

【裁判要旨】

1.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还是*访信**事项的判定

《*访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访信**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可见,在我国,*访信**制度相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而言,是一种具有补充性的纠纷解决途径。这种补充性体现为,只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不予或不应受理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相关诉请被纳入*访信**事项才是适当的。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规定,申请人或原告必须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才能适格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拒绝作出致使申请人或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其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产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必要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权利”应当是通过法律规范明确赋予申请人或原告,且并非明显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只有该“权利”存在,申请人或原告所提申请对有关行政机关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从而使有关机关的处理与申请人或原告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简言之,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的复议或诉讼中的,申请人或原告的诉权必须以相应的请求权规范为基础,而不能如同在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类的复议和诉讼中一样,仅仅因为其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当然的享有复议申请权或诉权。否则,再审申请人随便向一个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一个臆想的申请,就可以将该机关拖入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争议当中,显然有违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初衷。

据此,如果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明显缺乏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则其与被诉行政机关的不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而不具有提出相关复议和诉讼的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将该请求认定为*访信**事项,并无不当。

2.对依据《*访信**条例》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和复议均不应予以受理

由于*访信**事项的范围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彼此独立,没有交叉,且相关部门依据《*访信**条例》对*访信**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对*访信**人不具有强制力,对*访信**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对于*访信**人不服*访信**工作机构依据《*访信**条例》处理*访信**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访信**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和复议,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不应予以受理。

【裁判文书】 (2017)最高法行申1488号

当事人对*访信**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有关该*访信**事项的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为规避有关*访信**事项处理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将对*访信**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转变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提起诉讼,其实质仍然是对*访信**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实质诉求,依法作出处理。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要谨慎区分*访信**事项和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能随意将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批转为*访信**事项处理。

*访信**制度相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而言,是一种具有补充性的纠纷解决途径。这种补充性体现为,只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不予或不应受理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相关诉请被纳入*访信**事项才是适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规定,申请人或原告必须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才能适格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而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拒绝作出致使申请人或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其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产生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必要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权利”应当是通过法律规范明确赋予申请人或原告,且并非明显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只有该“权利”存在,申请人或原告所提申请对有关行政机关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从而使有关机关的处理与申请人或原告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简言之, 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的复议或诉讼中的,申请人或原告的诉权必须以相应的请求权规范为基础,而不能如同在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类的复议和诉讼中一样,仅仅因为其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当然的享有复议申请权或诉权。否则,当事人随便向一个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一个臆想的申请,就可以将该机关拖入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争议当中,显然有违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