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碧翰烽/文
我们很多人应该知道,村干部都是在本村村民选举产生的。
不过,最近有网友提了一个建议:是不是可以借鉴行政干部管理的办法,对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干部也可以实行异地调动,哪里艰苦就可以安排到哪里。
据该网友认为,如此之做法可以有如下几大好处:一是拓展了村干部工作视野,尤其是年轻干部;二是给群众更大的幸福感,因为群众喜欢铁面无私、全心全意给他们谋福创利的干部;三是村干部和村民之间关系更和谐;四是为村干部工作业绩的快速提升打下了坚实基础。
但是,我以为,这个建议并不十分妥当,也难以达到这位网友认为的好处。
第一,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显而易见,已经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从村民自治的原则与方向来看,这种做法明显逆向而动。村干部不应该是行政干部,不能走职业化、行政化之路。其实质依然是当地的村民,不能成为脱产干部。
只是现在不少地方的做法,已经实际上在走脱产干部之路,许多村干部坦言,过去他们还能一边种地、一边干村里的事情,现在显然是不行了,基本上都是在干村里的事情,地里的事儿干不了了。
三是如果村干部过度行政化之后,不仅会增加行政成本、降低基层治理效率,而且还会让基层干群关系出现问题,特别是实行异地任职,乡村的熟人社会关系可能会打破,“唯上不唯下”的现象将会更加突出。

值得关注的是,有的城区社区干部异地任职几乎司空见惯,采取的就是行政干部管理那一套,而且经常像行政干部那样进行调动,有的甚至在短时间内就会调动到另外的社区,根本来不及熟悉社区的基本情况。这实际上不利于基层治理的更加深入与下沉,让本来就陌生的社区社会,更加难以做到干群融洽与互动。
实际上,就现在的时空条件,异地任职已经难以实现应有的效果,反而可能增加更多的治理成本。比如交通、通信建设的迅猛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社交关系已经变得相当容易,已经不是一个地域的概念,真正到了全球村的概念。
所以在这种环境下,仅靠异地任职并不是十分理想之策。而从基层治理的逻辑来看,仍然需要干群关系的融洽,仍然需要自治机制的激活,真正达到组织、动员、教育群众的效果,让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不仅可以降低治理成本,更能提升治理能力水平。
社区共同体,农村共同体,怎么实现?恐怕首先要思考干群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不是共同的、在一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