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去年十一长假刚过,原国融证券资管部法律风控员工张娜获知父亲病危,匆忙请假返回老家探望。由于事发突然,她没来得及走正规的请假流程,而是通过微信、QQ与领导沟通。得到的回复是:先回家处理。不幸的是,张娜父亲去世。10月12日,她向公司表示亲人去世,需要请一个月的假,请假流程补办。
次月9日,张娜返京上班。她随即在OA系统中填报休假流程(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事假、11月1日至3日丧假、11月6日年休假)。当日,上述流程经过人力资源部以及运营支持中心的审批批准,但均在11月13日被部门经理XX以“经研究决定、不予准假”为由审批退回。更令她不能接受的是,就在请假申请被退回的当天,张娜接到了单位下发的解除劳动通知书。
2016年12月初,张娜入职国融证券,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至她此次请假回家,不足一年,每月税前应发工资为16205.18元。

【法院裁决:不属于旷工】
法院审理认为,张娜直系亲属突发病重去世,张娜在紧急情况下,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公司直管领导以及人力资源部分领导的同意,回家处理后事并抚慰亲人,既属人之常情亦符合职员享受工丧假、路程假的相关政策。法院结合国融证券在张娜休假期间并未就此提出异议,且还在月底统计考勤之时与张娜确认休假的性质,以及张娜返岗后第一时间补办休假审批流程中人力资源部、运营支持中心均当天审批通过等事实,认定张娜的回家处理直系亲属去世期间,不属于旷工性质。国融证券公司解除通知中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属违法解除,应向张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2410.36元。

图片摘自法制时报
【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其中第二款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娜由于事发突然,没有来得及走程序,但其请假及时告知并已得到了领导的允许。在这个基础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张娜的劳动合同,明显违法。
站在单位的角度上,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成为了很多单位的必杀技。但必须要说的是,旷工并不是单位想达到合法解除的灵丹妙药。单位必须要分的清“真旷工”还是“假旷工”。另外,即使是真旷工,想要达到合法解除的目的,还要达到其他条件。(具体什么条件呢?关注小编,慢慢告诉您。)否则,一招不慎,就会面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风险。
站在的劳动者角度上,还是想提醒一句,请假尽量走流程,即便来不及,也要及时告知领导。不给企业抓墙角的机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小胖
编|小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