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两名执行法官到曹县农村商业银行查封被执行人账户遭遇严重*力暴**抗法一事,《人民法院报》刊文《司法权威岂容*力暴**挑衅》,文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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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切实期盼,*力暴**抗法阻挡不了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坚强决心,人民法院会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力暴**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俗话说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有借有还,这出来借也总是要还的
有钱不还这不仅是失信行为
也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特别是对于规避执行,甚至*力暴**抗拒执行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利剑”予以惩治
所以“老赖”莫侥幸,可能“拒执罪”正在来找你的路上
·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

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1年11月29日开始,法院先后受理了卢某、赖某、戴某等人与被告人叶某、沈某夫妇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判决被告人叶某夫妇返还债权人共计150余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叶某唯一房产被依法拍卖得款41万余元,扣除被告人叶某保障居住16万元外,其余25万元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剩余欠款执行措施为被告人叶某每月向法院执行帐户汇入1000元,至今未履行完毕。但2012年2月8日被告人叶某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名下经营的彩票店过户给女儿,但仍由其本人经营,且将2014年7月以来将该彩票店经营的部分收入3.5万元以其女儿的名义购买基金,以逃避法院执行。 上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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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八种情形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力暴**、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对执行人员进行*辱侮**、*攻围**、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

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获刑
蔡杨柳与陈仁河、邹月珠买卖合同纠纷案,漳州芗城区法院判决被告陈仁河、邹月珠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杨柳人民币430000元及利息。蔡杨柳于2012年8月21日申请执行。
芗城区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依法查封了陈仁河的猪仔210头,并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还做了详细的执行笔录,上述文书均有陈仁河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2012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陈仁河在明知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出售该批生猪,出售所得的款项也拒不交纳。芗城区法院以被执行人陈仁河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经芗城区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芗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芗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仁河非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发后,被告人陈仁河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仁河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法判决被告人陈仁河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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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妨害公务罪 ·

阻碍法院执行,天津两男子妨害公务被判刑
2015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得知河西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其承租的本市河西区广东路366号店面后,伙同被告人纪某及赵某、苑某到达现场阻碍执行。期间,被告人刘某在现场驱赶施工工人,指使赵某持酒瓶威吓,并在执行法警将其带离时掏出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威胁执法人员,后被制服。被告人纪某不听劝阻,在现场使用手机录像,执行法警毛某、刘某某对其进行控制时,被告人纪某致二法警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纪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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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力暴**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内容:“其他以*力暴**、威胁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不单自己规避执行可能犯罪,帮助他人规避执行的也可能犯罪
· 帮助伪造证据罪 ·

四亲戚虚构借款助“老赖”拒执获刑
永定法院在黄某、李某与被告人翁某的借贷纠纷民事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2年12月、2013年5月冻结了被告人翁某的银行账户及房产。2013年6月,被告人翁某为了在执行中获取非法利益,分别与被告人蔡某、苏某、徐某、林某商议并伪造了被告人翁某向四人分别借款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的虚假借条。2013年6月3日,蔡某、苏某、徐某、林某分别持虚假借条向永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永定法院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并分别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四被告人供述承认除了苏某的30万元的借条是真实的外,其他借条都是虚假,他们与翁某之间没有经济纠纷。此外,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翁某与其妻游某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帝景豪苑的一套商品房以3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丘某,以此逃避判决的执行。
该拒执案后由上杭法院管辖审理,上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蔡某、苏某、徐某、林某受被告人翁某指使,采取虚构或虚增借款金额的方式伪造证据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作虚假陈述,严重扰乱了正常审判工作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四名被告人均被上杭法院一审以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老赖”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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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力暴**、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古语云:“法令兴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希望“老赖”们认清形势,积极配合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当然,若配合好好执行,还是“好宝宝”

【图片及第二、三案例来自网络】
文案、编辑:袁英 审核:陈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