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关于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作为非违约方的救济方式之一, 只能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 。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 通过起诉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以打破合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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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48条)
1、规定违约方起诉解除的原因
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允许违约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终结合同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减少财产浪费,有效利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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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明确违约方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有利于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对于不能履行的交易,以鼓励交易的名义强制履行,并不是鼓励交易的真义。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都要善意行使权利,在合同履行不能时,应当允许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2、违约方起诉解除适用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
规定该条件的目的是防止违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侵害守约方的利益。违约方在履行困难或者履行对其经济上不合理时就选择故意违约,这将引发相关的道德风险,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例如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形下,违约方可能进行一房数卖,恶意解约,此类违约行为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如果予以认可,将极大地危害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第二个条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在行程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法律上允许违约方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目的在于纠正利益失衡现象,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实质正义。
因此,在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应当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明显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显失公平。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以给守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此种利益与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相比,明显不对等,尤其是在违约方能够赔偿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更加明显。
实务中,在出现合同僵局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行使解除权, 常常是为了向对方索要高价 ,这就违反了诚信和公平原则。如果任由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可能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因而,在法律上有必要予以纠正。
第三个条件: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交易不是零和游戏,而是互赢的关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要照顾对方的合理期待,任何一方都必须尊重另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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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行程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如果违约方能够找到替代的履行方式,能够保障守约方履行利益的实现,而且对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则能够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但在此情形下,守约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认定守约方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
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愿意补偿守约方较长期间比如6个月或1年的租金,而守约方仍然拒绝解除合同,通常应当认定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违约方起诉解除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要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充分补偿。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确保守约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有些地方法院对租赁合同中提前解约制定了补偿规则。例如,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规定,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官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出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
违约方通过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审查认为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当进行释明,告知守约方可以直接要求损害赔偿,也可另行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但应当遵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可预见性规则和第五百九十一条的防止损失扩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