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资讯(2021.9.20-2021.9.26)

新规动态

01 国家标准《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年9月23日,《信息安全技术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完成,该标准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0)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为中电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等。

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识别重要数据的基本原则,提出了重要数据的特征,主要包括与经济运行相关、与人口与健康相关、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相关、与科学技术相关、与安全保护相关、与应用服务相关、与政务活动相关等类别。

该标准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为重要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支撑。

来源:

数安DSCC:《〈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载“人工智能法学”微信公众号2021年9月25日,https://mp.weixin.qq.com/s/GQF8d4Q2cgYHEcgTsUhkUQ。

02 中国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

9月25日,中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旨在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为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等提供伦理指引,同时增强全社会的人工智能伦理意识与行为自觉,积极引导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活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该伦理规范明确提出,人工智能各类活动应遵循增进人类福祉、促进公平公正、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强化责任担当、提升伦理素养等六项基本伦理规范。同时,提出人工智能管理、研发、供应、使用等特定活动的18项具体伦理要求。

其中,加强风险防范方面,要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及时开展系统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提升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

保障用户权益方面,在产品与服务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明确告知用户,应标识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功能与局限,保障用户知情、同意等权利。为用户选择使用或退出人工智能模式提供简便易懂的解决方案,不得为用户平等使用人工智能设置障碍。

来源:

1. 孙自法:《中国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载中国新闻网2021年9月25日,http://www.chinanews.com/gn/2021/09-25/9573787.shtml。

2. 科技部战略规划司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发布》:载“锐科技”微信公众号2021年9月25日,https://mp.weixin.qq.com/s/FnC9hIe2LDcwujSKnAKnSA。

执法动态

03 《迪迦奥特曼》全网下架,江苏消保委回应!

近日,有网友发现,深受小朋友喜爱的日本电视剧《迪迦奥特曼》在多个视频平台无法*放播**。随后,记者尝试在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B站等多个视频网站搜索《迪迦奥特曼》,均显示视频已下线或无法*放播**。

今年四月初江苏省消保委发布《动画领域侵害未成年人成长安全消费调查报告》。官方直接点名了21部动画片,包括大众所熟知的《熊出没》《小猪佩奇》《名侦探柯南》等。在这些动画片中,部分情节涉嫌低俗*力暴**,影响恶劣,错误地引导了未成年人,诸多家长对此十分不满。其中《迪迦奥特曼》在*力暴**犯罪篇,根据江苏消保委的统计,21部动画里,有近一半的作品存在*力暴**犯罪元素。

《报告》发布之后,省消保委已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交了相关文件,旨在促进动画分级制度的创建,但并未对涉及的动画经营相关方进行约谈。下一步,省消保委将持续关注动画行业开展自查自纠,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切实发挥社会主体责任,共建行业良性发展新格局。

9 月 24 日,有媒体从江苏省消保委了解到,《迪迦奥特曼》的全网下架可能是相关平台的自主行为,与江苏省消保委没有关联。

来源:

财经网:《〈迪迦奥特曼〉全网下架?此前被点名,消保委回应!*电总广局**也发声了!》,2021年9月25日,https://mp.weixin.qq.com/s/yb9vSOUOTPltmN4yf4TPZw。

04 谷歌指控印度反垄断监管机构泄密

印度竞争委员会(Competetion Commission of Indian,以下简称CCI)自2019年起就谷歌是否非法利用市场主导地位发起反垄断调查。该调查的报告在尚未由印度竞争委员会官方正式发布前,就被多家媒体获悉并进行报道并称印度有关部门经调查确认谷歌确有滥用主导地位、强制要求设备制造商预装其应用程序的行为等。

2021年9月23日,谷歌在德里高等法院起诉了CCI。9月24日,谷歌在法庭上指控印度反垄断监管机构泄露正在审查案件的机密信息,称其为“惯犯”,但监管机构否认了这一指控。

在24日长达近一小时的法庭对决中,谷歌的律师Abhishek Manu Singhvi指责CCI反复泄露信息。CCI的律师、印度副检察长N·Venkataraman否认了这些指控,并反驳称,谷歌试图阻挠调查过程,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挑战政府当局。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官Rekha Palli安排在周一举行另一场听证会。谷歌在听证会后拒绝置评,而CCI没有立即回应置评请求。

来源:

社科大竞争法:《域外动态||不走寻常路,谷歌指控印度反垄断监管机构泄密》,2021年9月26日,https://mp.weixin.qq.com/s/dYbsAPNeuVN3v5jSxH4JQw。

