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业主知情权怎么处理 (消费者知情权和数据知情权的差别)

业主的隐私权与业主的知情权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如存在冲突应当以保护何种权利为优先?

上述问题在维修资金管理以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公司更换等涉及业主投票环节中经常会出现,少数业主会以知情权为由要求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部门公布所涉表决事项的全部业主表决票用以核对表决内容的真实性。但通常表决票中会记载其他业主的姓名、房号、是否同意的意见,少数票样中还会记载投票人的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信息,如将其公布或提供给非本人的业主查询,会不会导致其他业主的隐私或身份信息泄露?如不公布或不提供查询,又会不会违反了业主知情权的保护?上述两种权利的冲突使得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陷入两难境地。司法机关对此问题又将如何看待呢?这便是本期将要和大家一同分享的内容。

判决要旨

对于上诉人要求查看表决结果所依据的各项数据和参与监督票数统计活动、唱票、计票、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定等全部具体资料,鉴于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边界,而涉及表决具体内容的相关资料上存在业主姓名等私人信息,涉及业主隐私,未经业主明确向法院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支持。

侵犯业主知情权怎么处理,业主知情权受侵犯怎么办

案例情况

侵犯业主知情权怎么处理,业主知情权受侵犯怎么办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津01民终33号

裁判日期:2019年1月23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委员会

案件背景

2015年7月24日,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大会公布了2015(决)字第01号文件《决议》,决议显示实发选票733张,实收选票730张,同意票683张,弃权票35张,不同意票12张,同意票占总业主人数71.73%(不含底商、公司),同意票占建筑物总面积60.89%,同意率98.356%,决议解除与案外人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5月8日签署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但案外人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未退出风荷园小区,直至2018年6月30日合同到期。

2018年6月26日,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大会发布了2018(决)字第01号文件《决议》,决议显示,南开区风荷园于2018年6月19日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定由居委会、业委会和业主代表入户书面签署表决票。2018年6月26日经过唱票,实发票数831张,有效票数831张,同意票数740张,不同意票数91张,同意票占总业主人数62.765%,同意票占建筑物总面积62.61%。

2018年6月26日,风荷园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示了表决结果,并公示一份空白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与其一起张贴的通知上载明“遵照风荷园业主大会的决议,业委会现将合同(草案)公示,请广大业主提出修改建议,我们也可以用协议形式作为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后风荷园业委会于2018年6月29日在小区公示牌内张贴了分别盖有天津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大会公章的正式物业合同复印件。

另查,案外人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大会曾于2017年8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解除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大会与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津0104行初12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大会起诉。后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大会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7)津01行终58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侵犯业主知情权怎么处理,业主知情权受侵犯怎么办

作为小区业主,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行使业主知情权,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

1.判令被告公开2015年业委会成立至本案起诉日止历次召集各类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参会人员实名签到记录等全部资料;

2.判令被告公开并共同查验选聘“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同意业委会与其签署《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上一届业委会2013年5月8日签署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续约而进行表决的《天津业主大会表决票》及表决结果所依据的各项数据和参与监督票数统计活动、唱票、计票、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等全部具体资料;

3.判令被告公开与天津市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风荷园《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复印件;

4.判令被告公开关于撤销风荷园上一届业委会与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行初124号行政裁定书及涉诉资料;

5.判令被告公开其全部成员按时交纳“物业费”瑞达源物业公司拒收,无奈存入银行,交他人保全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该银行资金流水单”等资料;

6.判令被告公开风荷园小区汽车车位管理分配方案及847个汽车停车位位置图情况等全部资料;

7.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侵犯业主知情权怎么处理,业主知情权受侵犯怎么办

一审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 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 原告作为业主,可以向被告主张公布由被告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关于原告要求公布被告公开2015年业委会成立至本案起诉日止历次召集各类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参会人员实名签到记录等全部资料。对于原告要求公布各类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参会人员实名签到记录,其中属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公开并共同查验选聘“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同意业委会与其签署《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上一届业委会2013年5月8日签署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续约而进行表决的《天津业主大会表决票》及表决结果所依据的各项数据和参与监督票数统计活动、唱票、计票、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定等全部具体资料。庭审中,被告风荷园业委会提供了2015(决)字第01号决议及2018(决)字第01号决议的公示情况,在决议中已经载明了风荷园业主投票情况。 对于原告要求查看表决结果所依据的各项数据和参与监督票数统计活动、唱票、计票、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定等全部具体资料,因涉及其他业主的隐私,未经其他业主同意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与天津市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风荷园《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请求,因被告提供证据表明已经公示了盖有案外人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大会与天津市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关于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4行初124号行政裁定书及涉诉资料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公布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第五项诉讼请求, 此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的范围内容,且涉及其他业主的隐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第六项诉讼请求,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属于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虽然庭审中被告表示,案外人天津瑞达源物业有限公司从未向被告提供过车位划分情况资料,且上一届风荷园业委会也并未向被告移交停车位相关材料,小区共有停车位,即规划区外的车位,虽由物业公司代管,但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停车位处分情况享有知情权。被告应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公布上述信息。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自2015年成立以来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三、驳回原告李振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侵犯业主知情权怎么处理,业主知情权受侵犯怎么办

