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自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公告的干货都有哪些呢?

1.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3.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在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5.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另外还有五种车辆会免除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告中电动车以及混动车型并不在免征里面,也就是说明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税补贴,可能会在车辆购置税实施之后结束。对此你怎么看呢?
公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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