司法动态

05 科睿唯安获赔20万!涉及影响因子数据库知识产权侵权

科睿唯安公司经授权在中国使用WebofScience(包括ScienceCitationIndex科学引文索引)、InCites(包括JCR期刊引证报告)以及IF影响因子数据等所有子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认为梅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中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以及发布含有IF影响因子数据的文章、视频,在其运营的App发布IF影响因子数据以及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涉及的期刊包括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中的全部期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梅斯公司在其网站、App提供来自greensci.net网站的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而非直接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故其行为不构成对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直接侵权。但梅斯公司在其无法确定greensci.net网站经营者以及经营者有无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对该网站设置了链接,显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其次,IF影响因子数据并非绝对禁止公开提供的数据,不特定公众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该数据。涉案网站发布的文章、视频均系对期刊IF影响因子数据进行排名、分析所制作,故其引用相应期刊的IF影响因子数据系为说明某一问题,且使用的数量上并未超过合理范围,涉案App中提供的来源于网友的IF影响因子数据的数量亦有限,故梅斯公司的上述行为并不会造成对权利人产品和服务的实质性替代,尚不属于违反诚信原则或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梅斯公司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并赔偿科睿唯安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4,694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上海梅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

06 全国首例可*载下**无水印短视频文件并修改文件MD5值软件案宣判

近日,厦门中院审结全国首例可*载下**无水印短视频文件并修改文件MD5值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称,固乔公司、固乔软件经营部在开发并运营的“固乔视频助手”软件中提供可批量*载下**“腾讯微视”“QQ看点”“看点快报”“火锅视频”等短视频平台上的视频文件、去除视频平台水印并修改视频文件MD5值的服务,帮助用户将视频内容“搬运”至与深圳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固乔软件经营部提供“固乔视频助手”软件的宣传、推广和*载下**服务,并由固乔公司收取软件付费会员费用,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分别将固乔公司、固乔软件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每案各赔偿110万元。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使得原告通过附加平台水印将用户与互联网企业联系起来起到识别其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吸引用户流量和提升互联网企业知名度的目的落空,视频平台流量及其竞争优势被人为减损,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受到冲击和破坏,被告的行为属于借他人经营投入获取自身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固乔公司、固乔软件经营部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深圳腾讯公司、北京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各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余元。

来源:

厦门中院:《全国首例!厦门中院宣判“固乔视频助手”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知识产权那些事”微信公众号2021年9月22日,https://mp.weixin.qq.com/s/-aNEiyhxvlvLyyFophdcEA。

07 快手起诉刷量商家获赔6.6万元,后者涉嫌不正当竞争

原告快手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短视频记录和分享,对用户及其在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作品建立了完善的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对用户的粉丝情况和作品的*放播**量、点赞、评论、分享等数据进行统计和展示。被告天之易网络通过网站代刷社区,针对快手用户提供刷量服务,并向用户收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运营的快手平台上的访问数据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被告作为网站的运营者和服务的收款方,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刷量服务,使*放播**量、点赞量和评论量不高的作品迅速增加热度,帮助用户进行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快手应用程序中存在大量虚假访问、点击等数据,破坏了原告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严重影响原告做出正常经营决策,损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商业利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开支6000元。

来源: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2739号民事判决书。

学术动态

08 陈绍玲: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绍玲在本文中指出,短视频平台用户基于在先的影视作品(长视频)制作形成的短视频可能构成合理使用。“适当引用”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其核心目的在于转换性地“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不是还原被使用作品的美感。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使用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特定行为保障了使用者利用作品的自由,同时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就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如果特定行为在损害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实现了更高的价值,那么该行为就有获得法律认可的必要性。

作者认为,套用现有的三种网络版权保护规则无法解决短视频版权纠纷。首先,即使大部分切片型短视频不符合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也不应将其纳入“红旗标准”范围。因为“红旗标准”的主观要件强调的是网络存储服务商能发现其用户传播的“特定视频”明显侵权,而不是能意识到其网站上的“大部分视频”构成侵权。其次,如果网络存储服务商滥用“通知—删除”规则,不考虑合理使用,在无法正确判断权利人投诉内容的情况下一昧直接“删除”用户传播的短视频,就会侵害用户利益。第三,对短视频平台适用“超越红旗标准规则”并不适当。该规则旨在判断网络存储服务商对不特定内容有无概括性过错、在特定商业模式下就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设立“影视”分区体现了其与长视频权利人的商业合作;即使短视频平台未与长视频权利人合作,也不能以“短视频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与其商业模式相匹配的预防侵权的措施”为由认定短视频平台的责任;此外,广告收益不属于不正当商业模式的收益。

