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法定继承是 遗嘱继承以外 ,依照 法律的直接规定 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 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 、 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 、 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 , 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 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 将其遗产 由其亲*亲近**属继承 。相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又被称为“无遗嘱继承”。(注:本文在行文时均视为被继承人没有遗嘱,也排除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等特殊情形,仅就一般情形进行阐述。)
发生法定继承的主要情形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二、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三、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四、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五、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
温馨提示 :咱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回娘家继承遗产”会被认为大逆不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律的普及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转变,法律意识也增强了不少,现在主张女儿对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的虽有,但已经不多了,现在大家都知道女儿和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继承的份额也相同。
二、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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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亲近**属 。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近**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继子女继承了 继父母遗产的 , 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二条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温馨提示 : 子女被养父母收养,亲生父母就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相对应的,子女也就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法定义务,其与亲兄弟姐妹之间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三条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 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温馨提示 : 继兄弟姐妹之间如果没有生活在一起等相互之间没有抚养关系的,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小案例 :张三和李四属于再婚家庭,张三与前妻收养了王小明,陈小华是李四与前夫所生,在李四再婚后与随张三、李四、王小明一起生活,张三过世后,没有遗嘱,王小明和陈小华对张三的遗产都有继承权。王小明与其亲生哥哥王大明就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陈小华与其亲生哥哥陈大华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王小明与陈小华也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王小明在长大之后,对其亲生父亲王一扶养较多,王小明在王一去世后可以适当分得遗产,而陈小华对其亲生父亲陈一的遗产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三、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点小编在之前有专门写过,在此不赘述)
四、代位继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 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 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温馨提示 :1、民法典 首次 规定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理解 :1、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2、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及子女均有代位继承权。
小案例: 还是上面那个家庭,假设张三先于其父亲老张去世,而老张在张三去世之后也一直随李四、王小明、陈小华一起生活直至终老,李四对老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小明和陈小华作为张三的儿子,代位继承老张遗产中张三可继承的份额。
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遗产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 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其他情形的多分和少分。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
《民法典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 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
三、酌情分得遗产权。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 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 ,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四、 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不要求继承人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不影响继承份额。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 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继承开始的时间和死亡先后的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小案例 : 小王是独生子,其父母婚内有一套房产,其奶奶、姥姥姥爷均已去世,其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均不幸死亡,爷爷不堪打击没过多久也撒手人寰了,小王有一个叔叔、两个姑姑(均不放弃继承),问:小王能继承其父母房产多少份额?
分析 :1、小王的父母是同辈,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小王是他母亲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小王可以继承他母亲那1/2的产权,与其爷爷共同继承他父亲那1/2的产权,即小王和他爷爷各占总产权1/4,小王爷爷去世,小王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他爷爷的遗产的1/4,占总产权的1/16,因此,小王总共所能取得他父母婚内房产的13/16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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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它原本并不为继承人所有, 林则徐有一句名言:“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财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明确表态,不赞成给子孙留钱财。 小编也觉得能得固然是好事,若没有也没关系, 人生的价值在于创造财富,而不仅是拥有财富, 所以,小编建议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对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都尽量协商处理,若斤斤计较,或许能得到多一些遗产,但从此或许失去了亲情,给人生留下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