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器店购买了工业风扇,使用时,工业风扇的头部突然断裂脱落,从地面弹起时击伤使用者,造成的伤害究竟该由谁担责?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产品责任案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工业扇头部断裂肇事
使用者左眼十级伤残
2016年8月24日,黄金某从龙岩市新罗区某电器店购买了由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生产的A型工业扇一台,价款240元。新罗区某电器店向黄金某出具收款收据时,将“A型工业扇”书写成“B型工业扇”。
2016年9月4日上午,黄金某在新罗区某汽车修理店使用该工业扇时,工业扇的头部突然断裂脱落,从地面弹起时击伤黄金某的左眼。当天下午,黄金某家属将断裂脱落的工业扇带到新罗区某电器店,并在新罗区某电器店内对断裂的工业扇拍照留存。随后,新罗区某电器店将该工业扇转交给批发商龙岩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再将工业扇寄给生产商,生产商的经营者陈大某承认收到工业扇。
黄金某受伤后,先后就诊于龙岩市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共住院14天,花去门诊及住院医疗费37445.27元、配置眼镜1009元。
2016年9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向黄金某支付15000元。2017年1月19日,黄金某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黄金某的左眼伤残等级为交通十级,黄金某支出鉴定费1000元。

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判生产者赔偿
因各方之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黄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罗区某电器店、龙岩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赔偿黄金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配置眼镜费用、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工业电扇损失等合计202553.38元,其中扣除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已付15000元,还应赔偿187553.38元。
经查明,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于2017年7月12日取得《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首先是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结合本案,黄金某左眼受伤是因其在正常使用该电器厂生产的A型工业扇过程中,因工业扇的头部突然断裂脱落从地面弹起造成的,说明案涉工业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了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存在产品上的缺陷。
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作为生产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和未举证证明相应主张。因此,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同时,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辩解案涉工业扇并非其生产的,与事实不符,亦不予采纳。
因黄金某及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未提供证据证明新罗区某电器店、龙岩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使案涉工业扇存在缺陷,因此他们主张二者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判决如下: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应赔偿黄金某160953.5元;驳回黄金某其他诉讼请求。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1、产品存在生产缺陷,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是产品责任案件,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失,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购买产品,首先考虑的是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因此,产品质量不合格通常表现为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我国《产品质量法》将产品缺陷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实践证明,产品缺陷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就已经存在。而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一直处于主动、积极的地位,只有他们才能及时认识到产品存在缺陷并能设法避免。大多数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了解,不可能及时发现产品的缺陷并以自己的行为防止其造成的危险。因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向受害人承担特殊侵权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表现在: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能够证明产品具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才能够免除这种赔偿责任。
2、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为有缺陷
本案中,黄金某左眼受伤是因其在正常使用某电器厂生产的A型工业扇过程中,因工业扇的头部突然断裂脱落从地面弹起造成的,说明案涉工业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了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存在产品上的缺陷。同时,对于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类型,产品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为有缺陷。
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于2017年7月12日取得《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而黄金某是在2016年8月24日就购买了案涉工业扇,也就是说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在还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时就生产了案涉工业扇,该扇明显不符合前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案涉工业扇存在缺陷。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举证证明造成黄金某受伤结果,系因黄金某不正当使用案涉工业扇造成的,其提出的免责事由无法成立。黄金某受伤系案涉工业扇产品缺陷造成的,佛山市顺德区某五金电器厂作为生产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俞志银
值班编辑:陈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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