二审案件背景

一审败诉后,李振成提出上诉,认为:

一、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过物业合同原件,因而无法证实复印件合法有效。

二、关于被上诉人向区政府写的反映信复印件,是上诉人在自己的车筐中发现的,此反映信真实合法。

三、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并共同查验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因被上诉人提交的决议及其他关于唱票、计票、监票现场证据证实,一表决票确有废票,但决议并未表明有废票,现场情况与活动规则不符,所以要求被上诉人公开。

为此,李振成的上诉请求为: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第二、三、五项,并判决第二项应明确车位数为847个;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业主委员会辩称,847个车位是上诉人自己计算的数据,被上诉人不认可;汽车车位管理分配方案应当由物业公司提供;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是被上诉人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举报信,上诉人提交的该证据来源不合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侵犯业主知情权怎么处理,业主知情权受侵犯怎么办

二审法院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业主知情权纠纷, 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相应权利。 关于上诉人要求支持原审第二项诉讼请求的主张,被上诉人已在公示栏公布了载明风荷园业主投票情况的2015(决)字第01号决议和2018(决)字第01号决议,在决议中已经载明了风荷园业主投票情况。对于上诉人要求查看表决结果所依据的各项数据和参与监督票数统计活动、唱票、计票、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定等全部具体资料, 鉴于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边界,而涉及表决具体内容的相关资料上存在业主姓名等私人信息,涉及业主隐私,未经业主明确向法院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要求公布本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张,被上诉人已通过在公示栏张贴《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方式进行了公开, 且被上诉人亦向上诉人提供了合同原件供其查阅、核对,上诉人亦可到被上诉人处查阅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原件,故就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要求支持其一审第五项诉讼请求的主张, 因涉及业主隐私,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的范围内容,故一审未予支持正确。 关于上诉人要求确认汽车停车位为847个的主张,此数量系上诉人自行估算,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振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犯业主知情权怎么处理,业主知情权受侵犯怎么办

案件评析

本案所反映出来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部分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往往事无巨细的希望知道小区公共事务管理全部细节、全部资料与全部过程,因此提出的知情权诉求往往过于笼统宽泛,且在形式上超出了一般合理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前两期的案例分享中我们已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此不予赘述。本案一个特别的问题在于,业主知情权诉求如包含其他业主的隐私信息,应当以保护何种权利为先?显然,本案中的两级法院均明确指出:知情权的保护不应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首先,法院再次重申: 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相应权利。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条所确立的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正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下,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相应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事实上,前两期分享的关于对业主知情权边界的划定、业主知情权行使方式的限制的案例,也基本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业主知情权保护领域的延伸。

其次,法院将表决票上记载的 个人信息、表决内容等认定为业主的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物业管理及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中,业主通过投票表达了自己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意愿,但在具体的选票上,往往记载了业主的个人身份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将选票上的其他业主身份信息纳入到了隐私权保护范畴之中。

同时,选票还记载了其他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管理“同意或不同意”的最终投票意向,一旦公开,势必会对其他业主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持相反意见的业主可能带来的潜在骚扰等,影响了业主私人生活的安宁。因此为保护其他业主的隐私,法院明确指出业主知情权的保护内容不包括对其他业主隐私信息的公布。

法院同时认为,其他业主的隐私信息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享有知情权的事项。

最后,法院认为:鉴于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边界,而涉及表决具体内容的相关资料上存在业主姓名等私人信息,涉及业主隐私,未经业主明确向法院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 即便需要公开其他业主的隐私信息,也必须以征得其他业主本人同意为必要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在业主知情权纠纷中,不仅提出知情权诉求的业主要求查阅其他业主个人信息时需要取得其同意,而且考虑到提出知情权诉求的业主往往不具备“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专业能力,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因此法院对待此问题采取了极其谨慎的态度,拒绝因保护知情权而造成他人更大范围内的权利损害。

另外,除业主委员会外,维修资金或物业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亦会碰到要求公布选票的类似问题。管理部门除可以参考本案法院确立的权利保护冲突处理规范来灵活处理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亦可以作为管理部门拒绝公开的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