作者指出,我国网络产业的现实决定了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等国外方案在我国没有借鉴的可能性。行业竞争的格局也决定了权利人企业向平台企业授权的方案缺乏可行性。如果在我国机械地参考适用欧盟方案,由服务商为用户的传播行为“买单”,虽然可以解决短视频的许可问题,但对平台也会造成相当大的负担,因此这一制度未必适于我国国情。短视频产业的市场前景未来可期,面对巨大的市场份额,作品授权无法解决权利人企业与短视频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利益之争。

作者建议,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典型的合理使用情形,并将典型合理使用情形纳入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范围。据此,权利人可以依据“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平台删除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侵权视频。如果仅将典型合理使用情形纳入平台注意范围,则不符合法定合理使用情形的短视频传播行为即属于非法,平台用户的自由将受到很大的限制。反之,如果将国内外理论和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合理使用情形纳入平台注意义务范围,那么平台用户的自由度将大大提升,平台的发展空间也会相应增加。

来源:

陈绍玲:《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9期。

09 张韬略:短视频版权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之争——以《扫黑风暴》案为切入点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韬略在本文中分析了抖音和腾讯围绕电视剧《扫黑风暴》相关短视频传播的行为保全之争,探讨了行为保全之争的产业、技术、网络版权法背景及其利益衡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年9月裁定驳回腾讯针对抖音平台提交的涉及电视剧《扫黑风暴》著作权纠纷的行为保全申请,支持了抖音的抗辩。法院认为:在抖音采取必要措施之后,平台内相关视频数量显著减少且在不明显位置,“并无必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如果不当地采取或扩大行为保全范围,“可能妨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限制公众获取、欣赏文化产品的自由。”

作者指出,二次加工的短视频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存储平台难以判断其合法性,这导致适用于长视频的‘通知-删除’规则、‘红旗规则’无法适用于短视频”。网络服务平台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存在主观过错”,其中平台“应知”状态的认定较为复杂,包含了用户对视频作品的利用模式、平台的侵权判断能力、平台参与作品传播的主动程度以及合理注意义务边界的判断。“红旗”涉及的“应知”领域,是视频作品的利用模式较为单一、行为违法性判断不超出平台判断能力和注意义务范围的情形。

作者从紧急性、利害之平衡、损害之不可弥补、社会公共利益四个方面,分析了该行为保全案的利益衡量,认为紧急性要件的前提是存在非法侵害以及法律有必要救济。在抖音已采取积极措施,删除涉嫌侵权内容,确保平台涉嫌侵权作品显著减少的情况下,腾讯申请颁发过宽的“一刀切式”诉中行为保全缺乏紧迫性,会损害短视频平台的正常经营利益和公众自由获取、欣赏和二次创作作品的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不颁发行为保全并不会对腾讯造成“难以弥补之损害”,因此法院没有必要颁发行为保全。

作者建议,应深挖“红旗规则”与认定平台构成“应知”的技术和法律空间,对短视频平台用户行为进行类型化治理。针对“明显侵权”的用户行为,应充分运用“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规则”等现有网络版权保护机制,积极维护长视频著作权人的利益。面对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用户行为,目前只能通过司法个案审理的方式认定侵权,不应对短视频平台设置过重的审查负担,以免影响作品的获取、利用和再创作。此外,还应总结可被“红旗规则”覆盖的典型情形,形成行业共识和法律指引;促使短视频平台提高自身的注意义务,防范、审查、制止用户的明显侵权行为。这样著作权人能通过较低的维权成本最大限度地保住自己的核心流量,短视频平台则能在节约审查投入的前提下,继续以自己的运营模式提供网络服务。

来源:

张韬略:《短视频版权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之争——以〈扫黑风暴〉案为切入点》,载“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2021年9月25日,https://mp.weixin.qq.com/s/pl-Z-kCO9OOEnb8OWekD3A。

10 “推进互联互通,平台经济开放与共享”研讨会在京召开

2021年9月,由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生态竞争跨学科交叉平台、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等机构共同举办的“推进互联互通,平台经济开放与共享”研讨会在京召开。多位领导、专家在会上深度讨论了平台经济开放与共享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教授 认为,工信部此轮互联互通整治活动主要针对的是平台垄断问题最为严重的社交平台领域。平台生态内外隔离*锁封**的“网络孤岛”现象,是我国平台领域无序扩张形成的重要诱因。作为最大的即时通信平台,微信需要尊重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选择权,“无歧视对待”用户转发的所有链接、内容。我国当前亟需打破中国移动互联网底层垄断,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他呼吁工信部下一步应该果断采取措施,催促平台企业尽快实现互联互通,市场监管总局也应当加强数据垄断相关的反垄断执法,促进数据的共享流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卢雁处长 认为,“互联互通”本质上反映了互联网的初心和使命,需激发企业的创新和活力,尊重市场规律,规范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和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恶意不兼容行为。

