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用到我们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相关事务的情况越来越多,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如果一方擅自将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拍照发至网络之中,这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呢?
前几天有一个朋友向我咨询,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被另一方拍照,发送至数百人的聊天群中。复印件上明确写有:“仅用作……使用,不得另作他用。”的记载。
我朋友认为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被另一方擅自在聊天群内发布,侵犯了其隐私权。
那么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呢?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同时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经过对民法典中上述法律规定的解读,公布个人身份证信息侵犯的是个人信息,因为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因此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违背权利人的意愿不当使用和处理的属于对个人信息的侵害。据此,一方擅自公布另一方身份证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个人信息,一方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因此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否则你的一个不经意的斗气的行为很可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导致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家认为在网络上擅自公布他人的身份证件信息的,是侵犯隐私权还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可以在评论区评论留言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