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2023年3月5日 不是很晴朗但温度适宜

01 复盘

对于题目中的这个小知识,与其说是复盘,不如说是学习更为恰当,因为在此之前,对于这个知识,我知之甚少,自然也不会将它视作一个问题。但是前两天在客户咨询这个问题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并无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好在今天是周末,而自己恰好有闲情逸致,于是正正好可以把这个知识了解一番,也算没有辜负这美丽的时光了。

客户咨询的情况是这样的: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前,有几个业主进行“自治”,将小区内空置的业主共有的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业委会成立后,这几位业主既不将扣除成本后的剩余租金给到业委会或者全体业主,也不将业主共有的房屋移交给业委会。业委会因此咨询我们,如何将租金以及房屋要回?

也因此,就牵涉到将谁列为原告以及诉讼请求如何列明的问题。可能在此之前,我处理过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经验给了我帮助,我的直觉告诉我业委会可以作原告,但是理性又反驳我,对这个答案并非十分确定。因此,特别检索法律、法规等,消除这个知识盲区。

对这个知识,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民诉法、民诉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诉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诉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支付物业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六)组织和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负责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拟订需要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 ([2002]民立他字第46号)载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字第8号)载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特别说明:该两个复函应该是确实存在的,因为最高院的裁判文书以及法官写就的文章中都引用了两个复函。但是我并没有从官方渠道找到。)

因此,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我国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但是从对物业管理条例的解读以及最高院的复函来看,业主委员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又具有现实性,司法实践也大都认可业委会的民事诉讼权利以及主体资格。当然,根据前述规定,对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进行限制,并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一)业委会作为原告时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业委会经法定程序产生并备案;二是业委会起诉需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及授权。主要是考虑到提起诉讼属于重大事项,应当体现全体业主的意志;三是业委会基于物业管理事项提起诉讼;四是业委会为全体业主利益而非个别业主私益提起诉讼。

(二)业委会作为被告则不同。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身就具有代表全体业主的职能,在履行日常职责时,会以自己的名义或业主大会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并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因此,业委会可以不需再经业主大会特别授权就可以作为被告应诉。所以业委会作为被告,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业委会经法定程序产生并备案;二是业委会系因履行物业管理的法定职责并产生争议。实际上,允许业委会作为被告也是出于司法效率和减少全体业主诉累的考虑。当然,因为业委会没有自己的财产,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其最终的责任还是由全部业主分担,从而实现业委会代表业主应诉的形式和实体的统一。

02 行业资讯

03 民法典学习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亲近**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近**属为家庭成员。

04 音乐

子莫格尼,彝族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