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20世纪90年代以来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理论交锋
(注:本章主要内容参见夏伟东、李颖、杨宗元:《论个人主义思潮》,第二篇第四章第三节。)
20世纪90年代以来,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理论交锋表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一方面,新自由主义遭到了来自社群主义的批判和挑战。强调共同体价值的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基础提出了质疑。个人主义在自我辩护的同时不断调整自己的观点,对一些核心的基本概念如个体、权利、自由等做了理论上的修正。另一方面,苏东剧变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推崇“历史终结论”的同时,进一步向拉美、俄罗斯及东欧国家输出以新自由主义为背景的“华盛顿共识”,适得其反地引发了人们对新自由主义的重新认识。乔舒亚·库珀·雷默在2004年提出的“北京共识”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华盛顿共识”和“北京共识”之争拉开了序幕。2002年安然问题曝光后,人们开始反思新自由主义的经济体制,直至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新自由主义发展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问题大面积暴露出来,引起人们对这个体制的深度质疑和思考。现在看来,作为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个人主义在经济(自由主义经济)、政治(权利主义哲学)、文化(个人主义文化)领域的弊端越来越凸显。这些弊端在理论上使个人主义哲学及其意识形态捉襟见肘,转而引起了人们对集体主义理论的关注和认同。
大约在相同的历史时期,个人主义思潮在国内受到了有力的抑制,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在理论上的交锋愈发迂回曲折。这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其一,重提个人主义阶段。一方面,通过对波普尔和哈耶克等典型的个人主义思想家的译介,把现代性和理性主义归结为某种形式的个体主义,通过反对整体主义和集体主义倡导个人主义哲学及其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渗透。另一方面,选择性地发掘以顾准和陈寅恪为代表的当代思想家,通过放大他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思想观点,追溯个人主义的本土化渊源和社会基础,为个人主义的本土化进程铺平道路。其二,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正面交锋阶段。一些持自由主义立场的人开始为个人主义正名,招致以“新左派”为代表的批判。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就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展开全面的交锋。其三,集体主义对个人主义的深度辨析阶段。在这一章中,我们主要探讨的是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在国内的理论交锋。
第一节 重提个人主义的两条路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深层次上影响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首先,市场经济的确立引发了产权体制的变动,产权上界定清晰的要求和效率为先的经济激励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个人主义的思想价值观念。其次,在以经济建设为主导的社会发展战略的带动下,经济生活对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干预越来越深,一些市场规则和市场思维开始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源自市场经济领域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也随之泛化。最后,社会主义中国作为后发的市场经济国家,既要面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难题,还要面对如何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特殊难题。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化的一些负面影响在社会其他领域开始发酵。在思想意识领域,个人主义的冲击引发了人们的深入思考,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争辩不可避免地登上历史的舞台。
20世纪90年代,重提个人主义有两条路径:一条是通过翻译引进国外个人主义思想家的方式鼓吹个人主义思想的“先进性”,一条是通过挖掘当代中国思想家的个人主义观点的方式验证个人主义思想的本土化。
20世纪80年代“新启蒙运动”兴起时,英国思想家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已被引入。他的两部影响力很大的著作《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和《开放社会及其敌人》成为20世纪90年代重提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资源。1987年,《历史决定论的贫困》的中译本出版。他在书中提出了对历史决定论的批评,认为从知识论的角度不可能达到对历史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波普尔从“纯粹的逻辑理由出发”,概括了五个论题反驳历史决定论:(1)人类历史的进程受人类知识增长的强烈影响。(即使把我们的思想,包括我们的科学思想看作某种物质发展的副产品的那些人,也不得不承认这个前提的正确性。)(2)我们不可能用合理的或科学的方法来预测我们的科学知识的增长。(3)所以,我们不能预测人类历史的未来进程。(4)这就是说,我们必须摈弃与理论物理学相当的历史社会科学的可能性。没有一种科学的历史发展理论能作为预测历史的根据。(5)所以,历史决定论方法的基本目的是错误的,历史决定论不能成立。(注:参见[英]卡尔·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杜汝楫、邱仁宗译,1~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波普尔认为,历史决定论导致整体主义和乌托邦主义。它的目的是要按照一个确定的计划和蓝图改造“整个社会”,是要“夺取关键地位”和“扩大国家权力”,直到国家变成社会(这句是波普尔转引曼海姆的观点),是要从关键地位上控制影响社会未来发展的历史力量,或者阻碍社会发展,或者预见其过程并使社会与之相适应。他反对这种带有“公众”性质的社会建构,推崇带有“私人”性质的渐进工程。他认为,只有少数的社会建构是人们有意设计出来的,绝大多数社会建构只是“生长”出来的,是未经设计的结果,采取的是“渐进的修补”。(注:参见上书,51~54页。)很显然,波普尔把社会发展过程看作个体(私人)通过相互作用自发“生长”的结果,而非从宏观上“整体”设计的结果。这意味着,社会建构应该推崇个体的自发生长,从整体着眼的顶层设计基本上是乌托邦。这是典型的在理解社会建构问题上的“方*论法**的个人主义”。
