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君和朋友在在酒吧喝酒,为了助兴玩起了真心话大冒险。A君输了朋友起哄让其去隔壁桌给一位美女敬酒。A君借着酒胆就去了。人家美女是有男性朋友的,任何一个男人都受不了这样的挑衅。于是双方就发生了争执。A君被几个男的追打到了酒吧门口,A君被迫还手自保。其后,朋友报警。双方被带到派出所。
那么最终的结果是怎样的呢?A君与追打他的对方一同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查机关公诉,法院最终也支持了这一罪名。A君觉得自己冤枉啊。自己是被打了,才还手的,视频录像看的清清楚楚。这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我报警,我是受害者最后也侵害人一起被定罪量刑了。是啊,我是被打才还手的,为什么我也成了犯罪的人?
那么我们来看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损害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本人的防卫(包括破坏侵害人本人的财物)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限的防卫除外)
从表面看似乎A君的遭遇都够得上正当防卫了,可为什么最后自己也被定罪了呢?
要知道原因我们得看看他被定罪的罪名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我们常说有因必有果。A君的行为实际上是发生矛盾的因,而双方的动手行为就成了果。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不要以为什么玩笑都是可以开的,开玩笑应当分场合,分人。A君为自己的年轻冲动付出了代价,这个大冒险着实冒的有点大,成本也太高了。生活中,其实我们分分秒秒都在和法律打交道,只是我们不自知而已。
而对于对方呢?逞一时之勇,换一个案底,又值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