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车辆报废 (固定资产报废残值)

第1条 目的。

1.确保固定资产的报废是不可用还是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并经过相应的审批,防止企业资产流失。

2.确保报废的固定资产得到及时处置,残值得到充分的回收。

3.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使用期限。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 内所有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过程。

第3条 部门经理组织设备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技术部技术员成立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落实报废原因。

第4条 确因损坏或技术落后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和一般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第5条 申请报废先由各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会同设备处组织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在认为确实不能修复或没有修理使用价值的情况下,同意报废。

第6条 使用单位申请报废,应逐项填报《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经单位使用人、管理人和主管领导鉴定、审批签字后上报设备处,经核实或抽查确认、审批后才能报废。

第7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1.单台件人民币在 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部主管决定。

2.单台件人民币在 元以上至 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主管会同财务部经理审批。

3.单台件人民币在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报总经理审批。

第8条 单价在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由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技术鉴定书,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准予报废。

第9条 财务部、设备部及使用单位,根据审批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固定资产数量、金额。

第10条 固定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均归企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