波普尔对所谓历史决定论的解构,为新自由主义的“生长”打开了方便之门。他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的中译本在1992年出版。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波普尔说的开放社会是一个强调个人自由的社会,是一个多元的、民主的、法制的社会。开放社会的发展是“渐进修补式”的,不应是整体的、全盘的。相反,强调集体主义的社会是一个封闭社会,是一个人治的乌托邦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容易导向*制专**,是一个坏的社会。很显然,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在这里已经不是简单的价值判断问题,而是政治理想的分野。
另一位对20世纪90年代重提个人主义有很大影响的思想家是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1997年,《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的中译本出版。与波普尔类似,哈耶克认为,个人主义表现为经济上的自由主义,核心是自由竞争。集体主义表现为经济上的计划经济,核心是计划指令。在他看来,自由竞争可以自发地形成良好的社会规则,这些规则最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发挥个人知识。所以,必须把个*权人**利放在首位,形成一种“自由先于平等”的秩序。个*权人**利应当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前提。在后来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哈耶克把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联系起来,把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联系起来,认为前者才是良序社会。哈耶克的观点一度受到国内新自由主义者的追捧,是个人主义思潮泛起的一个重要的外来理论资源。
重提个人主义的另一条路径来自对本土化个人主义思想的挖掘。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出现了一股“顾准热”、“陈寅恪热”。有人认为,从顾准和陈寅恪的思想中可以找到像波普尔和哈耶克那样反省理性主义和整体主义的闪光点。这说明,在中国知识分子中间,也有个人主义的思想倾向。
顾准在《老子的“道”及其他》一文中认为,“佛教与老庄合流”是一种个人主义。然而中国少有一种个人主义:像布鲁诺那样宁肯烧死在火刑柱上也不愿放弃太阳中心说;像宗教战争或异教*害迫**中的殉道;像生命可以不必要,航海却不可不去的冒险精神;像近代资本主义先锋的清教徒那样,把赚钱、节约、积累看作在行上帝之道;最后,像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共产主义基本标志——每一个人都能“自我实现”(原话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那种个人主义。他认为文天祥、史可法之类的做法虽然类似上述个人主义,但只不过“是中国*制专**政治到了末日时候的从容就义”,而“不是社会上升进步中的殉道精神与自我实现”(注:《顾准文集》,379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
陈寅恪在生前申明:“我认为研究学术,最主要的是要具有自由的意志和独立的精神。……独立精神和自由意志是必须争的,且须以生死力争。……我决不反对现在政权,在宣统三年时就在瑞士读过《资本论》原文。但我认为不能先存马列主义的见解,再研究学术。我要请的人,要带的徒弟都要有自由思想、独立精神。不是这样,即不是我的学生。”值得玩味的是,一些人特意选择一位历史学家作为坚持学术自由和人格独立的楷模,用意似乎不仅在于简单地提倡学术独立,而是要借此昭示一种自司马迁开始的延续两千余年的学品和道统,一种古已有之的“自由思想”与“独立精神”,从而引申出个人主义不完全是西方独有的意蕴。
其实,顾准和陈寅恪的话主要说的是知识分子对独立人格的追求,但“顾准热”、“陈寅恪热”的背后却是借题发挥地重提个人主义,意在表明个人主义的本土化渊源。
第二节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正面交锋
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早期重提个人主义的两条路径还是在外围兜圈子,那么越往后去,个人主义开始从幕后走向台前。有些人认为,在国内,市场经济要发展得彻底,必须补上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一课。同时,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需要进一步矫正革新的手段,加快革新的速度。虽然在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发展史上不乏对社会革新的激进策略,但倚重理性、凭借法律、妥协缓进的自由主义方式更有希望。在国际上,苏东剧变这一历史事件使一些人认为,东西方世界长期存在的意识形态斗争已经画上了句号,自由主义一方大获全胜。所以,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对80年代兴起的人道主义思潮和启蒙主义基本持肯定态度。他们力图接续和发展这股思潮,一方面强调在制度层面落实人道主义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对“文化大革命”和*制专**主义的谴责,转而推崇三权分立。20世纪90年代,理论界对西方政治哲学家伯克、托克维尔、哈耶克、伯林学说的译介、研究和梳理,对胡适的重新研究和评价,对殷海光的介绍和认识,对顾准、陈寅恪的发掘和尊崇,形成了所谓正面评价自由主义的氛围。
重提个人主义是重提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有人以书评的形式讨论了个人主义,通过引用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的一段话——“中国文化之最大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的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明确指出不应该忘“我”。他认为,“忘‘我’是一切乌托邦的道德律令。如果所有的人都能忘‘我’,作为争夺权力的政治、调节利益冲突的法律、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便都是多余的”,而事实上,也“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忘‘我’”,如果非要用公共权力来强制人们忘“我”,老百姓也只得假装忘“我”,其“结果是导致人们更加不择手段地自私”。他提出了自己的政治个人主义思想,认为“我”有两种:一种是狭隘的“我”,绝对自私的“我”,凌驾于他“我”之上的、无视人人平等的“我”。如果这种“我”当道,必然要有许多人失掉“我”,也必然要求他人忘掉“我”。另一种是开明的、坦荡的、平等的“我”。这种“我”尊重他人的“我”,它视实现“我”为每个人自己的责任。它既不使“我”成为别人肩上的重担,也不要求他人为自己牺牲“我”。易言之,这种“我”是自治的、自律的“我”,而现代民主政治就是以后一种“我”为人格基石的。他认为,只有在市场经济、宪政民主的条件下,道德领域和社会体制才体现了存“我”原则。这种原则限制了国家权力,使人类免受集体蛮横力量的打击,又把集体的强权置于个人的权利之下。(注:参见刘军宁:《勿忘我》,载《读书》,1995(12)。)
