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 王锐律师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问题也随之出现。离婚案件中争夺子女抚养权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
《民法典》出台后,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新的规定,该部分内容是如何变化的呢?
旧《婚姻法》(已失效)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已失效)对子女抚养问题又做了进一步规定,如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特殊情况除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的出台并未将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实质性的变化,更多的是将旧《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进行结合。将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调整为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此,笔者想说是,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一定是有益的,但父母的离异对孩子的生活、心理等各个方面均有一定的影响,甚至是一种伤害。无论子女是由父母哪一方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得无理拒绝。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和责任尽可能地让孩子感受到父爱和母爱同在,不要把大人之间的恩怨传输给孩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给孩子造成的伤害,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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