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民法典的那些事儿(235):*款贷**利率到底是多少?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例。两个借款人,借了20万本金,约定年息40%,法院认定违法,最后法院认为,按照档期*款贷**利率4倍计算合法。

一、案件概述

2021年4月27日最高院(2021)陕01民终3679号:

上诉人陕西福尚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尚公司)、上诉人霍涛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锦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尚公司、霍涛上诉请求:

福尚公司、霍涛按照合同规定三个月内已支付本金及利息16750元,其中14000元为利息,剩余2750元为本金,2020年6月6日归还的8000元应为本金,故欠付款金额为189250元,因疫情影响,公司一直未营业,无收入来源,福尚公司、霍涛多次与锦康公司协调,希望能降低利息,合同所约定的利率也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故福尚公司、霍涛希望此笔借款按年固定利率7%执行。

2.福尚公司、霍涛与锦康公司多次主动协商对此笔借款希望给予时间偿还,但均被锦康公司拒绝,故福尚公司、霍涛不应承担律师费。

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福尚公司、霍涛欠付锦康公司的本金数额及利息应如何认定,福尚公司、霍涛应否承担本案律师费。

关于欠款本金数额的认定一节,本案中,锦康公司向福尚公司、霍涛放款20万元,福尚公司、霍涛共计向锦康公司偿还24750元。对该24750元中包含的已付利息及偿还的本金数额,福尚公司、霍涛认为该24750元中的14000元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利息7%支付的利息,剩余的10750元为偿还的本金,故欠付本金为189250元;而锦康公司认为本案借期内的利息应按照10%即2万元计算,故该24750元中包含利息2万元,剩余4750元为偿还的本金,故欠付本金数额为195250元。

本院认为,因本案属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一审法院新受理的案件,该涉案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颁布实施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借期内的利息,双方均认可已经支付完毕。

一审法院按照3个月固定利率10%即年息40%计算借期内的利息,明显过高。

根据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颁布实施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最高为24%。

但因福尚公司、霍涛自认借期内的利息按照固定利率7%即14000元计算,本院予以确认,福尚公司、霍涛已付款项24750元中扣除该14000元利息,剩余10750元应认定为偿还的本金,故本案欠付本金应认定为189250元。

对于锦康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锦康公司主张自2020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锦康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算。根据上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最高为24%,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本案合同成立于2019年11月29日,经查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为4.15%。

故本案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欠付本金189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应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息16.6%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错误,本院对本案的欠付本金及利息部分应予变更。

关于律师费,根据涉案合同第七条对违约责任之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福尚公司、霍涛承担律师费,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

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00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00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福尚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霍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陕西锦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250元及利息(以189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息16.6%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陕西锦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款贷**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

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