发表在1997年《二十一世纪》上的《重提自由主义》一文,在“为个人主义正名”的小标题下声称,自由主义的核心就是对个人价值和人的尊严的肯定,对个*权人**利和利益的尊重与保护。深入理解自由主义,势必要与国内新旧传统中压抑个性、唯国家和集体至上的观念决裂,划清个人主义和唯我主义、自私自利的界限。他肯定了老一代自由主义代表人物胡适倡导的“健全的个人主义”,认为新一代学人已经能够准确把握这种个人主义思想精髓:“总是号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但又总是注重保持个人的独立地位;总是珍重自己对政治的发言权,但又总是超乎政治之外地不愿付出卷入其间的代价;总是强调个人的独立判断能力,但又总是愿意以社会共同利益为准;总是批评社会的种种弊端,但又总是保持一种温和节制的态度;总是和现存的政治组织离心离德,但又总是尊重和利用现行的法律秩序;总是要求社会制度的不断改革更新,但又总是不赞成使用激进的手段。”(注:徐友渔:《重提自由主义》,载《二十一世纪》,1997(8)。)可见,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在理论上有着割不断的暧昧关系,个人主义的根基是个人的自由权利,而自由主义的根基是自由的个人,所以,个人主义可以被看作自由主义的另一种表述。
有学者认为,个人主义价值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地位。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没有“个人主义”观念,没有“自由”与“*权人**”观念。虽然战国时期的杨朱提出了“为我”思想,但这个思想不仅从未发育成一种有效的政治伦理方案,而且很快就被孟子斥为“无父无君,是*兽禽**也”。在他看来,“大公无私”、“为集体而牺牲个人”、“识大体,顾大局”这些道德情操看似高尚,却使人“在这种情操之中,人都变成了奴隶”。因此,中国的现代化,除了物质要求上的现代化之外,“根本上是为了要做现代化的、独立的、自由的、自尊的人”(注:李慎之:《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化——兼论中国的*制专**主义》,载《战略与管理》,2000(4)。)。
《启蒙思想中的公与私》一文的作者认为,市场经济完全承认个人追求“私利”的权利。它不要求牺牲任何人的利益,它改变了财富的零和游戏。所以,应该对“公”和“私”加以区别:“私”是指私人领域的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又包括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经济自由就是追求财富、创造财富的自由,也就是牟利的自由。私人领域是私人自主支配的空间。它不仅仅要为个人追求正当利益创造一个受保护的领域,也为培养美德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由于公民私人利益的共同交叉部分才是公共领域。所以,“‘公’是为了实现私而出现的,是私的派生物”。
由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一衣带水的关系,一旦把伦理学领域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带入政治生活,势必带来政治自由主义。《回归个人:重申个人主义》一文的作者就以个人主义为纽带连接了伦理个人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在他看来,个人主义蕴含着一整套道德、政治原则,提供了一系列根本的行为准则。个人主义把个人当作评判一切事物和问题的核心和出发点。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它强调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因而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达到这个价值的手段;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它主张个人自由和权利平等,强调自由民主,反对国家对个人自主事务的干预;作为一种经济学说,它主张财产权的私有化和市场经济的自由化。以此为基础,作者放弃了“公”与“私”可以调和的立场,宣称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关系在逻辑上是非此即彼的,没有调和的余地,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是两种根本冲突的政治哲学,两者对人的本性、人与社会的关系的看法存在根本冲突。作者虽然不否认社会和集体的重要性,但强调只有个人才是本原的存在,个人才是实在的根本单位和最终的价值标准。个人主义仅仅把社会和其他大于个人的集体看作个体的集合,而不是超越或凌驾于个人之上的东西。作者据此认为,与个人主义对应的政治制度,是宪政法治、代议的自由民主政治;与个人主义对应的经济制度是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从出现个人主义的社会条件看,个人主义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相伴而生。换言之,个人主义的政治理想是市民社会、个*权人**利和有限政府。在作者看来,中国今天正在经历的、需要人们进一步推动的改革是把立国之本由抽象的集体转换为具体的个人,实现由集体主义社会向个人主义社会的转变。
自由主义者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问题上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及其激进的社会政治观点,遭到了来自各方的批评。“新左派”是其中的主要代表。
“新左派”的理论立场源自西方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批判。但他们引入批判理论的目的不仅仅是解构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而是一方面批判市场经济的自由主义逻辑,批判它漠视分配公正,甚至是为富人说话,导致中国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另一方面借所谓第二次思想解放和制度创新的东风建立超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土现代化。
基于这个理路,有人指出:“中国新启蒙主义面对的新的问题是如何超越它的原有目标对全球资本主义时代的中国现代性问题进行诊断和批判。在新启蒙思潮的历史性衰落之后,我们看到的是思想的废墟,在这个废墟之上,是超越国界的巨大的资本主义市场;甚至作为启蒙思想的批判对象的国家行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受制于这个巨大的市场。在这个世纪即将告终的时候,已经有人宣告:历史终结了。”他从民主、公正的角度对“经济自由主义”提出了质疑:“在这种经济自由主义的论述中,个*权人**利通过市场逻辑获得保障,而市场虽然与国家存在复杂的关系,但在功能上能够限制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我们能够理解这种理想主义叙述针对的是国家对于市场和社会的干预,但是,如果国家不仅是完全外在于市场的存在,而且也是个人的直接对立物,那么,我们用什么范畴来叙述市场内部的支配力量呢?经济自由主义的论述掩盖了中国的市场形成与国家改革计划的关系,创造了作为一种自然范畴的市场概念,却丧失了分析市场关系内部的那些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不仅是社会腐败的主要根源,而且也是社会资源的不平等分配的基本前提。在计划/市场的二元论中,市场概念被设想成为‘自由’的源泉。但是,这一概念模糊了市场与市场社会的区别:如果说市场是透明的、按照价值规律运行的交换场所,那么,市场社会则要求用市场的法则支配政治、文化和我们的一切生活领域,市场社会的运作是和垄断的上层结构无法分离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概念掩盖了现代社会的不平等关系及其权力结构。……如果国家是资本主义运作的一个组成因素,那么,支配当代中国知识界的政治想象的经济自由,是否应该重新加以界定呢?试图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来解释经济和政治民主问题,是不是在重新论证究竟谁应该是国家行为的受益者呢?”(注:汪晖:《当代中国的思想状况与现代性问题》,载《天涯》,1997(5)。)
