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1989年调入原S报社所属大兴商店,后转入原S报社开办的兴旺实业公司。1993年,原S报社成立广告部,将刘某调配给广告部使用,由广告部发放其工资。1996年开始,刘某因患病无法正常上班,每月仍按时获得工资。2000年,原S报社更名为“S日报社”,承继了原S报社的所有资产,刘某的工资仍按原渠道发放。此时大兴商店和兴旺实业公司均不存在或已解散。2006年11月,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故广告部每月支付刘某退休待遇直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报社以广告部撤销为由停发了刘某的退休待遇。刘某要求报社继续支付退休待遇并办理医疗保险,报社拒绝。同年12月,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报社承担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所导致的后果,包括支付退休待遇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1. 我们都知道单位要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那么社会保险具体包括什么呢?
社会保险是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就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2、刘某单位不存在了,谁来承担责任呢?
刘某原工作单位大兴商店和兴旺实业公司已不存在或解散,依据原劳动部 《对 〈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劳部发 [1997] 285号)文件规定,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应作为被诉人并承担相应责任。2006年11月,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报社并未为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之前刘某也未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报社广告部也一直在发放刘某的 “工资”。综上,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视同报社退休人员 (非事业单位编制),此后报社广告部发放的 “工资” 视同为退休金(养老金)。

3、现在刘某原来的单位如何给一直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交纳社保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刘某申请仲裁时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费均已经无法补缴,报社又停发了其退休待遇,报社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报社应按2013年12月之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为刘某发放从2014年1月起的退休金,并以此为基数,按国家调整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政策,同步调整刘某的退休待遇;报社承担刘某日后患病就医的住院费用,具体数额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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