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想问, 如果街头上的辅警在工作中因其不当行为造成我的助动车损坏的,我该向谁索赔?
解答:据《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所在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辅警进行追偿。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可以要求该辅警所在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我家目前在面临动迁,就进展情况而言,我和动迁组就有关条件没谈拢,对此,动迁组说会报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想问, 如果动迁组报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话,会否通知我?
解答: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房规范〔2022〕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及房屋评估鉴定结果;(三)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四)用于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属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需要提交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现场见证人签名);(六)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需要提交房屋勘察记录、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法律文书及相关情况说明;(七)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同时将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内容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房屋征收部门会将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内容告知您。
您好。 夫妻可能是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离婚,所购买的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该房屋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
解答:司法实践中,对于产权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原则是:非婚状态下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从签订买卖合同到产权登记往往有时间差,而产权登记只是买卖合同履行的结果。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来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婚内购买。但上述一般规则并不排除夫妻可在非婚状态时即以共同购买的合意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此时该房屋宜参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在发生夫妻可能系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离婚购房的情形时,法院会综合考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离婚时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复婚等事实来判断房屋究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查明出资来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至少应对该出资金额予以分割。
您好,想问, 疫情期间赠送的保险是否有效?
解答:疫情期间,许多保险公司向医护工作者等赠送了健康保险等。对该赠送保险,若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且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则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您好。想问, 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自己遭受家暴,并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力暴**或者面临家庭*力暴**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力暴**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过书悔**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力暴**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亲近**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力暴**或者面临家庭*力暴**现实危险的证据。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