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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体系
一、主 刑
主刑的特点:①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②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主刑。
1、管制:期限: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3-2-3),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 刑期 2 日。
实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2、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
期限: ①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 年(1-6-1)。
②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剩余刑期在 3 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期限: ①是正常期限:6 个月至 15 年; ②数罪并罚时的期限: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③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4、无期徒刑:在监狱执行,适用特点: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
适用对象限制:
(1)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 亡的除外;
注意:上述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死缓制度:
(1)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2 年期满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对下列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累犯、故意杀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力暴**性犯罪;
(5)期限问题: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附加刑
1、罚金:执行机关:人民法院;适用方式:单处,选处,并处,并处或单处。
2、没收财产:财产刑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没收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 活费用。
执行顺序:第一位: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失) 第二位:民事债务(要求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 第三位: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3、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会集**、结社、*行游**、*威示**自由的 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对象:
(1)必须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
①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注意: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 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可以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分子”是个概括规定,可以包括严重经济犯罪、严重贪污受贿、严重渎职犯罪的犯罪分子,也即只要是严重犯罪的,均可以适用。
起算问题:
注意:
①因为拘役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起算的问题;
②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
③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 1 年。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4、驱逐出境
适用对象:外国人。
适用方式:独立适用,附加适用(针对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的外国人,可以 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
起算时间:独立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三、非刑罚处罚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从业禁止(起算日期: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注意:这里的“刑罚”是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即不是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职业禁止。)、违法所得一切财物、*禁品违**、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