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家软件开发公司,2021年1月向其供应商B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化15%,借款期限1年,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1.25万元/月支付B公司利息,B公司开具利息发票给A公司。
问: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利息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利息发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文件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款贷**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款贷**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是指在*款贷**期限、*款贷**金额、*款贷**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款贷**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款贷**利率。
综上可知,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利息发票是按照年化15%的利率开具的,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款贷**利率,因此A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无法按照15万元=1.25*12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A公司需要找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款贷**利率的依据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问:A公司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A公司无需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A公司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A公司无需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