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彭臻玉
近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尚未落地的新规,之所以引发关注和热议,原因不外乎保健品“套路营销”苦天下久矣。
近年来,不少商家利用老年人怕生病、想长寿等心理,通过各种形式和噱头,夸大保健品功效,忽悠老年人购买,轻则榨取老年人的养老钱,重则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乃至危及生命。光是层出不穷的“老人买保健品堆满屋”之类的报道,就足见此类*局骗**流毒甚广。
针对保健品领域的坑老顽疾,相关消费提醒和专项整治其实并不少见。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日益隐蔽的推销手段使得保健品陷阱常常难以“露头就打”,即便有些老人“幡然醒悟”,也总是面临退货难、维权难的困境。基于此种现实,借鉴保险销售领域业已成熟的“犹豫期”模式,针对保健品营销赋予老年消费者更强力的“后悔权”,已然是必由路径。这应该也是深圳此番拟出台上述新规的制度性考量。
“法者,治之端也。”在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深圳拟规定老年人购买保健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对于保护老年人免受保健品套路营销伤害,无疑意义重大。事实上,在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也曾于2018年审议通过类似的决议,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相比之下,深圳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立法层面更进一步,使得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后悔权”更具样本意义,也更具推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