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减值的范围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以下资产通过这两项比较确定,其他资产不是)
本章所涉及资产减值对象是:
1、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不提减值)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研发支出)
6、商誉
7、探明石头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注意1:债权投资、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资产、库存商品,在导致减值迹象的影响因素消失后,以已计提减值损失金额为限转回。
注意2:税法规定,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化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3: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
二、资产减值的迹象与测试
(一)减值迹象的判断
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
(二)资产减值的测试
企业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以决定是否需要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的,可以不重新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注意:①商誉、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③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每年(年末)必须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出现减值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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