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发牢骚被拘留15天 (微信群里发几句牢骚被拘留)

微信群里说12个字拘留15天,微信群里发几句牢骚被拘留

近年来, 国内不少地方都出现因吐槽言论被警方行政拘留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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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事件每次一出现,第一时间就能引发舆论狂潮,一众网友也都有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浙江一名男子就因对*访信**办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不满意,骂了一句:“书都读到狗肚子里去了”, 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三天。

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徐某随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会有变化吗?

此外,公安机关对徐某的处罚是否合理?徐某申请复议后,法院如何判决?

吐槽被刑拘

家住浙江湖州市的徐某可是人逢喜事精神爽,无他,唯房子要*迁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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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高兴没几天,徐某就高兴不出来了, 因为*迁拆**补偿条件实在是不能令人满意。

平头老百姓遇到这种事了,还能怎么办?当然是去*访信**局*访上**了!

然而令徐某没想到的是,头一回去却是白跑一趟,*访信**局并没有接受他的*访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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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没了他张屠户,咱也不吃带毛猪。

徐某也很是想得开,既然*访上**不成,那就回家再想别的法子吧,实在不行就打官司。

只是令徐某没想的是, 第二天派出所的民警就登门了。

可不是串门走亲戚的,而是对徐某宣读了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后结结实实的关了徐某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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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昨天由于徐某对*访信**办的工作人员答复不满意,就随口说了一句: 读书都读到狗肚子里了。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工作人员李某就不高兴了,甚至越想越气。

于是李某当天下午就去派出所报了案,说徐某上午在*访信**局大厅当着众人的面*辱侮**自己。

当地派出所就立刻进行了调查取证。

最后以监控画面为证据,对徐某作出了处罚决定。

因为徐某说的那句话, 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辱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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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横祸,徐某也是一脸懵, 因为他不记得自己说过这句话。

所以在徐某看来,派出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根本就是子虚乌有,没有一点事实依据。

拘留三天后, 不服气的徐某直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 要求撤销派出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

官司打到市公安局,市局的同志一看证据:又有*访信**局的工作人员作人证,又有大厅里的监控做物证。

这些证据都表明,徐某确实说过“读书读到狗肚子里去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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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徐某申请的复议,仍然被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不过市公安局同时也说了:虽然徐某说的话本身对李某有一定程度上的*辱侮**,但情节轻,并不严重。

派出所做出的处罚与其违法行为并不适应。

说的简单点,就是市局认为虽然徐某对李某说的那句“读书读到狗肚子里去了”构成“*辱侮**”,但是情节较轻, 拘留三日的处罚重了。

所以最后市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撤销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并且责令派出所对此事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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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峰回路转

要说徐某这回该心满意足了吧,可他仍然心有不甘。

因为市局虽然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但这还是在认定他说了“读书读到狗肚子了”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

但徐某自己左思右想, 实在不记得自己说过这句话, 在他看来,那所谓的“视频证据”一定是对方伪造的。

况且那个出来作证的证人,在事情当天也不在现场,做的什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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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铁的徐某觉得自己的清白还没还回来,于是他一咬牙, 干脆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回徐某不仅要求法院撤销市局作出的复议结果,还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没有违法行为, 彻底还自己清白。

在庭上答辩时,市局的同志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是有理有据。

反而是徐某的请求才是无理搅三分,没有一点依据。

对此,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市局做出的复议决定书里,认定徐某说过*辱侮**言论一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该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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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市局做出的撤销处罚决定的复议结果都没有错。

另外,徐某要求法院证明自己清白,确认自己没有违法行为的请求,由于不在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内,所以请求被驳回了。

徐某却是个认死理的人,一看这结果,登时就不满意了。

合着费了那么大的劲,结果还是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 自己也依旧还背着*辱侮**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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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徐某郁闷的是,由于法院勒令派出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现在新的处罚决定也出来了, 那就是把拘留三日改成了罚款两百元。

于是不服气的徐某选择再次上诉,希望法院能够依法改判,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旧维持了原判。

且不说徐某是否说了“读书都读到狗肚子里了”这句话, 咱们且先来论论徐某骂人究竟犯不犯法。

公安机关对他的三日拘留处罚为何会被撤销呢?

