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电信诈骗捂紧群众钱袋子 (打击电信诈骗不手软)

日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涉电信诈骗审查逮捕案件。经审查,该案涉及省份多,犯罪嫌疑人跨江西、海南、云南等地作案。涉案人员类型多样,具有团伙作案性质,日前已查获涉案人员8人。涉案形式多样,除直接伪造汽车销售公司“官网”, 寻找“访问”目标,通过电信网络针对不特定主体实施诈骗外,还有部分犯罪嫌疑人系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提供帮助,第一类是电信网络服务人员,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仍以非法买卖方式为他人提供固定座机呼叫转移服务;第二类是通信网络服务中介人员,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仍以非法买卖方式为他人提供手机号、座机号;第三类是受雇人员,明知雇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为雇主生活保障提供帮助。

我院已对8名犯罪嫌疑人决定批准逮捕,逮捕率达到100%。

“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我院对电信诈骗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率高于同期刑事案件逮捕率16个百分点。以打为主、以打开路、以打促治、以打促防,严打电信诈骗直接实施人员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提供生活、网络服务帮助等人员,为群众办实事,全力捂住百姓“钱袋子”。

打击电信诈骗开展集中整治,严打电信诈骗捂紧群众钱袋子

检察官寄语------以案释法,以案学法

【检察官提示】:

(1)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部分第三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高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高“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托管器、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高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取、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打击电信诈骗开展集中整治,严打电信诈骗捂紧群众钱袋子

【检察官提醒】:

要心明眼亮,涉及账户、密码的事要冷静多思

(1)电信、银行、公检法的电话各自有自己的平台。

(2)目前没有任何单位设置“安全账号”,所谓的“安全账号”都是诈骗的。

(3)公检法执法期向老百姓了解情况的时候,会当面询问当事人,会制作相关的谈话询问笔录。不会电话索要银行账号、密码,大家务必要注意。

(4)账号、卡号、手机号,通通都要保管好,短信 微信和客服,一旦涉钱不轻信。

打击电信诈骗开展集中整治,严打电信诈骗捂紧群众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