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听信男友劝说,提供其银行卡给他人违法转账,最终和男友都被判刑。3月28日上午,罗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十一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彬和王某香两人为情侣关系。2021年8月,被告人陈某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私利,仍提供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等6张银行卡进行转账。期间,被告人王某香在其男友陈某彬的诱导下,明知对方是使用银行卡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等4张银行卡给被告人陈某彬使用。
审理情况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彬、王某香犯罪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陈某彬名下6张银行卡共流入他人犯罪所得资金262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香名下4张银行卡共流入他人犯罪所得资金1432万余元。被告人陈某彬、王某香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彬、王某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和主动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民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账号密码等重要证件和个人信息,千万不要因一时的疏忽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将自己推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泥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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