另一位“新左派”指出:“当代‘自由主义’以经济活动不得干涉的名义,捍卫并造成的是那些介入、掌握和控制着经济活动的最大利益集团和政治力量的不得干涉的事实——更多地站在当时社会最强大的势力一边,而不是站在社会公意和人民民主一边,这就是‘自由主义者’和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在历史沉浮中的一般选择……在这种虚伪的姿态背后,暴露出的是知识分子主流的合法性危机,是作为‘公意’和公共性的天平的倾覆。由于这个天平的倾覆,很多知识分子的知识和精神已经在事实上,从内部崩溃和破产了。”(注:韩毓海:《在“自由主义”姿态的背后》,载《天涯》,1998(5)。)在更早的一篇文章中,他还批评了自由主义者标榜的消极自由:“80年代所谓‘民主’知识分子的公式是:民主有利于中国现代化。而90年代‘自由’派的公式则异曲同工:市场经济有利于民主进程。这些自以为掌握着最正确的‘改革法’的人士却从未怀疑过这二者间是否有如此必然的因果联系……单方面地对经济领域内的‘消极自由’的争取与强调,已经在使中国面目不清的某些所谓中产阶级日益在经济领域内变得野心勃勃和贪得无厌的同时,而另一方面在政治领域却变得日益保守,甚至正在成为与原有秩序合流的当代最重要和强大的保守主义力量。”(注:韩毓海:《市场意识形态的形成与批评的困境》,载《天涯》,1998(2)。)
随着西方社群主义理论和观点的译介与引进,“新左派”开始运用“社群主义”批判个人主义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社群主义是在反思个人主义的基础上提出的。社群主义者认为,个*权人**利并非自然权利,而是源于社群的共同实践和交往活动。个人及其人格的形成是社会文化发展的一个环节,是历史生成的;个人主义关于理性的个人可以自由选择这个前提是错误的、虚假的,理解人类行为的正确方式是将个人置于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背景中加以考察。(注:参见俞可平:《社群主义》,2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由于不存在抽象的、普遍的个*权人**利,个体与自我不可能成为脱离社会孤立存在的权利主体,仅仅从个*权人**利出发建构出来的民主制度未必能恰当地形成产生并实现公共权利的机制。为了避免“民主制的堕落”,应该将社会建构的基点由“神圣不可侵犯”的个*权人**利,转变成基于公共善(public good或common good)的公共权利。
第三节 集体主义对个人主义的深度辨析
随着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交锋不断深入,它们在理论上的相互辨析也朝着纵深的方向发展。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等同起来,认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格格不入、水火不容。在商务印书馆第6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个人主义”词条的定义就是:“资产阶级世界观的核心观念,主张把个人的独立、自由、平等等价值及权利放在第一位。个人主义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器武**。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极端个人主义,是与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相违背的。”英文单词是individualism。而“利己主义”词条的定义是:“只顾自己利益而不顾别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思想。”英文单词是egoism。很显然,在这两个词条释义中,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尽管有关个人主义的定义涉及其产生根源,但两者在思想动机和现实表现上并无二致。因此,对个人主义的批判,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是对个人主义之极端形式利己主义的批判。这种语用学上的纠结,势必会使对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的辨析成为热点。
集体主义对个人主义的深度辨析,涉及三个方面内容:(1)个人主义是否等于自私自利乃至极端利己主义?(2)个人主义产生的根源是什么?(3)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正当性关系?这三个问题各有侧重也相互关联:问题(1)涉及个人主义的价值合理性,即个人主义价值是否包含合理因素;问题(2)涉及个人主义的历史合理性问题,即个人主义产生、存在的条件有无合理因素;问题(3)涉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在实践上的合理性问题,即两者在行动中的价值优先性如何确立,它们是否可以相互取代或相互补充。这三个相关问题又关系到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当代中国的主导价值观究竟应当是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
个人主义是否等同于自私自利乃至极端利己主义?从表面上看,这是个概念辨析问题,但其背后隐藏的含义却是:个人主义到底有没有价值合理性?个人主义是否一无是处?是否应该全盘否定个人主义?
在反对个人主义的一方看来,“个人主义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和价值取向,其基本特征是: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不惜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满足一己私利。个人主义的实质是把个人的价值和利益绝对化、神圣化,而把国家和集体仅仅看作服务于个人的工具”(注:张美萍:《关于人的价值的理论思考——兼谈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主义的行为目的从自我出发,把个人价值看得至高无上,从而把自我实现与个人自由奉为评价善恶的最终标准;从人道主义的立场来看,“行为目的只能利己与个人价值至高无上”的个人主义与人道主义是格格不入的。(注:参见王海明:《个人主义概念辩难》,载《学习与探索》,2004(3)。)
