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死亡后是否会有灵魂存在,这是一个科学无法解释的事情。
不论相信与否,我们都需要对死者抱以尊重的态度,对世间事抱以敬畏之心。
妻子下葬以后,丈夫竟然一连三天梦到妻子的求救,这件怪事的背后又是否存在不为人知的原因。

有情人终成夫妻
李杰(化名)和王芳(化名)是小学同学,两人自小便认识,因为住在相邻的两个村子,所以二人上学也是在一个地方,小时候二人经常会一起上下学,关系十分的要好。
后来李杰初中毕业就去了省城打工,王芳是家里的独生女,因为成绩也算不错,后来又去了县城上高中,虽然没有考上大学,但是在早些年,女孩拥有高中学历也是一个不错的条件,不知道是不是知道李杰身在省城打工,又或者是莫名的缘分,王芳高中毕业后也去了省城打拼。

二人因为分开的早,也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但是一次偶然的机会,二人在一天下班的时候相遇,起初二人打了一个照面,李杰没有认出王芳,但是王芳却一眼就认出了这个小学同学。
因为李杰的皮肤比较白,个子也很高,王芳认出李杰后立即回头叫住了他,看着眼前容貌熟悉的女子,李杰试探性的喊出了王芳的名字,二人都对见到对方感到十分的高兴,一起找了一家餐厅吃饭。
二人聊到了这些年的经历,都有些许感慨,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后,二人经常相约,不久二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两年以后,二人就有了结婚的打算。

二人倒是十分想结婚,但是李杰的父母却有些反对。
妻子重病离世
王芳虽然是家里的独女,但是王芳自幼身体就不是很好,因为她小时候生过一场大病,也就是在小学的时候,为此王芳休了半学期的假,对此李杰的父母也有所耳闻,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原因,担心会对以后造成什么影响,李杰的父母还是比较反对的。
但是李杰始终坚持,父母眼看儿子态度如此坚决,也只能依了儿子的决定,不久二人就回了老家举办了婚礼。

婚后,通过双方父母的支持,再加上李杰和王芳这几年攒下的积蓄,二人在县城里买了一套新房,本以为二人美好的未来生活即将开始,一件坏事却发生在了这个新人家庭。
二人在县城开了一家小超市,这天早上送货的车来到了店门,正在卸货的李杰突然听到屋里传出货架倒地的声音,担心妻子受伤的李杰赶忙冲进了屋子里,只见妻子倒在了地上,此时的王芳脸色发青,口吐白沫,李杰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
王芳躺在医院的病床上,李杰在病房门外一脸的悲伤,眼泪在眼眶里打转,刚才李杰和医生进行了交谈,得知妻子因为此前的疾病没有根治,又经过长期的积累,最终导致了顽疾爆发,此时妻子王芳的生命所剩无多。

不久,王芳离开了人世。
妻子竟然托梦
和谐幸福的一对年轻夫妻竟然就此阴阳两隔,为此李杰经常以泪洗面,甚至有几次竟然因为悲伤过度而晕倒在了家中,对此李杰的父母也是无比心疼自己儿子,但又没有更好安慰李杰的方法,只好暂时陪儿子居住一段时间,顺便帮忙照顾超市的生意。

可是这一天晚上,李杰深夜入睡后,竟然做了一个奇怪的梦,梦中的李杰看到妻子站在不远处向自己奋力呼救,但是当李杰想要跑到妻子身边时,却发现自己始终无法接近妻子,看着妻子无助的呼喊,李杰从梦中惊醒。
对此只觉得是自己思念悲伤过度而导致的结果,可是一连三晚,李杰都梦到了妻子在各种场景下向自己奋力呼救,此时的李杰感觉事情有蹊跷,会不会是妻子给自己“托梦”?
李杰起床后立即开车到了妻子的墓地,他看到墓地周围有很多脚印,这非常奇怪,怎么会在一座新坟旁出现如此多的脚印?李杰不顾亲人阻拦,执意要打开棺木一探究竟,可是这一开,在场的人都陷入了震惊,尸体不见了。

警方奋力调查
看着棺木中妻子失踪的尸体,李杰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赶到后,对现场遗留下的脚印做了技术鉴定,初步推断窃贼可能是几名三十到四十岁的成年男性,身高在一米七左右,此外就没有更多的线索了。
警方又对周围村庄里的人进行调查,有人称在前几天夜里看到了一辆金杯车出现过,因为附近村子里没有人家里有这种车,所以目击者印象比较深刻。

警方立即调查附近路段有监控录像记录的金杯车,果然发现了一辆在夜里通行的可疑车辆,最终通过查找车主信息找到了车主本人,并且在车主家中发现了一具尸体,最终车主承认了自己和同伙*取盗**王芳尸体的行为,并且把尸体卖给别人“配阴婚”的黑暗交易。
最终警方寻回了王芳尸体。
法律分析
本案的主要内容就是犯罪嫌疑人*取盗**新下葬的死者尸体,然后将尸体售卖给别人“配阴婚”,借此谋取利益,其行为影响恶劣,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存在盗窃或者*辱侮**尸体等行为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尸体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死者坟墓处等尸体存放的地点,秘密偷取尸体,这里的尸体可能是完整的,也可能是残缺的,但都有可能构成此罪名。
本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要求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上要求自己知道自己是在偷偷的进行一种盗窃行为。
此外,本罪要求的行为只能是死者尸体,不能是行为人杀人后对尸体再进行的其他处置行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与死者的死亡没有关联,否则就不能以本罪的罪名论处。

还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这样一个罪名,除了是犯罪嫌疑人侵犯社会的道德风尚,是否还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尊严?
参考我国民法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自出生时开始,自死亡时终止,单纯依照法律的规定作为参考,犯罪嫌疑人对于尸体的盗窃或者*辱侮**并不是侵犯死者的人格尊严,但是从我国的社会实际还有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我国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还是要主张对死者人格的保护,因为这不仅关乎到死者家属的尊严,更是关乎社会道德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