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刷单违法案例 (网购刷单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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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刷单”违法吗?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

属于电商行业中的灰黑产业。

除了潜在的“刷单诈骗”风险之外,

“刷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刷单”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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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1 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起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其中第七个案例是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渝05民初3618号】,该案例为认定网络刷单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思路,为审理涉及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本案中,数推公司及其股东谭某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案原告)的网站和产品服务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进行虚假提高,并予以宣传,获取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这一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合法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数推公司、谭某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数推公司与谭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1.2 虚假商业宣传(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根据义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义市监管罚字(2021)04017号】,义乌市乔伊贝贸易有限公司为了提高商品销量,提升店铺等级,雇了3个人刷单。截止被调查之日,共完成虚假交易278笔,支付“刷单”费用26176元。案发后,被义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义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3 非法经营罪(刷单炒信获刑第一案)

我国《刑法》规定,经营者若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将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全国首例因刷单炒信而获刑第一案【(2016)浙0110刑初00726号】中,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构成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连同此前已宣判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二万元。此案系全国首例个人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而获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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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认定

“刷单”不仅包含虚假好评,也包含虚假差评。根据“刷单”行为的目的,可以将“刷单”行为分为“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 “正向刷单” 是通过增加虚假交易、虚假好评,为己方店铺增信,营造出店铺销量高、产品好的假象,提升己方店铺在网购平台上的排名,吸引潜在客户,以起到虚假宣传的作用。 “反向刷单” 是借助虚假交易,为对方店铺进行恶意差评,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对方店铺的产品差、服务差,从而减少对方店铺的潜在客户,以实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刷单”行为呢?由于“刷单”本身属于虚假交易,因此,为完成虚假交易而购买的商品往往为空包或价值很低(直观表现为体积、重量很小)的包裹。甚至一部分了解“刷单”情况的物流公司,不会实际配送刷单包裹。“刷手”在完成“刷单”任务后,可以从刷单平台或网点经营者处获得少许报酬。由此可见,“刷单”有以下两个特点:①不存在真实商品;②“刷手”可获得报酬。至于“刷单”的目的如何, “正向刷单”或“反向刷单”并不影响“刷单”行为的认定,只是在责任承担上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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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及责任

“刷单”行为涉及多个行为主体,各个环节无缝衔接,俨然形成一条龙服务的产业链。其中,主要的行为主体包括:刷单平台、经营者和刷手。不同行为主体在“刷单”链条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也不同。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大,适用行政处罚、行业制裁等手段难以有效遏制的刷单黑灰产业链行为,确有必要运用刑罚予以规制。

3.1 刷单平台

刷单平台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建立网站平台,并以通讯群组为载体联络刷手、链接经营者,通过虚假交易为经营者刷销量及评价的主体。该平台在整个“刷单”链条中起对接经营者、发布刷单任务、组织刷手并提供培训等作用。平台所获收入主要是经营者和刷手的注册费用以及刷单佣金等。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 刷单平台构成非法经营罪 。首先,刷单平台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已经形成组织化、产业化的特点,作为整个“刷单”产业链条中最关键的行为主体,严重扰乱了网络经济交易秩序,影响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刷单平台的运营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刷单平台属于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但刷单平台网站往往并不具备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最后,刷单平台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适用非法经营罪规制刷单平台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3.2 经营者

经营者即发单者,是指通过电商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实践中多表现为经营刚刚起步、销售记录与用户评价较为欠缺的网店商家。经营者通过注册成为刷单平台以及空包网站会员,完成虚假发货及刷单目标。空包网站是指专门为刷单匹配真实物流信息的平台。

经营者“刷单”的目的分为正向和反向,对应的法律责任也相应存在差异。对于 “正向刷单” 的经营者,其目的是提升己方店铺的销量、信誉,社会危害性较低,因此,不宜认定为犯罪, 仅依照《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可 。对于 “反向刷单” 的经营者,其目的是诋毁、打击对方店铺,带有主观恶意,存在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依照《刑法》进行规制,即 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3.3 刷手

刷手是由刷单平台组织、管理的刷单者群体。刷手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刷单平台的刷单任务以及发单者的要求,按照固定流程,在指定的经营者处虚假下单,并在完成虚假交易后给予相应的评价,随后可从刷单平台获取相应报酬。

在“刷单”产业链中,刷单平台、经营者以及刷手等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刷手为学生、宝妈等特殊群体,基于赚取少量生活费等目的才实施了“刷单”行为,且违法所得较少、主观恶性较小,尚未达到利用刑罚进行处罚的程度。因此,对于刷手,并不会采取实际的处罚措施,而 主要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同时还可以采取屏蔽或者删除专门用于刷单的社交媒体账号、降低信用等级等惩治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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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除了潜在的“刷单诈骗”风险之外,“刷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刷单”作为一种非法的商业营销手段,是一种虚假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我国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另外还要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因此,请大家务必远离“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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