对个人主义持保留态度的一方认为,并不能把个人主义简单地等同于利己主义,即便是利己主义,因程度不同也有合理利己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之分。对个人主义的理解不应仅仅停留在非此即彼的正误判断层面。他们认为,由于特殊的历史语境,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认识到个人主义的合理因素。一位作者在《个人主义评析——兼论与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关系》一文中指出,在中国,人们对个人主义的理解在很长一段时期过于片面,似乎个人主义就意味着以我为中心,自私自利,损人利己,这与西方个人主义的原初含义相去甚远。作者认为,个人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与单纯的利己主义有明显的区别。在价值目标上,个人主义高度重视个人自由,强调自我选择、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来约束;在社会政治层面,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极力反对集体、社会和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和限制;在经济生活领域,个人主义主张每个人都享有最大限度地去获得财产,并按自身意愿管理或转让财产的权利。这些主张使个人主义成为西方最好的选择,但也带来了正反两方面的效应。(注:参见袁彦:《个人主义评析——兼论与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关系》,载《济宁师专学报》,2001,22(1)。)另一位作者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个人主义的阶级属性》中指出,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绝对利己主义)不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个人利益与阶级、社会利益的对立统一才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个人主义从本质上说是小生产者的思想意识;说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实际上是混淆了资产阶级思想和小生产(小私有)思想的区别。作者认为,正是这一误解,使我们未能看到“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说的,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核心的个人主义,是那种兼顾社会利益和受法律制约的个人主义,他们所谓的真正的个人主义,而不是那种极端的个人主义,即利己主义。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这种个人主义概念,与我国理论界和群众中普遍使用的个人主义概念是不同的,我们运用的,主要指那种利己主义,即极端个人主义,那些认定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是个人主义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注:赵平之:《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个人主义的阶级属性》,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还有学者指出,个人主义是一种社会政治哲学和道德价值观,主张一切价值以个人为中心,尤其强调个人尊严、个*权人**利、个人价值、个人平等和个人自由,它不等于利己主义,更不等于极端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和无政府主义。同时,作者也强调了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的不同,认为从道德价值观的角度看,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个人主义的膨胀,必然走向利己主义,但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首先,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是不同时代的产物,前者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和近代启蒙运动以后产生的,后者则是私有制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人生价值观和道德选择标准。其次,两者的理论前提不完全相同。个人主义的理论基础是一种抽象的个人观,主张个人是有一定需要、利益、兴趣的人;而利己主义的直接前提则是“人性自私论”,把人抽象为生物学或心理学意义上的人,认为关心自己和保存自我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认为人总是做使自己快乐的事或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最后,个人主义主要是政治学的和社会学的,不完全是一种行为选择理论,而利己主义则完全是一种行为选择理论和道德选择标准。个人主义虽然强调个人本身就是目的,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但同时又主张一切个人在道义上是平等的;只有利己主义才强调自我利益是思想、行为的根本原则和道德评价的唯一标准,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其典型表现是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和无政府主义。总之,个人主义不等于利己主义,更不等于极端的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和无政府主义,只有极端的个人主义才会导致利己主义。(注:参见卫建国:《个人主义道德观辨析——兼论为什么不能以个人主义为主导价值观》,载《道德与文明》,2003(4)。)
一些学者从方*论法**的层面探讨了个人主义复杂的思想文化内涵及其局限性。他们提出,个人主义及其方法,是近代以来很有影响的伦理思想和方法。个人主义的价值精神主要包括:个人具有价值目的性含义,个人在社会中不仅是手段,也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存在;个人拥有自由权利,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个人价值是人自己创造的,个人自由取决于自身努力,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个人是社会价值的根源,社会组织要为个人服务,等等。个人主义思想方法的基本线索是:“把个人作为道德价值的最终根据之所在,即一切价值源泉最终要从个人那儿找到依据。在个人独立、自由、创造性活动中,个人组织成为自己服务的社会,个人先于社会,是本源。从方*论法**上来说,是从个人、自我的角度展开对问题的认识的,即个人、自我是个人主义用以观察与思考问题的最基本视角,对一切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都化解、简约为个人行为,取一种原子式的思想方法。”一方面,其合理性在于:“以自己的方式揭示了个人的价值意义,并揭示了社会正义的价值基础,更以自由权利思想作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价值指导思想,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认识、实践的价值框架。”另一方面,它有严重的局限性:其一,个人主义隐含着原子主义的社会还原论思想,可能导致现代性社会的碎片化;其二,个人自由权利的空泛性,会造成对个*权人**利之现实性、历史性、社会性的忽视,难以积淀为社会制度体制,内化为社会的公共理性,无法成为真实的自由权利;其三,隐含着个人与社会两极对立的隐患;其四,仅以个*权人**利作为一切善(好)价值合理性的最终依据,弱化了对人们内在心灵善的关注。(注:参见张锐、高兆明:《个人主义方法的重新审视》,载《伦理学研究》,2003(3)。)
