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涉旅企业债务人在欠条中的署名与真实姓名不一致怎么办?

原创||涉旅企业债务人在欠条中的署名与真实姓名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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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涉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旅游从业人员之间时常会因合作一方欠付另一方团款或其它原因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况,这也就是所谓的民间借贷纠纷或合同纠纷。无论是作为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借条(欠条)都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但借款人有时便会考虑在借条(欠条)上做文章,在借款人签名处签署的名字与其真实姓名并不一致,这种风险该如何规避呢?

案例引入

2021年10月,四川省A旅行社与河南省B旅行社经协商一致二者签署了《境内组团社与地接社委托接待协议》。双方约定就河南省B旅行社组织招徕的旅游团队交由四川省A旅行社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地接服务,且对河南省B旅行社的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结算周期为月结,四川省A旅行社应于每月5号前向河南省B旅行社提供对账单。每月10号前完成对账,双方对此无异议的,B旅行社应当在3日内结清团款。截止到2022年6月21日,B旅行社共计欠付A旅行社11万+团款。后B旅行社负责人王晓铭于2022年6月25日向A旅行社出具《欠条》,但《欠条》中有一处值得注意,王晓铭在借款人签名处签名为“王小明”。后A旅行社将其诉至法院,但王晓铭却拒不承认其欠款的事实。那基于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其它证据材料的情形下,本案中的《欠条》因有瑕疵还能否证明案涉欠款事实?

律师分析

实践中,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两两之间经常会因借条或欠条而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但就本案中的借款人签署的姓名与其身份证件上不一致的情形又该如何处理? 暂且就本案中的欠条而言,不考虑其它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本案中的A旅行社可以基于欠条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案涉欠款事实。若经鉴定,确实能够证明落款借款人处的姓名为王晓铭书写,且结合案涉其它证据材料,则法院一般会确认该事实的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的结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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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认为,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并履行生效,或有其他证据如录音、双方之前的合作记录等证明借条或欠条系被告所书,即完成了举证责任时,如被告仍然否认,则由被告申请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应当由原告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就本案而言,因B旅行社出具的欠条具有瑕疵,那还能否通过其它证据材料进行加强补证以证明案涉欠款事实? 本案中,B旅行社的欠条确实存在一定瑕疵,既然事情已然如此,那我们也不必过于慌张,想办法补救便是。

本案中,因四川省A旅行社已于B旅行社于2021年10月签署了《委托接待协议》,而该证据便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还可通过双方之间的《确认件》《对账明细》、往来沟通记录、B旅行社的部分打款转账记录等来证明双方直接的合作关系以及B旅行社存在欠款的事实。若将以上证据整理收集完毕,便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可一定程度上弥补欠条证明力的不足。

由此看来书写借条或欠条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其实当中有很多点需要我们注意,那当我们发现借条(欠条)有瑕疵时应该如何补救该张借条(欠条)?

如果发现借条有名字写错的情况,可以用这几种方式补救:

1、重新出具借条(欠条)或在笔误中补正。 立即发现书写笔误的,可以立即重新出具,并将原借条(欠条)销毁。或者可以在笔误处修正,并在修正处由原书写人签字并写明日期。

2、通过短信或者微信方式等确认。 可将笔误情况写明,并发送给对方,对方确认后也有修正的效力。 3、保留出借款项的证明(如转账凭证、收条等)。 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合同成立不仅要有借贷的意思,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现金交付的,可以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条,银行转账的,应保留好转账凭证。

总结

当今社会,两两之间不管发生何种往来,基于欠款事实而出具借条(欠条)的情形日渐增多,这证明大家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意识”尚且只能说“有”,并非特别健全。故笔者在此建议大家,当债务人出具借条(欠条)时,内容务必要完善(写明欠款金额、原因、还款日期、逾期还款法律后果、借贷双方署名等);书写时用于务必要准确规范(杜绝使用“大概”、“估计”等用语);主体身份要确认等等。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添加本律师微信LawyerLi178或致电1842818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