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离婚相关的子女抚养权的诉讼多完结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能够进入高院审判程序的子女抚养权诉讼少之又少,能被最高院关注并发布的则更是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指导意义。结合北京高院和最高院2022年发布的最新判决,我们来分析一下,离婚后诉讼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成功率,以及法院审判的关注要点。
先说结论,北京高院和最高院2022年的最新的案例都是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了子女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在母亲再婚后,父亲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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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案例 |
最高院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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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 |
抚养权归母亲所有 |
抚养权归母亲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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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母亲婚姻状态 |
已再婚 |
已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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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诉讼理由 |
母亲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不允许父亲和祖父母探视子女 |
母亲怠于履行抚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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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举证的子女意愿 |
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 |
未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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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向法庭表达的意愿 |
未表达 |
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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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事实 |
子女长期和母亲一起生活,无充足证据表明母亲怠于履行抚养义务 |
父亲和母亲都有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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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抚养权继续归母亲所有 |
抚养权继续归母亲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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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附加判决 |
无 |
要求双方当事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履行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义务 |
法院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裁判原则是保护男女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民事权利。法院对离婚时子女抚养归属的判决裁判是,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而不是父母双方的民事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相关案件永远的基础。通过大量的案例数据搜索,可以看出即使在全国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出于保护未成年*权人**益的考虑,在没有扎实证据证明未成年人有被现有监护人虐待等恶劣情形下,法院很少支持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现有归属,以免导致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比现有更差。
在北京高院和最高院指导案例中,原告(再审申请人)均是在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再婚后提出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在没有扎实证据证明子女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很难不给法庭一种原告(再审申请人)带有个人情绪的印象。且一方当事人应被保障的探视权利,并不是通过剥夺另一方的抚养权来保障的。在法院查明父母确实在抚养子女方面做的不尽如人意时,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这种较软性的、没有罚则的法律来进行直接调整。
实践中同样常见的问题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子女的抚养权归一方所有,该方再婚时则自动丧失抚养权”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在全国各地大量基层法院的判决中,有认定该类约定有效的,相对更多的是不认可该类约定的效力。多数法院认定该类约定违背了我国法律“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并不必然导致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权益受到侵害,即使离婚协议有类似约定,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时也不会丧失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