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小美与王大壮婚后生育一子王小甲、一女王小乙。之后,两人感情不和离婚,约定女儿王小乙归母亲张小美抚养,如果张小美要变更王小乙的姓氏,王大壮需配合办理。后来,张小美想变更女儿姓氏,结果王大壮拒绝按约定配合。于是,张小美便把王大壮告到法院,要求判令王大壮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争议焦点:
离婚时约定单方变更子女姓氏的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
张小美与王大壮虽然在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就婚生女王小乙的姓氏变更事项进行了约定,但鉴于该事项具有人身属性,且涉及未成年*权人**益保护问题,因此应当审慎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法民宇第11号)的有关精神,成年子女有权决定是否更改目己的姓名,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其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父亲或母亲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应随意更改子女姓氏,即父母在其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选择问题上享有同等权利。王小乙姓氏的变更问题,应当由张小美与王大壮协商一致后至公安部门办理相关乎续。但鉴于案件庭审过程中王大壮未到庭,且结合王大壮拒绝配合办理婚生女王小乙的姓氏变更手续行为可知,事实上,张小美与王大壮并未就婚生女王小乙的姓氏变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于张小美提出的要求王大壮配合其变更婚生女王小乙姓氏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小美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裁判评析:
一、离婚协议约定变更婚生子女姓名相关条款的效力
从以下两个角度考虑:
1、约定变更子女姓名相关事项的离婚协议是否为附条件的合同?
一方面,离婚协议虽归属于合同范畴,但其生效时间区别于一般合同,于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后正式生效,而此时双方约定的姓名变更条款因还未到相关部门办埋变更手续而尚未成就,因此,约定变更子女姓名相关事项的离婚协议无法成为附条件合同,也无法产生一方不依约配合对方办理婚生子女姓名变更手续时的强制履行义务。
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约定,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约定条款,且该内容涉及未成年*权人**益保护问题,不能单纯依照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认定一方已同意对方变更婚生子女姓名的要求,产生配合履行义务。
2、能否以离婚协议确定的意思表示证明双方巳就变更子女姓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有过配合办理变更婚生女姓氏的约定,但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巳经拒绝配合办理更名的相关手续。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亦未到庭,可认定原、被告此时并未就婚生女的姓氏变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来说,实践中裁判者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倾向于离婚协议签订时确定的意思表示无法作为裁判时原被告是否协商一致的依据。
二、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对于父或母单方变更子女姓名亦持消极态度。
因此,通过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女姓名变更事项这一做法,目前在行政实践中难以实现。一方面,这种通过合同约定形成合意的方式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相关程序不符,根据各地对于相关问题的实施规定,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大多须持父母双方共同签名同意的申请书或由父母双方到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现场申请,且共同签名同意可能还需经过公证程序,而父母双方共同约定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对方须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离婚协议条款,在行政机关办理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程序中显然不受认可。另一方面,在行政实践中,离婚协议也难以成为父母双方对于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协商一致的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确定的意思表示无法证明双方已就变更子女姓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行政机关客观上也难以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判断离婚协议的真假,因此一般不予办理。
三、实践中类似情况处理方式
1、对于在离婚时欲变更婚生子女姓名的父或母一方而言,最稳妥的办法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及时制作或提交有双方签名的变更婚生子女姓名的申请书等文件,尽快办理姓名变更相关事项。
2、对于裁判该类案件的法官而言,应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指导文件精神,维护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择姓定名问题的同等权利。但更重要的是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对父母双方是否就变更子女姓名问题协商一致进行审查,重点考虑姓名变更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产生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将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对其姓名变更的意见纳入裁判依据。
3、从法律制定及适用角度而言,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导致实践中纠纷频发,相关司法机关应联合行政机关,立足于社会婚恋现状,对于离异的父或母一方申请变更婚生子女姓名及申请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变更婚生子女姓名问题,是否受理、如何裁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夫妻双方在离婚情况下对于变更婚生子女姓名出现矛盾应如何处理。
(摘自《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