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喝醉酒免责协议 (老人醉酒免责)

摘要

日常生活中,饮酒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事件较多,司法实践对同一情节的饮酒侵权赔偿裁判差距较大,由此引发了不少人提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者认为,生活中的饮酒多数是友情行为,饮酒常常又是自甘风险的行为,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七旬老人喝醉酒免责协议,老人醉酒免责

老人聚会可能成为社会常态

关键词 友情行为|义务来源|自甘风险

现实生活中友情行为的判断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能全面调整社会生活。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生活中大量的友情行为是社会和谐的标志,法律不能调整,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同等重要。其二,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治国需要优秀的法律人才保障。法律人士面对友情行为引发的侵权赔偿,需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任何举止均有可能被评价为民事法律事实,将友情行为从“民事法律事实”分离出来,可能是法律人士面临的难题。“对价”是区分民事法律事实与友情行为的最为重要的标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们的举止林林总总,包罗万象,掌握民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情形即可,例如,赠与、保管等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我们不能将请人饮酒解释为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没有“对价”的行为是友情行为,例如,免费搭车、互助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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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行为的判断

侵权赔偿责任的义务来源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其中,民事行为可以通过民事法律例外规定将友情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人分离出来。问题是,民事事件演变为加害行为后,怎样区别民事法律例外规定呢?作者认为,主要从义务来源将友情行为从民事法律事件中分离出来。

就民事事件而言,没有法定义务就有没有责任,例如,路人没有扶起倒地老人的法定义务等。不仅如此,我国民法典还将紧急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为不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是,友情饮酒是否产生义务?作者认为,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以醉酒作为判断的义务来源的根据,并通过被害人的承诺排除责任的承担。

具体而言,友情饮酒,受害人的血液乙醇含量在80mg/100ml以下的,任何对饮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血液乙醇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对饮人通常情形下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极力劝酒者,或者意图使受害人醉酒的例外。

自甘风险的评价

自甘风险是从受害人角度定义的概念,其主要含义为,自甘风险是因受害人有意识地使自己置于他人所管控的一定危险的领域,加害人通常情形下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倘若一律需要管控人承担受害人因进入该领域的赔偿责任,人们就可能处于老死不相往来的“尴尬”境界。实际上,自甘风险行为并不是民法上的专属概念,自甘风险可以评价为刑法上的受害人承诺。

在刑法上,被害人的承诺,加害人得被害人承诺有实行行为符合一定的条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被害人承诺烧毁自己的房屋,行为人果然放了一把火将被害人的房屋烧毁,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自甘风险并没有加害人的行为,管控人的不收取“对价”理应不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将自甘风险的行为限定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所谓文体活动中的“文”是指文化活动;而“体”是指体育活动。“文化”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我们倘若将联系友情的饮酒行为也能够理解为文化活动,饮酒人因自己的自甘风险行为,对饮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加害人以“自甘风险”主张免除责任,同样可以对承担侵权责任后的活动组织者进行抗辩;活动的组织者是责任最终的承受主体,没有组织者的自发饮酒,没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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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

案例指引

社会老龄化可能是世界发展的趋势,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老人聚会是联络感情的需要,能够评价为友情活动,也能够评价为文化活动。将来,老人聚餐饮酒可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讨论该问题既有现实意义,也有指导意义。

  • 老人聚餐不能评价为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某一老人发起聚餐,其他老人应诺,发起人反悔,或者应诺人没有参与,老人之间不能提起违约之诉。
  • 老人因聚餐也可能引发固有的疾病,因聚餐引发疾病而死亡的,因老人及家人对老人的固有疾病最为了解,应当依法认定为被害人承诺,其他老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 老人聚餐因饮酒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以上述醉酒的状态判断义务来源。即便能够确定赔偿责任,其主要责任还是饮酒的老人自己承担,其家属提出赔偿请求不能“全部”或者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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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饮酒的法律责任

@南京徐剑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