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结构 (股东股权结构变化)

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小股东如何控制股权架构

作者:学院胡同观察小组

来源:微信公众号K先生工作室(i-ksir)

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小股东如何控制股权架构

- 引言 -

上一周我们聊到,挂牌公司的股权代持和信息披露瑕疵——「 (三):想IPO才承认股权代持,认错会不会有点晚? 」,对于转板IPO可能造成的麻烦。今天再和大家聊聊权益变动合规性问题。

连载(四)

股东“自己人”之间调整股权结构,

为什么这么麻烦?

这一期,我们聊到的这家公司叫作确成硅化(833656),同样处于转板上市的关键时点。不同的是,这次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是给予其控股股东华威国际的。原因是,华威国际在2016年1月的两次减持行为,违反了“举牌之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的规则。

确成硅化是一家无锡的挂牌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挂牌,注册资本3.48亿元,总股本34790.25万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沉淀水合二氧化硅(白炭黑)的生产和销售。这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前文提及的华威国际,实际控制人为阙伟东。

值得一提的是,阙伟东也是华威国际的法人代表。华威国际目前持股确成硅化高达67.85%的股权。加上二股东阙成桐、以及四股东无锡“确成同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可以说实际控制人对企业股权和决策应当有相当大的把握。

2016年1月11日开始,华威国际进行了多次减持:

> 1月11日,华威国际分六次将469万股的股权转让给阙成桐,每股价格为1元钱。

>1月12日,华威国际继续向阙成桐进行股权转让,这次是201.6万股,每股价格为3元钱。

> 1月18日,华威国际继续进行减持,仍然以3元每股的价格转给阙成桐,转让份额为300.4万股。

> 1月25日,华威国际向阙成桐转让200万股,每股价格为2元钱。

而此外,确成硅化所有的成交价格,都是巧合般的9.05元。

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小股东如何控制股权架构

无论是挂牌后的隐名股东还原,还是为了下一步资本运作,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可以看得出来,华威国际与阙成桐之间的股份转让都是“协议而为”。可以暂时不去讨论这类行为正当与否,但是,对于1元钱交易,股转公司应当是有所警惕,且存在疑虑的。

特别是在发生宁波水表“乌龙指”交易后,股转公司更是出台了“有效申报区间”的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很显然,对于1元钱、1分钱交易来说,这一规定也具有相当的限制作用。

不过,前述“有效申报区间”的规定即使在2016年年初立即生效,也不会妨碍华威国际向阙成桐的1元钱转让。因为这笔交易是其挂牌以来的第一笔交易。因为前述规定为“无前收盘价”,股票留出了报价的自由空间:“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因此,1元钱转让之后,可以进行2元钱转让。但是,要到9.05元就会费些周折,再从9.05元下来到2元钱,又需要几天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会不会被认定为操纵股价呢?这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小股东如何控制股权架构

说回确成硅化受罚的原因。根据股转公司2006年第262号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表述,情况是这样的:“2016年1月12日,你公司(华威国际)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所持有的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确成硅化’)2,016,000股股份,持股比例由76.21%下降至74.86%,并于2016年1月14日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年1月18日,你公司再行卖出所持有的确成硅化3,004,000股股份,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2个转让日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股票的规定。”

读者朋友们可能会觉得奇怪,14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18日再行买卖,为什么还构成违规呢?很简单,因为14日是周四,18日是周一。因此,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于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2个转让日,都不得转让。从这个监管措施来看,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当日,不能算是1个转让日,而应当待到披露后的第二天起算,两个转让日内不得转让。这个理解是符合通常的法律解释的,因为“披露之日起”通常含当日,而“披露后”则通常不含当日。

另一方面,持股比例从76.21%下降1.35%,为什么就会触发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呢?原因是在新三板的增持减持中,采取的是“刻度制”而非“幅度制”。这一点不同于沪深交易所,事实上,沪深交易所也并非完全一致。在新三板,如果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逾越了10%、以及10%以上的5%的倍数刻度,就需要进行权益变动披露,而不拘泥于其增持和减持的绝对数量。

对此,其实华威国际可能也是有苦说不出。如果不是有每次转让最高不得超过100万股的限制,那么其完全没有必要分若干次,将股份转给阙成桐;而是可以一次性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完成划转,并在划转后再对外披露。因此,我们期待大宗交易/非交易过户等方式能尽快“照进现实”。

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小股东如何控制股权架构

这个有关权益变动披露的案例就讲到这里。在阅读确成硅化及华威国际的相关研报时,我们通过查找公开材料,发现了有趣的一点细节。

2014年,确成硅化的控股股东华威国际,与机构投资人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岳九鼎”)之间曾经发生过一起诉讼。最终,双方在苏州中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原来,嘉岳九鼎于2011年入资确成硅化时,曾与作为大股东的华威国际签过对赌协议,约定未来三年净利润达不到6800万、9000万和1.5亿时,华威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阙伟东应当向其补足。而现实中,利润并未达标,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未补足,投资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苏州法院如何作判呢?确成硅化应当如何履行对赌协议呢?股转公司关于对赌协议,又有什么样的监管安排呢?

下一期我们将来聊一聊股转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特中**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股转系统公告〔2016〕63号),来关注有关对赌协议的监管政策和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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