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玉箫苒
编辑/玉箫苒
前言
在古代中国,自从建立了封建制度之后,边疆、*队军**就与罪人、刑罚有了联系。很多学者把秦朝的“移刑”和“谪刑”解释为“流刑”,认为二者都有“成守边疆”的意思。

但那时候,那些被发配到边陲的罪犯,并没有被征召入伍,所以沈家本并没有在《历代刑法考》中“充军”一条中,而是说:“他们在战场上服役,和军人没有什么区别,就是他们的子孙后代,第一种制度,就是另一种制度。”陈玉屏把这一制度叫做“谪兵制”,认为遣散*队军**的目的,就是要在保证兵源充足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节约人民的力量。

但他说的谪卒制度,却是指“七科谪”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罪犯,而不是那些被处死的人。汉朝有一种移边刑,这是一种死刑的减刑,罪犯也经常被征召入伍,但是汉朝的“边刑”只是对刑罚的一种灵活运用,而不是法律条文中所说的“正刑”。
以罪人为兵,是一种刑罚,在北魏时期产生并形成。沈家本与吴艳红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调查。但在魏分东、西以后,这种分立和对隋唐刑法产生的影响,他们并没有特别注意,其它学者也没有特别的研究。这使得我们对这种制度演变的认识缺少了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从客观角度上,对此问题做些分析,浅谈隋唐时期的发罪人为兵之刑
北朝发罪人为兵的刑罚
北朝时期,“发罪人为兵”的刑罚始于北魏,这与军镇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早在北魏前期,就已开始在边疆建立军镇,以巩固自身的军事实力。军镇是一个集军事和行政于一身的地方政权,它的作用是等同于州。
军镇之下,则是一座城池,与郡城差不多。军镇实行的是*队军**统领人民、*队军**和人民的统一管理制度。在北魏建立了许多军镇,光是周一良就有96座。

军镇越多,防御任务越重,对士兵的需求量也就越大,所以才会有人把犯人送到军镇,充当*队军**。太安二年四五六年,刺史元贺上奏:“臣以为,这不是大逆,不是赤手空拳杀人,他的偷窃和过失,都是应该归死人的,都可以留在边疆。”文成帝接受了他的建议,认为“治民之法,治之于边军”,是一种很好的方法。

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得到很多有用的情报。首先,军镇中的兵员问题是设立“以民为兵”刑罚的首要目标。从那以后,这些罪人就成了镇城军的主力。其次,送到军镇的都是一些普通的死囚,用来当士兵的刑罚,就相当于死刑了。这是因为当时的刑讯逼供,与兵役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谷霁光指出:“籍隶边镇的死囚最多,称为军户,也就是官吏。没有皇帝的允许,任何人都不能解除兵役。”流放边疆,就是无期徒刑,而且还会影响到子孙后代。将“发罪人为兵”的量刑标准定为“减刑”,在量刑上,可以说是“刑”、“罪”相对应。

隋唐配防、配戍与罚镇刑
隋朝的“发罪人”为兵,其刑罚形式有“配守”与“配卒”两种。沈家人说:“布防之法,不甚明,恐为汉人屯兵之所也。”滕穆王的孙万寿,曾经被“配防江南”,“宇文述,召见典籍,一入军中,便垂头丧气”。配以*队军**为单位,担负防御任务。
因为人民的驻军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所以驻军也是一样。这与北魏时期的兵户、世代服役的情形是不一样的。比如孙万寿,史书记载,他“回到家乡,十多年都没有调离。”他能回到家乡,应该是因为他的服兵役结束了。

在这一点上,王颊的经历也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史书记载,他被贬为防岭南。几年后,又被封为汉王议政。”“数载”是最长的一段,甚至可以说是一段防御期,再加上一段空闲期。
综合上述情况,建议在一至六年内进行配制。就象古代的刑期一样,判了六个月,就是十一个。若以一年为限,就是六等。对轻微的罪行和严重的罪行都可以适用。
这也是为什么开皇十三年,可以改徒、流为护卫的原因,将八级的刑罚融为一体。

刑期的减少,是北魏对罪人的惩罚和对罪犯的惩罚最大的不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北魏世世代代都在征兵,所以对罪犯实行了死刑。在隋唐,士兵在*队军**中服役一至六年,因此,与监禁、流刑等同。唐朝的刑法改革是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与体制联系在一起,不是刻意创新。
论隋唐有效刑
西魏、北周、隋代都实行了“从军自效”的制度,而这一制度的建立,就是对*队军**的管理和管理。
西魏时期,王悦将军受“配流远防”,于谨攻打江陵,因留镇之,以征善战。在隋朝,“除名为民”的太子滕穆王杨纶,在大业七年,炀帝亲自出兵辽东,提出了“上书,以求参军,以求为官”。从军自用,就是指罪犯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在执行任务的时候,自动加入*队军**。

