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受一个当事人老张咨询有关借贷合同的问题。
事情大概是这样,老张在2年前借给村头的老李2万块。老李转天就把钱存入农机公司,农机公司出了借据,借据载明公司收到老张的的现金2万,借入经办人是老李。随后,老李把借据交给老张。现在老张找老李要钱,老李认为自己没有拿老张的钱,让老张找农机公司去要。



借贷关系中最重要的两条:
- 双方是否就借钱这个事情把话说清楚了。也就是说,两人是否认可老李是否找老张借钱,老张是否把钱借给了老李。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在本案中却很关键,因为仅凭老张受理的借条,是不能证明老李向老张借钱的。
- 老张是否真的把钱交给了老李。这一条也很简单,但是又很麻烦,因为钱都长的一样,如果老张是用现金交钱,老李不认,就必须找到其他证据证明,比如老张银行取钱的记录、老李银行存钱的记录、证人等等,相当麻烦。因此,出借款项,最好不要使用现金。
按照老张手里的证据,现在只能证明是农机公司借了老张的钱,老李顶多只是一个知情人、经办人,而农机公司疫情期间早就人去楼空,况且由于是2万块小金额现金,证明借款事实实在是不容易。
朋友们这个案子你们说能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