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逻辑体系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方式,近年来在不断的探索中发展前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实践中存在 法律体系不完善、政府管理不到位、司法介入缺位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明确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控制行政裁量权为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理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 完善法律法规、细化程序规定、加强监督审核和健全政府运行机制 以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如何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例子

传统政府主导服务供给的模式存在服务效率不高、难以满足群众需求等问题,引发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供需矛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上海于20世纪 90 年*开代**始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进行了探索,打破了过去只依靠政府来运作的模式。

本文结合 贵州省 S 地发生的政府违规购买公共服务案例 ,对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简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2013年贵州省 S 地因学校搬迁,需启动污水处理厂和给水厂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 2.4 亿元。当地管委会主任赵某决定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产品的模式完成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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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赵某决定用竞争性谈判来选择承建单位,违规选择了不具备建设资质的重庆 ZS 公司为建设单位并签订《购买框架协议书》。

此后,赵某才启动了对重庆 ZS 公司资质的考察工作,但也流于形式,并未对该公司资质、实力、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查,造成该公司在缺乏建设资质和施工手续的情况下进场施工。之后,赵某再次违规将本应进行公开 招投标的配套管道工程交由重庆 ZS公司承建

在施工过程中,赵某多次收受重庆 ZS 公司的贿赂共 110 余万元,对其采购不符合技术参数的翻新旧设备等问题不管不问,导致污水处理厂和给水厂的工作性能无法达到设计标准,不具备竣工验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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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赵某在明知项目质量严重不达标的情况下仍组织该项目竣工验收,导致项目在投入运行过程中出现墙体开裂、水池和水管渗漏等严重质量问题。

2015 年 10 月,贵州省审计厅经审计发现该项目存在违规公开招投标、建设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2016年 12 月,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该项目部分机电设备参数与设计文件不符,无法满足性能要求。

对于这些问题,赵某不仅未进行实质性的跟踪督促整改, 还在明知此项目不符合购买和交付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召开专题会议并签字同意支付重庆 ZS 公司相关工程款项。该案例反映出我国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存在以下法律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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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治原则,公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管束,因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在法律的调控下有序进行,以保证该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虽然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民法典》 等法律有相应规定,但是都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实操性的规定很少。

在本案发生前,只有《政府采购法》将服务、货物、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这里的“服务”指的是行政部门的后勤服务,并不包括面向公民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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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服务管理规定作为补充,比如,2012 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指导意见》,2013 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

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承接服务的主体、提供服务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但有关 各级政府在购买服务中的审批、管辖权的范围,

以及相应的责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这个漏洞也为上文案例中的单位负责人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指定重庆 ZS 公司承接工程项目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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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合同监管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法律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签订、公示以及出现合同纠纷和投诉问题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财政资金的审批 、监管和社会公开制度 也未完全形成。

和普通民事合同不一样,政府购买合同以公共服务作为合同履行标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不得以救济追究不执行合同的方式来处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原则对政府和公职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了规定,但就目前来看,难以对承接了公共服务的私营组织信息公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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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适用。贵州省 S 地的给水和污水处理项目总投高达2.4亿元,但未经上级批准和公开招投标,当地管委会负责人赵某违规指定建设单位并签订了《购买框架协议书》,还在工程质量明显未达标的情

况 下 主 持 交 付 了 项 目 款 项 ,造 国 家 资 产 的 严重流失。

三是对服务承接商资质条件的要求和标准不统一。当前我国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竞争的私营组织较少,存在竞争不到位甚至垄断经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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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审核承接商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达到标准,一些政府机关对服务承接商疏于考察或者只是进行了形式上的考察。在这样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就可能只注重形式而对服

务内容敷衍了事,从而发生偷工减料和骗取政府资金的问题。此案所涉及的重庆 ZS 公司不仅不具备相关工程建设资质, 还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低价采购不符合技 术参数的翻新旧设备、设备安装不符合技术规范的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墙体开裂、水池渗漏等问题给当地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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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还暴露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司法中存在法律性质不明确的问题。在我国,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救济程序和赔偿标准差别很大。从 《政府采购法》 中“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是直接按照民事合同的标准来看待政府采购合同的,

但是这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不同于《民法典》中的普通民事合同,其具有公益性和公法属性,不应直接适用 《民法典》 ; 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简单依靠民事责任难以应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所涉及的诸多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实务界进行了一些探索。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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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其他行政协议”的规定,由行政庭按照公法的规定受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这样一来,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针对同一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的局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政和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除了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外,还需要明确、详细的条款和细则进行指引 ,需要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定程序 ,为实际操作和救济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流程引导,避免出现政府的随意和盲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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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管辖争议问题,可以突破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理论,吸收学界提出的双阶理论,通过明确的条款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划分为公私法性质不同的两个阶段,

在选择承接主体阶段政府行为具有公法性质,接着在执行阶段便是私法性质。如此一来,既明确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性质,又 解决了管辖权争议问题

完善的运行机制能保证购买服务活动的有序进行,严格控制和处理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从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来看,有必要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需求调查机制、招标投标机制、购买项目监管机制、综合评价淘汰机制等。

如何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例子

为此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必须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减少决策失误带来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损失,还要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出各自优势以共同提高管理效能。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公共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优势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面对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继续努力去解决,其中法律规制就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因此,需要国家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和立法衔接,逐步完善法律体系,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公众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