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6月25日,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有力打击震慑*品毒**犯罪,进一步拓展禁毒教育的广度与深度,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通过开一次*品毒**犯罪案件观摩示范庭、集中宣判一批*品毒**犯罪案件,彰显严厉打击*品毒**犯罪的决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80余名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县禁毒委成员单位代表,受邀旁听*品毒**犯罪案件庭审。
公开庭审,“亮剑”*品毒**不手软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件在禁毒普法宣传中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作用,有效打击震慑*品毒**犯罪,黄梅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贩卖*品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张某将购买的80克*品毒**“*粉K**”加入葡萄糖进行混装后,分装成1克每袋,再以每袋4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4次贩卖给孙某、陈某等未成年人,从中非法获利1800元。2023年2月19日、2月21日,张某在明知吴某系未成年的情况下,与吴某多次在自己的小轿车内吸食*品毒**“*粉K**”。
2023年2月23日,张某在黄梅县小池镇某烧烤店被民警抓获。经现场搜查,其驾驶的小轿车内被搜查出0.38克白色粉末状*品毒**疑似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品毒**白色粉末”中检出氟胺酮成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向未成年人出售*品毒**并且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品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气氛庄严,秩序井然,庭审过程规范流畅,节奏紧凑。旁听人员聚精会神,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环节中,“零距离”感受法律对*品毒**的“零容忍”。
集中宣判,重拳出击清“毒瘤”
“传被告人到庭……”在示范庭庭审活动结束后,黄梅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了两起*品毒**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处5000元至30000元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在被告人库某、刘某、叶某贩卖*品毒**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库某、刘某、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品毒**管理法规的规定,贩卖*品毒**甲基苯丙胺,侵犯了国家对*品毒**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分别以犯贩卖*品毒**罪判处被告人库某、刘某、叶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年五个月、一年五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0000元、5000元、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在被告人张某贩卖*品毒**、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品毒**的管理法规,明知是*品毒**而非法销售,且容留他人吸食*品毒**,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品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多次贩卖*品毒**,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且向未成年人销售*品毒**、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品毒**,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以贩卖*品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
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此次庭审活动将庭审现场变为一堂生动鲜活的法治教育公开课,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普法效果。“通过零距离、面对面观摩庭审,我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与庄严,也加深了对*品毒**的认识,回去以后我将告诫身边人一定要洁身自好、远离*品毒**!”“今天庭审活动让我深受震撼,我深刻认识到贩卖*品毒**、吸食*品毒**对社会家庭产生的重大危害,我将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宣传好、普及好*品毒**知识,提高群众防毒禁毒意识。”庭审结束后,县政协委员、分路镇*党**委副书记袁亚军,市*党**代表、小池镇莲湖村支部书记周家平,分别说道。
此次庭审活动是黄梅法院惩治*品毒**犯罪、强化警示教育的一项有力举措,有力打击了*品毒**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品毒**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品毒**是万恶之源,给人民群众幸福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巨大危害,禁毒工作关乎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近年来,黄梅法院高度重视*品毒**案件审判和常态化禁毒宣传工作,始终保持对*品毒**犯罪的“零容忍”高压态势,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为推进平安黄梅、法治黄梅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后续,黄梅法院将继续保持*品毒**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和震慑*品毒**犯罪,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从源头上增强群众自觉*制抵***品毒**意识,为守护无毒净土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