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5月,银行理财市场突然“飙涨”,近一月年化收益率在4%以上,有国有大行的多只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甚至超过10%,最高接近22%。”——摘自某篇财经新闻
最初看到这段文字,以为是笔误,再仔细看看才发现了问题的关键。
请问什么叫 “近一个月年化收益” ,是把最近一个月的区间收益简单乘以12对吗?5月份是股、债双牛的月份哦,你确定这样的市场能一直持续到明年五月吗?这种被“年化”外推的收益率难道不会引起投资者的误会?

今年一季度,银行理财遭遇了净值化转型后的首次考验,破净、收益不达预期的情况频发,一度引发了严重的客户投诉。进入二季度,伴随债市的走牛和股市的一波上涨,固收类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净值也随之反弹, “暴涨”、“V型反弹”、“逆袭” 成为描述银行理财业绩的常用词汇,大量出现在各类文章和报道中,与之相伴的则是高得令人目瞪口呆的短期年化收益率。
在之前摘录的那篇文章中还有这样一段描述:
“二季度以来,不少理财产品净值走出V形反弹,按照近一月年化收益率来看,多款定开型、封闭型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达到5%~20%。一般而言,上述产品给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都在3%-5%。”
不明就里的投资者如果看到这样的信息,第一反应一定是:银行理财要火啊,买它!买到手以后呢?怀揣着一年挣个20%,或者至少10%的愿景,持有一年到期后发现其实还是只有3%-5%的收益,更可怕的是如果市场不配合,破净也不是不可能。
一般而言,习惯于购买银行理财的客户大多不是那么专业,他们往往喜欢看那些确定的数字,并且将其当做产品的收益。不管你是业绩比较基准也好、短期年化收益也罢,总之我就认为“所见即所得”,得不到我就闹。五月份这波业绩反弹对于银行理财来说一定是一个绝佳的营销窗口期,短期业绩太亮眼了,但销售人员千万别把短期业绩做简单年化后去跟客户聊,那可是要出大事的。

实际上,关于历史业绩的陈述在资管产品销售过程中一直都是非常严肃的事情。 对于银行理财来说,现行的规章制度对其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二节销售管理中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 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 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二)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综合这两条来理解,上述文章报道中将短期业绩进行简单年化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 “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 的行为,同时也并不符合审慎性的职业道德标准。
熟悉CFA协会的朋友或许还会知道GIPS(The 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s,全球投资业绩标准),这是CFA协会通过与全球投资业界合作发起创立的,用于在全球投资管理服务时计算和列报投资业绩的道德标准,可以算是全球最为严格的投资业绩陈述标准。
关于短期业绩的陈述,GIPS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将不足一年的回报率进行年度化,部分年度回报率的外推产生模拟回报, 并不反映实际资产的表现。 ”也就是说,一年以下的业绩是不得按年计算的。

目前,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于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核都是非常严格的,其中绝不会出现类似于超过20%的短期年化收益率的描述。但文采飞扬的媒体文章对于投资者的影响或许比那些枯燥乏味的产品宣传作用更大。
坦率的说,并没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新闻报道中关于资管产品的描述必须符合行业法规和职业道德,但作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一环,媒体文章也不能只顾博眼球引流量,在文字描述和数字引用方面也要充分考虑专业层面的严谨性,切勿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最后也要提醒广大销售人员和投资者,投资的决策一定是要建立在对于市场和产品的深刻理解和理性认知上,任何不符合常理,违反常识的现象都应该更加审慎地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