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再出新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中心*款贷**时还款能力的认定标准,可按照本人连续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月缴存额直接确定,这为灵活就业人员成功申请公积金*款贷**提供了新的渠道。

一直以来,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状况不易认定,是影响其顺利申请公积金*款贷**的关键。以前,月还款能力认定标准有三种方式,一是按近6个月工资性收入银行流水来确定,二是按近6个月社保缴费基数来确定,三是按6个月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来确定。有的灵活就业人员乘兴而来建缴了公积金,在*款贷**时由于达不到还款认定标准,败兴而归退出了公积金。
为进一步调整公积金缴存结构,扩大受益群体,满足购房*款贷**需求,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贷不了、贷的少”的问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缴存额确定月还款标准的相关规定;为解决“贷的少”的问题,在前三种认定方式的基础上,可增加共同还款人,实现公积金*款贷**代际互助,提高*款贷**额度,分担*款贷**风险。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醒:一是*款贷**审批后,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账户要与还款账户绑定,以贷定缴、对冲还贷,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月还款额,还款期间不得停缴公积金。二是*款贷**后,不再办理偿还公积金*款贷**以外的提取业务。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公积金缴存年度可变更2次月缴存额,以适配*款贷**后的按月抵扣。四是如果申请*款贷**前6个月提取过公积金,则不能适用最新的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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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
记者: 陈俊 | 通讯员:赵磊 吴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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