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我和前妻离婚后,为厘清双方的法律关系,双方到电信营业厅去进行套餐过户,明确向电信营业厅工作提出要求:除前妻使用的手机号码外,套餐中其他部分(固话、宽带、另外两个手机号等)全部过户给我。办理过程中营业厅工作人员表示,前妻手机号移出后,需要另选一个套餐。前妻说暂时不想另选套餐,想先暂时加入到过户后的我名下的新套餐中,我表示同意。但一再请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务必将前妻的手机号设定为方便移出套餐的状态(当时我确实没有什么主手机号码的概念,只是确实双方有这个基本需求,因为办理过户的目的是厘清双方法律关系)。
根据已有相关资料,我分析: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按先变更户主信息、取消老套餐,建立新套餐、加入新套餐成员的顺序办理业务。问题出在加入新套餐时手机号码的顺序上,电信内部规定加入的第一个手机号码为主手机号,主机号享有很多与户主平行的权利(当时,相关信息我们完全没有接收到电信的任何告知与提示),电信没有按我们的要求处理,而是将我前妻的手机号又加到了新套餐的第一个手机号的位置(估计与电信业务系统奇慢,等待时间过长有关)。
导致我现在虽然是新套餐的户主,但办理该套餐重要的业务(变更、注销、转网等),电信都要求我要和前妻再一起去同一个营业厅办理。相当于,我和前妻现在是共同拥有这个套餐。这与我们当时的办理要求严重不符。
在我向电信投诉后,电信表示无责,仅有理由是:
1、办理完成的业务凭据上有我和前妻的签字,所以电信方无责。
2、我需要举证来证明我当时确实提出了不能将前妻的手机号码做主手机号的证据。
我认为电信的说法不正确,理由是:
1、电信方提供的是格式条款、电信方没有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应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电信在办理过程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营业厅工作人员谎称已经按要求办理,以骗取客户的签字,电信方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可以方便查询到已经办理业务的途径。事后也没有进行任何告知。
3、套餐中第一个手机号码具体的重要特征,电信方无任何公示告知,应属于电信内部规定,电信内部规定不是法律条款,不应强行要求消费者也接受。
4、常理认为应该存在的,我无须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此业务发生地是电信营业厅,电信方对电信营业厅具有管理的义务,电信方只接受口头业务申请,则视为电信方对将来双方可能发生的分歧的取证方式已经足够,即保证双方不会因此而出现消费者口头业务申请和电信实际办理业务不同的而无法取证的情况。所以如果需要录音、视频等其他举证资料,也应由电信方提供。(普通消费者总不能每天都带上录音笔和摄像机生活吧?)
如果电信方有客户签字电信就无责(那怕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的理由成立,那我请问:只有客户签字(那怕是客户被骗签字)的情况下,电信方就永远没有错误的可能了。一个保证一方永远正确的条款,本身就是绝对不公平的,它只保护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对另一方当事*权人**利的侵害。
我认为离婚的双方为厘清法律关系的过户,是会明确提出不能再让前妻/前夫在新套餐中保有很重要的法律关系的,这是人之常情,也就是常理,常理认为存在的,我就不应该再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
2019年11月时,前机主(前妻)通知我说希望把她的手机号移出套餐,并说她已经咨询了电信方,电信方说要户主带上身份证去营业厅办理就可以了。我去营业厅办理时,营业厅工作人员明确说,因为我套餐中的主手机号码是在我前妻名下,所以无法办理,需要先过户后才能再办理,如果移出的不是主手机号,就可以由我单方办理。电信方要求我自行联系前机主,与前机主再去办理一次过户,并各自选择新的套餐(我现在使用的限速不限流量的套餐也能再使用)。问题在于,为什么要我自行联系前机主呢?假如:前机主如果失联了,我能怎么办?前机主长期在国外出差,我能怎么办?前机主不配合,我能怎么办?如果电信再次,又办理错业务,我能怎么办?毕竟,前机主和我在2017年4月,已经完成了一次过户的所有协助义务,是电信自己的错误导致了现在的状况,为什么不是电信承担责任,而是我来背锅呢? 现在,我是套餐的户主,但不能办理注销、变更、转网等业务,根据这条。至少我是要一辈子都要被电信强迫使用这个套餐了。我一个普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呢?难道我只有被电信强买强卖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