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备货1210模式商品备案如何做 (跨境电商1210保税进口报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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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公司操作保税电商(1210)影响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

问: 我们公司向非洲某国一公司出口一批摩托车头盔,现被海关调查认为我公司所出口摩托车头盔与警用设备性能一致,需要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请问我公司出口这批货物违法吗?

答: 如经查实,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才可出口。如贵司未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即出口案涉警用头盔,则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贵司出口案涉摩托车头盔如经海关查实需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的,会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如因此造成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或其他影响的,可由海关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 经Y海关调查,当事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以保税电商(1210)方式向Y海 关一线申报进区卧佛牌青草膏等货物一批,对应报关单号为XXXXX0221000003747,进区青草膏 28800件,申报税号30049054.00,申报总价330912元,以区间调入和区内调入方式进口71428件 。共计进口青草膏100229件。因将青草膏产品的特性确定错误造成税则号申报错误。当事人在 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6月2日,以跨境零售方式共销售了青草膏100229件,成交总价 3413410.01元人民币,已缴纳跨境综合税311152.96元人民币。经Y海关归类认定,卧佛牌青 草膏应归入税号30049059.90,该税号监管获条件需要Q证,即进口药品通关单。该商品不能以 跨境电商贸易进口,应按进口货物申报入境。经Y海关税款计核,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的行为涉案货物的完税价格为3413410.01元人民币,应纳税款为443731.3元人民币,漏缴税款 132578.34元人民币。当事人税则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和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一线入区报关单复印件;检查记录;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查 问笔录;销售数据清单(电子版);商品归类认定书、Y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 明;查询结果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前引案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涉及影响税款征收,又涉及许可证件管理。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以保税电商(1210)方式向Y海 关一线申报进区卧佛牌青草膏等货物一批,进区青草膏 28800件,申报税号30049054.00,以区间调入和区内调入方式进口71428件 。经Y海关归类认定,卧佛牌青 草膏应归入税号30049059.90,该税号监管获条件需要Q证,即进口药品通关单,当事人因报错税号将非跨境电商贸易商品进口,构成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此外,当事人报错税号导致漏缴税款 132578.34元人民币,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就同一批青草膏分别实施了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要比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要重。因此,应当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综合上述,当事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口商品税则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 件管理和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 成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违规行为,既影 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又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择其重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Y海关决定对当事人 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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