就个人主义产生发展的历史合理性问题,有学者认为:“如果说市场经济的利己禀性和市场机制的副作用会诱发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等价值取向的话,那么这恰恰是需要按照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市场经济所要加以规范和引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决定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针对市场经济是利益导向型经济、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不相容的观点,他认为,市场经济也有利他性,“集体主义表现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致性”。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关注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充分重视和保障个人的物质利益,但绝不是为个人主义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前提和基础。我们在强调和保护个人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强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利益,绝不能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把个人主义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取代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承认个人主义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事实,但我们决不能忽视个人主义思想对社会主义已经产生和正在产生的腐蚀和瓦解作用,一定要理直气壮地宣传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注:刘合行:《道德评价中的个人主义倾向评析》,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
随着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加深,人们对市场经济与个人主义之间的关系也认识得越来越清楚。在一篇题为《个人主义与市民社会——关于个人主义的一种解释》的文章中,作者指出,为了消除“为什么今天集体主义被西方用来敲响个人主义的丧钟,而在我国有人为个人主义正名”一类的悖论,对于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的学术争论,应该突破过去的二分思维和敌对思维,用一种结合普遍与特殊的视角,把个人主义看作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产物,从而界定个人主义在社会主义国家的限度。其基本观点是:个人主义可分为极端个人主义与合理个人主义两种,过去人们一般认为个人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道德原则,与资本主义制度相适应。但实际上,个人主义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发展的产物,资本主义有市民社会,社会主义有市民社会,因此个人主义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应该存在。当然,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以建立“真正的”集体主义为道德目标,故极力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只允许合理个人主义的存在和发展,并只限于市场经济领域,反对向国家、社会生活的泛滥。
“个人主义是市民社会的产物”是这篇文章的核心论点。文章认为,从思想层面来看,合理个人主义是对极端个人主义的反思和修正,而在实践层面,这一修正与转变则是透过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实现的。市民社会是一个从普遍中分离出来的特殊的私人活动领域。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解放出来,其成员沦为利己主义的人、利己的孤立的个人。在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中,一方面,经济主体之间由于利益独立而表现出对立、孤立,它的特征是特殊主义、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另一方面,经济主体由于利益共享而与外界交往,与他人建立联系,彼此之间诚实守信、公平相待、共同发展。所以我们可以粗略得出结论:个人主义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产物,如果其成员只具有为己性、牟利性,则为极端个人主义;如果为己性与为他性、服务性与牟利性相均衡,则为合理个人主义。
文章进一步强调:“在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领域,我们提倡和维护合理个人主义,有利于提高市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无碍于集体主义原则的价值主导地位,而且能够更有效地让集体主义原则深入人心。在今天建设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我们建立‘真正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不是去笼统一般地反对个人主义;我们不反对合理个人主义,反对的是打着集体主义的旗号的个人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反对把适用于市民社会的道德原则当作意识形态崇拜,放任个人主义的可行性空间,导致‘精神贫乏’、‘社会分解’的危机。”(注:黄显中:《个人主义与市民社会——关于个人主义的一种解释》,载《伦理学研究》,2003(6)。)
此文发表后,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有学者指出,个人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并不是理性发展的结果。市民社会与个人主义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存在根本的冲突,为了巩固集体主义在公民道德建设领域的主导地位,我们必须全面认识个人主义。文章认为,“个人主义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宗教禁欲主义和封建*制专**统治斗争的产物,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要求的意识形态,是资本主义制度孕育、产生、发展、完善历程的理论反映”,“个人主义是人类社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一发展形态的理论反映,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进步性,并随着资产阶级在经济领域的发展、政治领域的革命和社会领域的全面统治而不断发展完善。所以,个人主义的产生、发展、丰富和完善,并不是理性学习的结果,而是人类社会实践发展的产物”,市民社会虽然可能是个人主义产生的现实基础,如在英美国家,但市民社会的存在并不一定导致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与市民社会也不必然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更为关键的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在现实基础、哲学前提、基本立足点、最终目标等方面存在根本的区别。作者最后强调,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对立,并不是人们在情感或人性上的对立,反映的是在经济制度(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即公有制和私有制上的对立。所以,不论做何解释,不论是何种个人主义,都不可能不与集体主义原则相冲突。(注:参见郝清杰:《理解个人主义要正本清源——兼与黄显中同志商榷》,载《伦理学研究》,2004(5)。)
