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会拒绝配合办案人员,试图逃避或减轻罪责,导致案件出现零口供的情况。因此, 电子数据 就成为了 还原真相的重要依据, 以及对嫌疑人 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
出借、出售银行卡,能赚钱?
2022年4月,蒋某因资金短缺,想寻求*款贷**缓解经济压力。然而,他无法通过 正规渠道(如银行等)获得*款贷** 。为此,他通过朋友认识了声称自己在做小额*款贷**的王某。但在蒋某提供了所需资料后,王某称小额*款贷**无法办下来。
相反,王某向蒋某介绍了一种可以快速赚钱的方式—— 使用个人信息办理银行卡和POS机并出售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银行卡和POS机往往会被诈骗集团用来洗钱。

诈骗团伙洗钱流程(内容源自网络)
同年5月中旬,蒋某在王某的安排下前往武汉市洪山区的一家宾馆,将其办理的银行卡和POS机交给了王某。与此同时,另外两人也带着各自的银行卡和POS机来到了该宾馆。王某在接到上线提示后,立即进行了 银行卡转账,并利用POS机进行套现操作 。在确认操作成功后,蒋某成功获得了3000元的报酬。

图源:榆林市反诈中心
警方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得到线索,发现被骗者的资金流入了蒋某名下的银行卡内。经过深入摸排和综合研判,办案民警迅速开展了抓捕行动,成功抓获蒋某等4人。并于一周后,成功抓获刘某。
通过深挖电子数据揪出幕后指使者
刘某在到案后一直 声称自己无辜 ,并称只是知道其他人在进行非法转账,自己仅是受人指使前来监视, 没有实际参与其中 。办案人员在审阅相关案件材料后发现,刘某确实并 未提供任何银行卡或POS机等设备参与洗钱 ,而其他犯罪嫌疑人对刘某的指认也少之又少。

图源:Pexels
刘某在案件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公安机关为了查清楚真相,开始 深入挖掘刘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并通过银行卡、手机支付软件的交易流水等证据, 重新梳理资金流转脉络,进行人员身份核实 。经过仔细审查,公安机关终于发现蛛丝马迹,最终揭露了刘某勾结境外“下料”人员,指使他人发展“卡农”帮助上线过账洗钱的犯罪事实。
暗语解析
下料: 非法搜集银行卡账号、密码,持卡人身份证号及绑定手机号四大类信息
卡农: 负责提供大量银行卡用以资金流转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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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2月21日,刘某、王某、蒋某、朱某4人因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分别被法院判处1年7个月至10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
普法课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案例内容改编自《检察日报》:3张银行卡牵出“跑分”团伙,原作者:周晶晶 章静 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