首先,咱们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四十二条,有过明确说明:

写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辱侮**他人,捏造事实*谤诽**、陷害、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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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犯了以上任意一条, 情节轻的五日以下拘留5百以内罚款; 情节重的五日以上拘留,五百以内罚款。

基于这一点,所以公安机关对徐某做出的拘留三日处罚, 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之所以被撤销是因为这处罚决定违反了合理性原则。

要知道人类是情感动物,一言一行都受情感所支配,在情绪激动或者愤怒时,骂人的话就会脱口而出。

怎么判断这个骂人有没有达到骂人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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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你一言我一嘴的,骂的再狠也不算;一个人自言自语当然也不算;只有有第三个人在场了,那就达到*辱侮**罪标准了。

至于这个骂人的程度有多狠,就没有具体标准了,都是由公干机关自由裁定的。

而徐某的“读书读到了狗肚子里”,虽然带有一定的*辱侮**性质,但这句话经常会出现在人们的口角或者玩笑中。

所以情节较轻, 三日拘留这个处罚确实太重了。

不过由于李某已经被执行了三日拘留的处罚,而后来这个处罚又被撤销。

这种情况下,徐某完全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 向国家申请赔偿, 相关部门会根据当事人每日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赔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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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或引起警权滥用?

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其实近年来有不少因言论喜提“银手镯”的案例。

比如一位安徽阜阳的网友杨某,有天晚上开车回家时,从朋友处得知几个交警部门在联合执法查酒驾。

结果杨某直接在自己建的微信群内,接连发送了:“他们*X傻**吗,下雨还查”、“一群*X傻**穷这个样”等*辱侮**性言语。

由于该群群友达到了240人, 当地的公安机关认定:

杨某向多人发送*辱侮**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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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传到网上后,有人觉得大快人心,也有人觉得警方有点应激反应了。

事后杨某也提起了行政复议,当地公安机关看杨某认错态度积极, 于是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无独有偶,河北邯郸的张某,去年在社交平台发布了有关当地一家医院餐厅的言论:“味道差、价格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

随后不少媒体纷纷转载, 最后共计达到1400多篇新闻文章。

于是当地公安部门就以“涉嫌虛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将张某抓获,处以行政拘留。

事件被传播到网络上后,引起不少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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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后查清张某是医院食堂曾经的经营者,只是因为这次参与投标未中,不满之下才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

在张某提起行政复议后, 上级公安部门也撤销了对张某的处罚决定。

并且对该派出所所长处以停职处理,参与的民警也被调离了执法岗位,并需要向张某赔礼道歉。

此类事件之所以频发, 说到底不过是违法成本太低和警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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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警察的执法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先决要素,所以法律要保障警察依法合理的行使警察权和裁量权。

但执法权和裁量权并不是没有边界的, 如果执法机关不能正确划分执法边界,无疑是给权力膨胀和越界提供空间。

如果以后我们随口一句话、一句吐槽,就能为我们引来被拘留的风险,那简直跟古代的*字狱文**之流没什么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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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像这样粗糙的运动式治理,是非常容易受诟病的。

往往相关部门会为了快速出成绩,在力度上放大,最后变成矫枉过正,最后对公民造成误伤。

而一个社会的成熟程度与文明程度,就在于普通民众有没有吐槽、抱怨以及质疑的权利。

其实我国现行立法中对“造谣”、“*辱侮**”、“*谤诽**”等行为的界定并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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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究竟是民事或者刑事、行政,界定不清晰,因素上的含糊,就会导致规制手段上的混乱。

容易引起执法和司法混乱的同时, 也为不正当的执法行为留了个缝”。

但这决不能成为公安机关“一言不合就拘留”的借口。

因为这种粗暴的一刀切式执法, 不仅缺乏合理性,也无法解决问题, 只会制造恐慌和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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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骂声并非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但作为生态的一种,在日常生活或者社交网络上又难以禁止。

与其去纠结是否违反各种条例, 不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老百姓为什么会有不满?什么原因?多少人不满?

这个时候我们不妨将这种不满的情绪利用到底,让吐槽变成社会减压阀的同时,也对政府部门进行一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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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设计一个专门的APP, 让市民在上面对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上遇到的的不顺心、不满意,进行吐槽。

这样一来,即让政府部门了解了*意民**和痛点,舒缓了压力,说不定最后可以变成一股推动城市发展的力量。