在一定意义上,这与北魏、北周时期的“义众”、唐朝的“义征”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资治通鉴》记载了太宗在太宗攻打*句丽高**时的一段话:
“有一人,不经征召,以*服私**参军,数千人,都说,不求功劳,只为辽东效力”
唯一的区别就是,“私装从军”的是平民,“自效”的是罪犯。
虽然自立强调的是自愿性,但也是迫不得已,为了应对*句丽高**之战,李子雄被“除名”,“从军自效”,就像是一个自告奋勇的将军,被封为“白衣领将”。
隋唐发配犯为兵刑的缘由

兵员短缺是造成隋唐“罪人为兵”刑罚的直接根源。文帝在建国之初,就提出了“移民于北方,实为边疆之地”的理念。但是,由于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到边境地区,存在着很大的政治风险,最后被杨勇的建议给放弃了。
《隋书》卷五十三,《贺娄子干传》中记载:
“高祖因寇掠,甚是忧心。彼时不设村落,诏令干勒民筑城,营田积谷,未雨绸缪。”
仍是从“民”的观点来处理问题。贺娄子干写了一封信:“与其驻扎之地,所得甚少,但使镇城相连,烽火遥遥,百姓虽四散,却可放心。”主张将政策重心从百姓改为*队军**,从屯田改为守备。

这个提议得到了文帝的首肯,但是这样做的话,镇戍镇城的*队军**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队军**,而那个时候,*队军**的结构更适合*队军**的战斗,而不是用来防守。虽然军士们也有防城的职责,但他们只是边军的一员,并没有太大的作用。
随着边疆开发和对外战争的日益频繁,防御工作日益繁重,边防兵的兵源紧缺问题日益突出。继承了西魏、北周的军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情况,于是在武德三年六月,颁布了一份圣旨:“自不废刑律。兵卒繁重,军旅兴盛。元元是无辜之人,死在了他的手中。”过度征召平民,是一种政治上的危险,所以将犯人送到*队军**中,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才会有这样的制度。

结论
综合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知道“以人为兵”之刑是魏朝所创,其终极目标在于军镇兵源不足。因为北魏实行的是世袭制,所以在刑法体系中,这是一种降低死刑的惩罚。

太和年间,把以前的习俗正式化、法律化,在正刑的意义上建立了“流刑”。魏分东西之后,这种体制出现了分裂,东魏、北齐的刑律是直接沿袭北魏制而来的,是“赦免”和“发配”的。
而北周的“流刑”,则是将“徒边”和“固守”两大因素彻底抛弃。由于北周的*队军**制度,所以在实施流刑时,采取了与之相配的措施。

隋朝的“发罪人”为兵,其刑罚形式有“配守”与“配卒”两种。配兵是从北周时期开始的,持续时间为一至六年。因为《护卫》并未纳入律法,而实际的需求又使得它成为一种常态,这就是文帝在开皇十三年改徒为护卫的原因。与之相配的,还有驻军制度。这可比配合防御,要复杂得多。
唐代建立后,沿袭隋制,实行了充成制,永徽之后,效用制的普及,充成制的消失,开元年间,兵员紧缺,罚镇制现罚镇的时间为二至五年,从强度和级别上来说,与监狱差不多。

唐朝有一种叫“效力”的死刑,是普通的流刑的一种灵活运用,比充成和罚镇更严重。
开元时代,效力五年以上。兵员短缺,又没有根本性的办法,这是导致隋唐“以犯为兵”的刑罚存在的直接原因。中国历史上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农业和游牧区的需求不均衡,从而导致了资源的竞争。自秦汉以来,农业地区建立的帝国制度和游牧地区为了“长城内外”的资源而进行了一场争夺,这使得中原王朝不得不将大量的*队军**部署到了北方的边境。

但是,因为农业社会的劳动力供应也是稀缺的,不管是什么兵法,中原帝国都无法保证足够的兵力来维持这样的资源,这也是为什么要用罪犯为兵的原因 。
而且,新的五刑制度也有一个很大的缺陷,那就是废除了罪犯为兵的本质,使得死刑和生刑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从而使得罪犯为兵的刑罚得以恢复。
在传统社会,由于法律的刚性不足,皇帝的权威高于法律。而在皇权的作用下,这个可能性也就变成了现实。
参考文献:
《隋书·贺娄子干传》,第 1352 页
谷养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 1962年版
王饮者:《米本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仁熬》
《旧唐书·魏少游传》,第 3377 页
王钦若:《府元龟八五《帝王部·第四》
《新书·贾曾附宽至传》,第4298 页
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八九《帝王部·数有第八》第10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