还有学者指出,合理个人主义是一个造出来的新词,实质上就是合理利己主义。而“合理利己主义”对个人主义的修正既不彻底,也不现实。它看似公允、中道,但无法掩利己主义的本质。合理利己主义的基本内涵或信条有三:一是认为自私自利是人性的基础。而这一老掉牙的错误早已不值一驳。二是认为个人利益既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也是终点。这就是说,自我利益是目的,其他都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这种将人的主客体相分离、目的手段相割裂、从而以自我利益为评判标准的善恶观才是其核心内容。三是追求自我利益时必须克制自己的贪欲,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否则,必将遭到他人反对力量的“校正”。然而,“合理利己主义也并非真正地‘合理’,因为没有谁会认为,别人把自己仅仅当成谋取一己私利的工具是合乎道德的。合理利己主义与极端利己主义在最终的伦理价值导向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差别仅仅在于损人的程度上有所不同”。总之,它不能解决利己和利他的矛盾,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损人利己。更为重要的是,合理个人主义不是商品经济的反映,而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必然结果。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在本质上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世俗社会,它是政治社会的经济基础,而我国当今不存在合理个人主义的经济基础。(注:参见黄明理:《在当今中国为合理个人主义正名并无可能——与黄显中同志〈个人主义与市民社会〉一文商榷》,载《伦理学研究》,2005(3)。)
也有学者认为,理论界关于国人社会行为取向究竟是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的困惑,源于学者一直受一种二元对立范式的影响,力图在非此即彼中作出取舍。从社会学中有关家庭结构的比较视域,可以演绎出中国人在社会行动上呈现的复杂结构。这一复杂结构由家长权威、伦理规范、利益分配和血缘关系四个变量之间的制衡关系构成。它使中国人的社会行为不宜用任何一种诸如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之类单一的取向来概括。因此,只有打破原有的二元对立范式,才能深入全面地解释中国人的社会行为,才能真正认识中国社会及其变迁方向。(注:参见翟学伟:《中国人社会行动的结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终结》,载《*京大南**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1998(1)。)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个人主义是以“己”和“私”为核心的个人主义。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能否实现取决于能否把个人价值的实现与“公”的观念相结合,而实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对传统的个人主义加以改造,主要是改造道德主体。(注:参见陈舟望:《个人主义与中国的现代化》,载《新东方》,1999(2)。)
从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关系来看,不论是批评个人主义的人,还是对个人主义持保留意见的人,大多数都能意识到集体主义的道德合理性和历史优越性。如有学者指出,个人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思想道德体系,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物。它是一种一切以个人为中心、一切从个人出发、以满足个人私欲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与利己主义并无大的区别。反过来,集体主义从来不否定个人利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分歧不在于是否尊重和满足个人利益,而在于如何摆放集体和国家利益。“从所谓满足个人利益的目的出发,提倡个人主义,丝毫不考虑这样做法会带来什么后果,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影响,结果只能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的产生和蔓延,给社会、国家带来严重的危害。”(注:刘合行:《道德评价中的个人主义倾向评析》,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
还有学者认为,个人主义道德观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其一,经济基础不同。个人主义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私有制,集体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其二,哲学前提各异。个人主义以抽象人性论或抽象个人观为基础,强调个人本位和以个人为中心,把社会仅仅作为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集体主义则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强调社会本位和人的社会性。其三,价值基点不同。个人主义强调个体是价值选择的基点,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个人价值选择的基点。作者还强调,发展市场经济不能以个人主义为主导价值观。他认为,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视个人利益和个*权人**利“与是否确立以个人主义为主导的影响没有必然联系,更不是倡导个人主义价值观的根据”。从本质上讲,个人主义并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道德属性,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鉴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本质上的不同,加之真正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同样重视个*权人**利、个人利益、个人自由和个人价值,故“不提倡个人主义,反对极端个人主义,不仅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妨害,相反,还会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道德价值导向”;“不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导向,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并不意味着不重视个*权人**利、个人自由、个人价值和个性,也不意味着不重视个人积极性的作用”。总之,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有本质区别,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不能以个人主义为主导价值观,而要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反对极端个人主义价值观,正确评价个人主义价值观,抑制其消极作用,肯定其积极作用。(注:参见卫建国:《个人主义道德观辨析——兼论为什么不能以个人主义为主导价值观》,载《道德与文明》,2003(4)。)
