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折旧,一会是一般规定,一会一次性扣除,还有加速折旧……搞到头昏脑胀,烦死了。有谁能我讲讲这些政策规定到是怎么回事呢?那么小编为大家解谜

固定资产之一般折旧
政策规定如下: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0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注意点:
①采用直线法来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②开始计提折旧的时间应该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
举个例子:
大咖企业于2019年5月购入一项原价7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的净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则该企业在2019年此项固定资产的2019年的折旧额为多少?
根据上文公式:
该项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1-5%)/10×100%=9.5%
月折旧率=9.5%/12=0.79%
月折旧额=700×0.79%=5.53(万元)
2019年的折旧额=5.53×7=38.71(万元)
固定资产之加速折旧
政策如下:
1:适用所有行业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使用特定行业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有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注意点:
①如果一项固定资产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也符合一次性扣除的标准,也可以选择采用一次性扣除。
②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时,需要注意折旧年限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A 如果是购入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能低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年限的60%
B 如果是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能低于规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60%
③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可以根据企业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
④特殊产品:
A 生产集成电路的设备可能适当的进行缩短,但不能低于3年
B 购入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政策,折旧年限不低于2年。
关于计算可以参看Fiona原来发表过的文章,里面有详细讲解~
固定资产之一次性扣除
政策如下:
1.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特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这项政策的要点“一次性”,并不是多扣或者是少扣,而是提前扣除。
注意点:
①购入时间点的确认:
A设备购入按照开发票的时间
B分期付款或者赊销购买的按照设备到货时间
C自行建造的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间
②当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时,就不能再按照年度进行折旧。
③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这项优惠,如果选择了不享受政策优惠,以后年度不能变更。如果选择享受,允许企业产生税会差异,之后再进行所得税调整。
④另外企业要注意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包括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证明材料,固定资产的记账凭证,核算税会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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