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李帅欣律师
被反映人一:孙养统,系重庆市涪陵区法院院长。
被反映人二:田凌,系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刑庭庭长,付廷祥等人案件主审法官。
被反映人三:侯迎春,系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刑庭法官助理。
反映请求
1.请求对于三被反映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并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乃至停职处理;
2.请求依法责令三被反映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目前在审的所有案件(含付廷祥等人案件)公开审理,允许旁听。
事实与理由
2023年5月5日上午9:00,反映人前往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就付廷祥等人案件要求参与旁听。因该案为公开审判,辩护律师有业界知名的周泽律师、王飞律师,所以反映人特来旁听学习。但是反映人到达重庆市涪陵区法院门口时,被告知只有在法警同志手里面的名单里的人员或持有证件的人员才能进入法庭旁听,否则禁止进入法院,不能旁听。反映人无奈,只好退而求其次,要求旁听其他在审的案件。但是被告知需要经过主办法官同意且下楼接待,才能和法官、书记员一同进入法庭旁听,否则禁止进入法院旁听。而法官、书记员有无公示电话、是否接听、是否同意,一概不管,下楼接待其他人员的法官或书记员均不同意案件旁听。

反映人认为:
(一)在仍有旁听席位的情况下,禁止案件旁听,田凌法官、侯迎春法官助理及孙养统院长的做法已经严重违法。
根据《宪法》第35条、第41条、第130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88条,《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8条、第9条以及《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并允许公民旁听。而田凌法官、侯迎春法官助理对于付廷祥等人案件是必须经过批准许可方能进入法庭旁听,孙养统院长作为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负责人在付廷祥等人案件开庭审理期间禁止公民旁听涪陵法院在审开庭的其他所有案件,这样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二)鉴于三被反映人上述的严重违法行为,反映人认为贵单位应当依法监督,并对三被反映人进行诫勉谈话、批评通报、乃至停职处理。
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2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法官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各方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所以,田凌、侯迎春及孙养统三人的行为还违反了《法官法》等针对法官专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那么,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以及《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应当给予田凌、侯迎春及孙养统三人诫勉谈话、批评通报乃至停职处理。
综上所述,反映人截至目前仍然无法旁听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在审的所有案件(包括付廷祥等人案件),反映人的正当合法旁听在审案件的权利被肆意践踏,反映人的合法诉求被置若罔闻。反映人恳请查处田凌、侯迎春及孙养统的违法行为,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反映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