中国社科院战略研究院李勇坚教授 认为,互联网平台封闭背后的理论基础是平台“自我优待”。数字平台在主导市场有着特殊地位,扮演着信息内容过滤作用的“看门人”。当“看门人”平台或者“核心设施”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进行自我优待,就形成生态竞争的优势,这是值得警惕的。他指出,互联互通的问题需要考虑效率和交易成本的关系,平台自我优待对创新、公平与社会进步的影响,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巍 认为,屏蔽封禁行为与“二选一”行为均限制了经营者和用户的公平自由交易权、使原本开放包容的互联网呈现碎片化、影响了数据资源的自由流动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超大型平台企业将具有颠覆性技术、创新性经营模式的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列入封禁名单,拒绝这类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与自身的超大平台进行互联互通,这种“掐尖式封禁”会威胁中小初创企业的生存发展。他强调,监管部门后续需要打出一套“组合拳”,给中小企业提供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创新机会,引导企业真正聚焦于技术创新,助力我国在全球科技领域提升核心竞争力。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书记刘涛雄教授 指出,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初心和应有之意。允许网络链接被隔离将大大损害整个互联网的价值和经济效率,绝不能鼓励违反互联网技术发展原则的屏蔽链接行为。平台经济下反垄断的评价标准是动态效率和竞争,而非规模,为了维护动态效率,必须损失一点静态效率。屏蔽封杀导致的“进入障碍”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最核心的内容。大数据背景下,垄断行为愈发隐蔽,监管部门应适时提升监管能力积极应对,尽可能消除“进入障碍”。

来源:

陈存、徐信予:《推进互联互通,平台经济开放与共享研讨会在京召开》,载“共票经济课堂”微信公众号2021年9月24日,https://mp.weixin.qq.com/s/UmAq8mhs71N3a1aEEtqX7Q。

行业资讯

11 全国首个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在广州挂牌成立

9月26日上午,全国首个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在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该专业合议庭将审理由该院集中管辖的涉及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数据处理及数据安全的第一审案件。

统计显示,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近三年来,已受理涉虚拟财产、个人信息保护、信息自决权、数据匿名化、数据定价等案件624件。审理发现,因数据使用中信息披露不完善、数据交易失范及价值不明等原因,个人与互联网平台间的数据纠纷案件较为多发,此外涉及平台与平台之间的数据爬取、二次商业利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纠纷也初步显现。

针对上述情况,广州互联网法院将在立案审查阶段,试行诉讼标的、数据主体、使用场景、处理环节“四维识别机制”,并将建设智能化立案甄别系统,以填补涉数据纠纷专业审判的空白。

来源:

羊城晚报·羊城派:《全国首个!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在广州挂牌成立》,载“网络与数据法实务”微信公众号2021年9月26日,https://mp.weixin.qq.com/s/iiJiuAMLowZP77xgX-TZmw。

12《网络游戏行业防沉迷自律公约》正式发布!

在网络游戏防沉迷面临强监管“组合拳”的背景下,行业自律公约正式落地。9月23日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网络游戏行业防沉迷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指出,为认真贯彻中央宣传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有关精神,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强化行业自律自省,推动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协同会员单位以及相关游戏企业在国家主管部门指导下共同发起该项公约。据统计,截至《公约》发布日,包括腾讯、网易等游戏企业在内,共有213家联合发起单位。

《公约》强调,游戏企业应在游戏产品的研发、生产、发行、运营、推广、宣传等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公约中各项约束条款,在企业网站、游戏界面等显著位置全面展示公约内容。

在网络游戏防沉迷机制中,实名认证环节是不可绕过的关键一环。此次出台的《公约》再一次强调,游戏企业及小游戏平台应坚决落实实名认证,必须全面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还对用户识别的精准度提出了更高要求,鼓励游戏企业积极探索运用人脸识别等手段进行身份验证。

《公约》强调,游戏企业应坚决反对追求“唯金钱”“唯流量”等不良倾向,下决心改变诱导玩家沉迷的各类规则和玩法设计;不得发布错误引导、诱导消费等内容;坚决*制抵**绕过监管机制,通过境外游戏平台向国内用户提供服务。

同时,《公约》指出,游戏电商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赁交易服务;游戏陪练平台要集中清理违法违规信息和账号,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陪玩、代练等服务。

来源:

1. 21世纪经济报道:《〈网络游戏行业防沉迷自律公约〉正式发布!腾讯、网易等213家单位响应》,9月24日,https://mp.weixin.qq.com/s/E6Fn88w3aiALGm2Gs0C9EQ。

2. 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组织发起〈网络游戏行业防沉迷自律公约〉》,9月23日,https://mp.weixin.qq.com/s/GMaQqg7F82zbutPzXOP8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