在承认集体主义的道德合理性和历史优越性的前提下,很多学者还从两者的共性——与虚假的集体主义相对立——个人的解放或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探讨了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关系。有学者从历史发生学的角度考察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原始冲突,认为在马克思看来,在真正的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作者认为,马克思一方面提醒世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社会(集体)不应是高悬和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对立物或统治者,而是一个以各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一切人自由发展条件的联合体;另一方面,马克思同时又强调,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所以,“那种简单地要求用个人主义取代集体主义的主张是错误的。这种主张,在理论上忽视了真正的集体主义是对个人主义的扬弃,在现实中抹杀了优秀革命传统中的集体主义与以往种种‘冒充或虚构’的集体主义的不同”(注:沈斐:《一定要用个人主义取代集体主义吗》,载《唯实》,2004(8、9)。)。
有学者主张,中国当代的道德建设应吸收个人主义的一些合理内涵。一方面,个人主义强调的个人的尊严,个人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有值得肯定的合理内容,这对集体主义可能造成的威权主义、*制专**主义是有力的矫治,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在吸收了个人主义合理内涵的基础上确立的伦理原则应当是新型的集体主义:“中国有着深厚的集体主义传统,但这种意义上的集体主义在历史和现实上却造成了种种不容忽视的危害。这种旧的集体主义对个人利益的忽视,对个人积极性、主动性的压制是我们必须历史地扬弃的内容。但这旧的集体主义也有其合理处:它重视作为社会成员共同理想的社会整体福利的实现。对于个人主义,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也必须辩证地对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在于它是对资本主义诸种异化现象及诸多弊端有所遏制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伦理原则必须体现这一点,这就要求我们提出一种新型的既适合我国现实又能把握未来发展方向的伦理原则。这种伦理原则,我称之为‘新型集体主义’。……其本质性的东西应该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它是‘通过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注:袁彦:《个人主义评析——兼论与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关系》,载《济宁师专学报》,2001,22(1)。)
还有学者认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并无根本冲突,二者相互渗透,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在坚持以集体主义为总体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把个人主义作为发展内在动力的主导价值观。”他认为,在原初意义上,集体主义是一种社会制度,与共产主义是同义语,无产阶级革命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使个人摆脱“偶性”的控制,重新驾驭自己并使个性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而这离开了集体不可能实现。因此,集体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解放和自由,这与个人主义倡导的尊重人的个性,实现自我价值并没有根本的矛盾冲突,只不过两者的侧重点不同。集体主义价值观强调的是规范,侧重于整体,即要求人们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但同时也尊重个人合法的利益。而个人主义侧重于个体,强调个性价值,与前者的工具性价值不同,带有将人作为目的的“目的性”价值和理想化色彩,故那种认为两者存在本质区别的观点不妥。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坚持集体主义作为总体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发挥合理的个人主义为主导的价值观,以求得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我们首先要坚持和发扬集体主义,注重团队精神,把国家和民族乃至人类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整个社会的活力来源于竞争。就社会整体而言,要获得生机和活力,必须实行以人为本的策略,尊重个人的自主精神和创造精神。作为个体,必须主动出击,迎接挑战,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扬个人主义精神,争取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创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也为社会做了贡献,使得整个社会充满竞争与活力。”(注:边黎明:《对个人主义道德观的再辨析》,载《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2005,5(1)。)
有人还提出“重建马克思的个人主义”,认为马克思的个人主义扬弃和超越了传统的个人主义,体现了科学的个人主义精神;马克思的个人主义是以个人为目的,通过社会、集体,通过达到自由人联合体来实现个人目的。马克思主张现实的个人既是历史的出发点也是历史的目的,两者是辩证统一的,而且现实个人的不断解放是人的解放的前提和结果,这也是马克思的个人主义的应有之义。(注:参见余波:《重建马克思的个人主义》,载《衡水师专学报》,2003(12)。)
可见,通过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在理论上的不断交锋,两种价值观念和原则中所体现的合理因素越来越被人们认识。正是在与个人主义的不断交锋中,集体主义的价值合理性愈发凸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合理对待个人主义,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发展道路上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